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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表决权

    [ 张旭灿 ]——(2010-7-5) / 已阅42944次

    (1) 股东行动的合适主题
    如果你密切的审查大量的股东提案,你将会发现大部分是被划分为建议的。委托语言的应用来自于14 a-8(i)(1)规则,他提供说股东提案必须是在州公司法中中证券持有人的合适的诉讼主题。在州公司法下,所有的公司权力都得靠董事会或他的授权。因此州公司法把大部分的本源性权力委托给了董事会,股东可能不可以发动公司的行为。他们可能仅仅支持或不支持公司的行为,在这项行为摆在他们面前要他们表决的时候。SEC对于14a-8(i)(1) 的解释,认为这种解释强制性提案的州法律方向是不合适的。这个注意继续推进,SEC认为如果被写成一个请求或对董事会的建议的股东提案是合适的。
    如果一个委托的提案通过了,董事会没有义务去执行它。确实,董事会决议不这样做需要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另一方面,敌对公众的危险和弱股东关系可能鼓励董事会执行一个委托的建议,甚至当这个董事会事实上这个提案。
    股东修改公司规章可能够成一般规则的除外,提案不能命令董事的行为。一个只跟具体的公司决议相关的规章很有可能是无效的,就像不当的干扰董事会的排除权力来做出正常的商业决定。广泛的基础的规则尤其是那些强迫而不是命令董事采取行动,产生了一个更加困难的问题。这些公司章程在州法律下的法律性是激烈竞争的。当合法时强制性的股东提案采用这样的规章细则不能被14a-8(i)(1)所排除。
    (2) 虚假的或误导性的提案
    规则14a-8(c)(3)提供了一个提案可能被省略如果他违反了任何代理权规则,包括14a-9它禁止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因此发行人可能排除提案包含没有代表性的无根据的判断。例如SEC解释(b)对14a-9规则说:重要的非难或个人的尊敬违反了14a-9,如果是在无事实根据的基础上做出的。当提案打击管理层的特点,SEC工作人员通常将要要求提案可以包含在股东陈述中,如果拥护者放弃攻击性的语言或者能够以事实演示他是正确的。如果拥护者没能提供他断言的事实基础,也拒绝修改陈述,整个提案将被排除。
    (3) 不具重要性
    规则14a-8(i)(5) 提供说一个建议关于运营管理少于5%的公司资产,盈利或销售,这和公司的事业不具有重要性,可能会被省略。这的原则问题是决定是否少于5%的门槛是和公司的商业重要相关的。经典案例是LOVENHEIN V. IROQUOIS BRANDS,LTD.被告进口各种食物材料到美国,包括pate de foie gra来自于法国的一种食物材料。LOVENHEIM怀疑IROQUOIS BRANDS的法国供应商强制喂养他们的鹅,他生产了更多的鹅肝,而LOVENHEIM 相信是一种动物虐待。LOVENHEIM建议IROQUIOS BRANDS组成一个委员会来调查公司供应商在生产PATE的方法并把调查结果反应给股东。
    IROQUOIS BRANDS PATE管理显然没有满足14a-8(i)(5)的5%的门槛要求。PATE销售仅仅只有79000美元一年,而公司每年的总收入1 .41亿美元,利润600万美元。结果因此就转向PATE的相对于他的商业来说并非是重要的。Iroquois brands 主张这个表达涉及到经济重要性。LOVENHEIM声称提案的无经济测试是合适的。
    法庭同意了LOVENHEIM,认为当涉及到提案是关于很少经济重要性的,这个单词“除非重要相关”就不能局限在经济重要性上。道德和社会重要性也需要被考虑。法院做出了四个基本理由为他的解释:(1)规则本身是不明确的(2)SEC先前要求如果涉及到重要的社会政策即使少于公司资产或收益的1%也可以被包括(3)在采用现在的5%门槛时,SEC说如果少于5%也应该被包含,如果他显示出了重要性。(4)早期的医药委员会决定暗示关于一般政策和社会关注的事实是可接受的。
    对于LOVENHEIM的建议中的道德或社会重要性的依据,法院查到,人类对待动物的方式是西方文明的一个重要基础,援引了各种老的和新的成文法,从诺亚的七天法律到马萨诸塞聚集区1641年的的动物保护成文法,到现代联邦和州的人道法。另外的支持来自动物保护领域的组织他们支持减少强制喂养的措施。
    询问一下我们是否想要联邦当局或者联邦法官决定:一个政治性的提案是否有足够的道德和社会重要性来证实他是否可以在代理权说明中。考虑一下你最少喜欢的政治原因。在LOVENHEIM公司能够省略掉关于这个原因的提案吗?如果是这样的,在什么基础上你能够为省略提案提供合法性,要求LOVENHEIM的提案被包括。这个问题尤其的难回答,因为许多的建议跟跟公司的经济表现较小相对于提出一个支持者的临时讲台。在LOVENHEIM例如原告知道他的提议有很小的经济重要性。相反的,他想做一个虐待动物的政治陈述。
    这里是一个有道理的选择对于LOVENHEIM的方法。法院应该问一下一个合理的股东,是否这种建议就有实质的经济重要性对于他的股票价值。这个标准建立在很好的证券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上。他目的是排除一些只促进社会和政治的提议,而要求他的建议都是提升一个理性投资者的投资价值的。这样的测试看起来是确保采取的建议是提升所有股东的利益的,不只是那些分享政治和社会观点的人。离开这个标准,股东建议规则什么都不是成了一种私人杰出统治的类型,通过它联邦政府允许一小部分来挪用别人的财产,公司是一个法人,他在公司的代理权陈述中用肥皂盒来分散大家的注意力。应为股东持有最后的主张,所有的公司花费来自于他们的钱包,为什么公司的其他股东要去资助一小部分的股东演讲呢,还不是完全清楚。
    (4) 日常事务
    14a -8(i)(7)允许发行者排除所谓的“日常事务”这的问题是一个问题对于董事来说是否是日常问题还是非日常问题,股东提出来是合适的。回答关键在建议是否包括显著的政策问题。在决定一个政策问题是不是重要的,大部分法院假设LOVENHEIM类型的道德和社会问题是满足重要性的。
    SEC的政策在实行14a -8(i)(7)规则时,尊重股东的建议主要关注社会而不是经济,这个问题在这些年摇摆不定。SEC应对这种建议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对待的原则。然而在1992年,他从这种实践中走出来了,采取了明线的位置,第一次有效 的排除了社会问题建议的整个类型。CRACKER BARREL OLD COUNTRY STORES想要排除股东建议,号召董事会在反歧视政策中包含性别导向。在一个SEC的公司金融部门发行的无行动的信函,委员会承担这位置所有的跟雇佣有关的股东建议提出社会政策问题的,能够在日常事务排除规则中被排除。
    随后的诉讼发展出了两个问题。第一,如果一个股东拥护者起诉公司它的管理层依靠CRACKER BARREL来证明一个排除和雇佣有关的建议,从代理权说明中。复审法院应该遵从SEC的地位吗?在AMALGAMATED CLOTHING AND TEXTILE WORKERS UNION V.WAL-MART STORES,INC.,中一个联邦地区法院不必要遵从,而且于公司的确认行动的政策不是每一个都根据14a-8(i)(7)规则本身都能够被日常商业排除。
    第二,SEC的CRACKER BARREL位置有效吗?换句话说,SEC能否合适的采用CRACKER BARREL解释在内部代理过程中,例如当归结到一个不干涉信件。在NEW YOURK CITY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 V. SEC, 一案中地方法院规定SEC没有跟联邦行政规则保持一致在传播地位时。第二巡回法院驳回了,允许SEC在内部适用CRACKER BARREL,但是这样做的同时和审判法院的意见一致,CRACK BARREL并不能约束法院。
    在1998年,SEC采取修改方案对14a-8,推翻了他在CRACKER BARREL中的位置。在传播这个变化的同时。SEC强调雇佣歧视是公众辩论的持续话题。因此提高了LOVENHEIM类型的的社会和道德考虑的重要性。确实SEC明白的注意到14a-8(i)(7)例外的不能给提出社会政策问题的建议排除,提供合法证明。
    驳回CRACKER BARREL的地位使得SEC又回到了先前的一个一个案例的时代。具体的关于雇员的管理决定,例如雇佣,晋升,终止雇佣,更其他的商业决定例如生产线和质量,仍然是可排除的。SEC不想要股东微型管理公司。建议广泛的涉及这些问题但是集中在重大的社会政策问题,例如反歧视运动和其他的雇佣歧视问题,一般都被排除。
    因此我们又回到了那个模棱两可的任务上,决定一个特别的提议是否是重大。在这个问题上,联邦地区法院在AUSTIN V. COMSOLID EDISON COMPANY OF NEW YOURK,INC.一案中的决议既有益又有害。原告提出了一个提案要求发行者为雇员提供更加慷慨的退休金。法庭授权发行人排除这个提案因为它侵犯了日常商业问题。承认当股东的建议涉及到高管报酬时是不可以被排除的,法院发现为员工提升退休金仍没有吸引到公众的注意想高级主管的报酬那样。这是否意味着建议的重要性依赖于他是否是CNBC或CNN的日常故事。
    AUSTIN的排除结果无疑是正确的。建议被股东提出来,他也是工会的管理人员代表了雇员。提案命令一个公司养老金的具体改变,意味着允许雇员在30年的服务后退休能获得全部利益而不论年龄。这就是典型的的自利益行为微型管理,甚至SEC也同意不必包含其中。然而,我们需要更好的测试。这里我们提倡相同的标准在尊重14a-8(i)(5)规则的“另外重要相关”。一个发行者的理性股东是否将会认为这个提案对他的股票价值有经济上的重要性。又一次,这个标准将要导致那些促进一般社会和政治的建议的排除,要求包含这样的建议,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将会相信这个跟他的投资价值相关。

    六、 联邦代理权规则和州公司法的界限
    回顾一下,公司规则是一股一权原则。州公司法允许脱离这个规则,授权公司采用各种形式的双重表决权方案。在1980年的后期,双重股权的设置给联邦对股东表决权的规制权力提供了一个原则性测试。这个故事不仅描述了SEC的规制权限,也有SEC对这些限制的突破。
    1. SEC 19c-4规则和商业圆桌决议
    就好像我们上面看到的,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长期拒绝这种发行人上市,他们或者发行一种无表决权的普通股或者各种类型的普通股有不同的投票权。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也拒绝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但它对于不同表决权的方案更加的灵活。发行人采取这种方案就可以上市,只要这方案满足了以下条件,保证有较少投票权的人的最低层次的参与。相对的,纳斯达克(NASD)允许无表决权上市标准或者在场外交易或者在纳斯达克证券市场(NASDAQ).
    随着公司对于双重表决权股的在1980年代的复兴,发行人开始迫使NYSE采取更为灵活的上市标准。在1988年SEC以采用19c-4作为回应,它有效地修改了所有交易的规则禁止他们使得发行人的股票证券上市,如果公司发行证券或采用其他的公司行为使得既存股东的投票权无效、限制或不同的减少。19 c-4规则是SEC的第一个直接尝试来规制公司治理中的实质问题,它适用于所有的公众公司。商业圆桌会议挑战了这个规则,辩称公司治理规则主要是一个州法上的问题,因此SEC无权采用规则影响公司的的实质投票权。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同意打压这个规则,它超出了委员会的规制授权。
    委员会把采用19c-4规则的授权基础归结为证券交易法案的19(c),它允许委员会修改这个交易规则,委员会的行为深化了法案的目的。19 c-4规则失败了,因为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决定他的尝试规制公司的表决权没有深化证券交易法的目的。在界定19 c-4规则中,sec长长的阐述了他的观点14(a)是想要提升公司的民主。在打击这个规则的过程中,巡回法院采取了更加狭窄的观点看14(a)的目的。根据法院,联邦代理权规制有两个原则性的目的。第一,他规制披露制度,股东们在投票时能够看到。第二。他规制代理权征集过程中的程序。14(a)部分的目的不包括规范股东表决的实质方面。
    虽然14(a)的立法历史是相当稀少的,他倾向于支持巡回法院的解释。在保护19c-4的过程中,SEC在内务委员会的报告中花了很多力气,说公平的投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应该依靠于每一个在公众交易时的每一个资产证券买卖。然而,无可争辩的议会想要通过14(a)给予SEC广泛的权力在代理权征集上,但是有理由相信议会在头脑中有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当提到公平的公司投票权跟无表决权股。
    在联邦的代理权规制上的冲突在立法的过程中得到了解决。就像开始时介绍的那样,代理权条款授予实质披露和授权SEC采取其他的披露要求。这个天收到了实质的批评。例如,AT&T指出这议案要求代理权说明包含所有被征集的股东名单。这将要迫使AT&T准备三大卷,花费950000美元,每次代理权征集时。14(a)条款被重新起草来回应这些批评。在这样做的时候,议会就像他经常做的那样当他们受到棘手的问题要解决,它告诉别人来解决它。事实上,这个法案简单的把它在征集代理权时列为非法“当他违反这些规则和规制时,就像委员会可能描述的在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上是必要的或合适的。
    在执行14(a)中比证券法的任何其他条都严重,SEC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治理。14 a-4 限制了管理者运用任意的权力投出他用代理权征集获得的投票权。14a-7要求管理者在传送造反股东的材料是提供合作。14 a-8要求管理者在公司的代理权说明材料中包含合格的股东建议依靠公司的花费。虽然这种对于公司内部事务的各种侵入,已经被立法机构的反对者所提前预见。14(a )对于公司治理的影响事实上是相当狭窄的。大部分的股东代理规则是关于披露的。在股东会以前腰完全的披露,例如,对股东建议的原始证实。而委员会在14(a)中的授权并不局限于披露,其他关于程序的代理权规则,代理权是如何被准备,征集,被用。
    代理权规则的的范围限制是和一个是和“公司的平等投票权”的解释相一致的。在用那个短语的同时,议会并不想把那个一票有多少投票权的实质问题带给授权的股东。相替代的,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承认在圆桌商业会议上,议会是在谈论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全面披露的需要和公平的代理权征集程序。例如内务委员会同意,管理层不能够通过误用公司代理权是自己在公司中永存。他注意到,内部人正在运用代理权体系来通过不充分的披露来保留控制权。它抗议内部人征集代理权不公平的通知股东征集的目的。章节结论说在14(a)滥用的形式下赋予委员会权力来控制代理权征集的条件。总之,章节对股东的实质投票权什么也没说。相替代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使股东有效地利用他所有的投票权,不管是什么投票权。在立法史上其他的涉及到代理权征集的都集中在披露上了。
    2. 商业圆桌会议对SEC代理权规制的暗示
    总之,D.C.巡回法院正确的证实了SEC有广泛的授权来采用规则以确保充分的披露和公平的征集程序。然而,法院也严格的区分在实质的和程序的股东表决权。对于前一种,SEC如果有的话也是很少的授权。这个观点对于SEC的代理权规则体系有着重要的暗示。就像我们看到的那样,SEC既存的代理权规则影响了公司的治理以各种方式。在这些方式之中是对代理权形式的限制和运用自由裁量的表决权职权,管理合作要求在传播造反股东的材料,在代理权陈述中包含股东建议。
    SEC采用这些规则的职权,尤其是股东建议条款,已经受到质疑。商业圆桌会议决议为这些争论提供了支持。有观点要求法院来决定,一个被挑战的规则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就像法院确认的,在实体和程序之间有一个朦胧的地带,它可能无法分类。虽然如此,这个观点为以后案件的解决提供了一些路标。尤其是,考虑到法院在19c-4规则和14a-4(b)(2)要求代理权需要给股东一个给个人提名董事投票的机会,做了一个区分。在法院的看来,后面的阻止了一种选举的尝试安排,可能支持控制管理层去设置投票日程安排或者更轻微的广阔的投票程序。而19c-4更加直接的干涉股东可以指定的实体。
    规则定位在不公平的代理权征集程序因此可以通过检阅。例如规则关于代理权卡片的形式,自由裁量职权,造反股东的材料的邮寄,可以被说成是在代理权竞争中关于确保程序公平的议会目的。每一个都阻止管理层用他对于代理权征集的控制来操纵股东选举的结果。作为一种阻止管理权的强迫投票的方式,一个秘密的投票权规则可能通过检阅,由于它是关于程序不公的。
    关于股东建议规则的案例是很少有说服力的。即使把所有问题的都有全面披露在股东会议上是他的原始管辖权,首先尴尬的是这个规则看起来跟14(a)的目的没有多大的相关性。然而,抛开这个规则,股东没有其他的方式使得管理层通过投票程序承担责任,哪怕是影响日程。这样,他仅仅最为一个控制管理层权利来设置投票日程的工具是可能被支持的。
    3. 麻烦的结尾
    急剧下滑的辩论经常是没有更好案例的最后的避难所,但是19c-4 规则确实众所周知的骆驼鼻子。在联邦实体双重股权规制和控制其他公司投票权之间没有防火道,引起了相似的关注。法律也没有在原则或是理论影响股东投票权,在其他的公司治理规则中。一旦进入了公司治理规制中,SEC本应该处于困境来证明阻止双重股权的合法性。匍匐前进的联邦公司法是一个貌似合理的产出。D.C.巡回法院相当合理的排出了这个可能性。
    SEC本应该寻求最高法院重新审查商业圆桌会议的决议,但是他没有。SEC本应该从议会寻找合适的抵消立法,但没有。想替代的,委员会利用已经被巧妙地称为“挤眉弄眼”权力。凭借SEC跟交易所的唯一关系,委员会自然对交易所的规则制定有许多的非正式的影响。当D.C.巡回法院使得19 c-4失效时,SEC的主席ARTHUR LEVITT鼓励三个主要的境内证券交易所-NYSE,AMEX,和NASDAQ-采用统一的投票权政策实质就跟跟随19c-4的路径。
    SEC用它的挤眉弄眼权力在这个背景上,有两个麻烦的背景。第一,作为一个规制机构有提起公诉的权利,委员会通常是惩罚那些寻求侵犯法律的人。不幸的是,不是遵循适用它们的法律,委员会选择去结束商业圆桌会议,通过给交易所施压,迫使他们以19c-4为标准制定上市标准。委员会怎么能够仅仅命令执行程序来针对那些想要规避证券法的人。当它投入如此多的时间,天才和努力规避使用它的规则。
    第二,有重要的联邦主义原因来限制SEC在公司治理上的规制职权。通过用他的挤眉弄眼权力在交易所上市标准上,SEC可能最终找到了绕过议会和最高法院创造统一的全国的公司治理标准,无论何时他想这么做。就像商业圆桌会议确认的那样,SEC缺乏直接规制双重股权的职权。假设前面被锁了,委员会努力去运用19c-4规则偷偷躲过联邦规则通过后门。在商业圆桌会议上,法院明确的禁止委员会通过间接的方式做它直接不被允许的方式。发现后门也被锁了,SEC因此偷偷潜入通过地下室的窗户。通过这样做,他越过了议会的清晰意图,SEC不能规制一般的公司治理,或者股东特定的实体表决权。

    七、 为什么不采用股东民主
    就像BERLE和MEANS著名的演说:美国公众公司是以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为特点的。公司的名义所有人股东对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长期策略都没有实质的控制权。相反的,控制权在董事和他们附属的职业经理人手里,他们只象征性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一小部分。
    1. 股东行为的阻碍
    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被直接和间接的实施。直接的限制股东的控制权是成文法把做出决议的职权分配给了董事会。股东实际上没有权利发动公司的行为,而且只在很少的董事行动中才被授予投票支持或反对。
    这些直接的限制股东权力措施还附属了一系列间接措施,防止股东对公司决议的做出产生重大影响。三条成文法是非常重要的:(1)存在于大股东的披露要求。(2)股东投票和交流规则。(3)内部人交易和短期利益摆动规则。这些法律在两方面影响着股东。第一,他们阻碍了大股东的形成。第二,他们阻碍了股东间的交流和合作。
    (1) 关于大股东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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