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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 asg ]——(2011-3-20) / 已阅51677次

    60.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办公室主任杨继玉的亲属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1990年1月至1998年8月,在家中3次收受杨继玉人民币1.4万元。

    61.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城副总经理张黎明在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12月,在家中4次收受张黎明人民币1.3万元。

    62.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百货公司协调并解决了原离退休干部费用;为沈阳市储运公司党委书记张家臻在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88年2月至1991年2月,5次收受张家臻人民币1.2万元。

    63.被告人马向东为辽宁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繁华小区提供帮助。1998年6、7月和1999年2月,2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国强人民币1万元、金佛一尊。

    64.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和平商场党委书记鲍治凡在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2月,10次收受鲍治凡人民币1万元。

    65.被告人马向东为铁西区卫生局新建工程减免费用提供帮助。1997年2月,通过章亚非收受该局马淑英人民币1万元。

    66.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工商局组建东北通讯器材市场提供帮助。1998年11月,在北京收受包维杰人民币1万元。

    67.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文化局孙明山换购住房提供帮助。1998年4月,在办公室收受孙明山人民币1万元。

    68.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局杨国屏亲属在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6次收受杨国屏人民币8千元。

    69.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房产局解决供暖补帖费用和奖励费用提供帮助。1998年4月,在北京收受张强人民币5千元。

    (四)1997年1月至1999年3月,被告人宁先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市嘉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怀楠等4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5万元人民币、美元9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宁先杰帮助沈阳市嘉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培训管理中心工程。1997年春节至1999年1月,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怀楠人民币62万元、美元4万元。

    2.被告人宁先杰帮助沈阳天辰能源(集团)公司董事长许春来承接沈阳商贸金融大厦和沈阳市委会议厅装修工程。1998年1、2月和1999年1月,2次收受许春来人民币53万元。

    3.被告人宁先杰为华阳物业(沈阳)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工程项目减免电贴费提供帮助。1998年上半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高万峰美元5万元。

    4.被告人宁先杰为沈阳新港澳房产开发公司免交配套费提供帮助。1999年3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建林美元2千元。

    (五)1993年1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李经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香港华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高万峰等42人谋取利益,146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12000元,美元3万元、港币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9年2月,被告人李经芳在催缴香港华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沈阳市财政局支付高卡赛车场土地使用费过程中,收受该公司总裁高万峰美元3万元。

    2.被告人李经芳在东北四联公司与他人合资创建宝龙阁大酒店及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为协调并解决合资双方的关系提供帮助。1994年至1997年下半年,在香港4次收受香港天辉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尚先喜港币8万元。

    3.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于洪区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提供借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7次收受阎福林人民币5万元。

    4.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铁西区财政局拨付专项补助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6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6次收受周谦人民币5万元。

    5.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康平县财政局拨付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1月至1998年1月,在其办公室等处9次收受李世坤人民币4.6万元。

    6.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新城子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借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9次收受李振忠、王东红人民币4.3万元。

    7.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和平区财政局申请减免上缴款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周子强人民币4万元。

    8.被告人李经芳帮助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财政局实行财政单独收支政策。1997年2月到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秦路捷人民币4万元。

    9.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借款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秋天至1998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韩兴振人民币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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