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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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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明电〔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5年12月31日

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


中央军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习主席的战略部署和决策指示,扎实推进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重大意义。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时代要求,是强军兴军的必由之路,也是决定军队未来的关键一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围绕实现强军目标,统筹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统筹军事力量建设和运用,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制定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提出一系列重大方针原则,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的重大战略谋划和战略设计,必须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这是应对当今世界前所未有之大变局,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强军目标和军事战略方针,履行好军队使命任务的必然要求。全军要充分认清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自觉和强烈的使命担当坚定不移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努力交出党和人民满意的答卷。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引领,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着力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推进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战斗力,进一步解放和增强军队活力,建设同我国国际地位相称、同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力量保证。

  (三)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巩固完善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发扬我军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全面落实军委主席负责制,确保军队最高领导权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中央军委。

  ——坚持向打仗聚焦。适应战争形态演变和世界军事发展趋势,牢固确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切实解决和克服军事斗争准备重难点问题和战斗力建设薄弱环节,构建一体化联合作战体系,全面提升我军能打仗、打胜仗能力。

  ——坚持创新驱动。贯彻科技强军战略,充分发挥军事理论创新、军事技术创新、军事组织创新、军事管理创新的牵引和推动作用,努力实现我军现代化建设跨越式发展,谋取更大军事竞争优势。

  ——坚持体系设计。科学把握改革举措的关联性、耦合性,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分层对接、长期布局与过渡安排、体制改革与政策配套的关系,使各项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最佳效果。

  ——坚持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立法相协调,注重运用法规制度固化改革成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坚持积极稳妥。既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使这次改革成为突破性的改革,又立足现实、蹄疾步稳,把握改革节奏,控制改革风险,走渐进式、开放式的改革路子,确保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牢牢把握“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原则,以领导管理体制、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改革为重点,协调推进规模结构、政策制度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改革。2020年前,在领导管理体制、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优化规模结构、完善政策制度、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等方面改革上取得重要成果,努力构建能够打赢信息化战争、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按照总体目标要求,2015年,重点组织实施领导管理体制、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改革;2016年,组织实施军队规模结构和作战力量体系、院校、武警部队改革,基本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2017年至2020年,对相关领域改革作进一步调整、优化和完善,持续推进各领域改革。政策制度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改革,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二)领导管理体制。着眼加强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军委机关的战略谋划、战略指挥、战略管理职能,优化军委机关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完善军种和新型作战力量领导管理体制,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

  从职能定位入手,按照突出核心职能、整合相近职能、加强监督职能、充实协调职能的思路,调整改革军委机关设置,由总部制调整为多部门制。军委机关下放代行的军种建设职能,剥离具体管理职能,调整归并同类相近职能,减少领导层级,精简编制员额和直属单位,使指挥、建设、管理、监督四条链路更加清晰,决策、规划、执行、评估职能配置更加合理。

  健全军种领导管理体制,优化军种机关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发挥军种在建设管理和保障中的重要作用。调整改革后勤保障领导管理体制,以现行联勤保障体制为基础,调整优化保障力量配置和领导指挥关系,构建与联合作战指挥体制相适应,统分结合、通专两线的后勤保障体制。改革装备发展领导管理体制,构建由军委装备部门集中统管、军种具体建管、战区联合运用的体制架构,装备发展建设实行军委装备部门—军种装备部门体制,装备管理保障实行军委装备部门—军种装备部门—部队保障部门体制。加强国防动员系统的统一领导。

  (三)联合作战指挥体制。适应一体化联合作战指挥要求,建立健全军委、战区两级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构建平战一体、常态运行、专司主营、精干高效的战略战役指挥体系。重新调整划设战区。

  按照联合作战、联合指挥的要求,调整规范军委联指、各军种、战区联指和战区军种的作战指挥职能。与联合作战指挥体制相适应,完善联合训练体制。

  (四)军队规模结构。坚持走中国特色精兵之路,加快推进军队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裁减军队现役员额30万,军队规模由230万逐步减至200万。优化军种比例,减少非战斗机构和人员。压减军官岗位。优化武器装备规模结构,减少装备型号种类,淘汰老旧装备,发展新型装备。

  (五)部队编成。依据不同战略方向安全需求和作战任务,调整结构、强化功能、优化布局,推动部队编成向充实、合成、多能、灵活方向发展。优化预备役部队结构,压减民兵数量,调整力量布局和编组模式。

  (六)新型军事人才培养。遵循军事人才培养规律,构建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三位一体的新型军事人才培养体系。健全军委、军种两级院校领导管理体制,完善初、中、高三级培训体系,调整优化院校规模结构。健全军事职业教育体系,构建全员全时全域军事职业教育平台。创新人才培养制度机制,加强院校与部队共育人才。

  (七)政策制度。适应军队职能任务需求和国家政策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和后勤政策制度,构建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调整军队人员分类,逐步建立军衔主导的等级制度,推进军官职业化,改革兵役制度、士官制度、文职人员制度。完善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和管理机构。深化经费管理、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和军人工资、住房、医疗、保险等制度改革。全面停止军队开展对外有偿服务。

  (八)军民融合发展。着眼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分类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健全军民融合发展法规制度和创新发展机制。

  (九)武装警察部队指挥管理体制和力量结构。加强中央军委对武装力量的集中统一领导,调整武警部队指挥管理体制,优化力量结构和部队编成。

  (十)军事法治体系。全面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改进治军方式,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健全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和军事法律顾问制度,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创新纪检监察体制和巡视制度,完善审计体制机制,改进军事法律人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全面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三、改革的组织领导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一场整体性、革命性变革,推进力度之大、触及利益之深、影响范围之广前所未有,必须始终在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的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加强教育、统一思想贯穿始终,把强化责任、落细落实贯穿始终,把依法推进、稳扎稳打贯穿始终,把底线思维、管控风险贯穿始终,以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一)强化各级责任担当。各级党委要把抓改革举措落地作为重要政治责任,提高领导改革的能力,充分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要把调查研究贯穿改革实施全过程,深化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健全改革评估和督查机制,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各改革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军委指导工作组要深入调整组建单位,加强跟踪指导、具体指导、全程指导,军委巡视组同步展开巡视工作。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要完善相关机制,发挥好统筹、协调、督促、推动作用。四总部既要做好自身调整改革,又要指导好全军改革。新的军委机关部门成立后,要抓紧完善运行机制,尽快进入角色、履行职责。新调整组建的单位要及时建立健全党组织,加强对改革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善后工作机构要负起责任,妥善处理各类遗留问题。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全军官兵深入学习习主席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一系列重要论述,组织抓好专题教育,深入进行思想发动,把全军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决策部署上来。高层领率机关和高级干部首先要统一认识,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促改革、尽职责,以上率下,为全军做好样子。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全过程,关注各级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引导各级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号令意识,引导官兵转变理念、更新观念,自觉站在全局高度认识改革,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正确对待利益调整,积极拥护、支持、参与改革。高度重视舆论引导特别是网上舆论工作,打好主动仗,传播正能量,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扎实搞好干部调整安置。把推进改革的过程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过程,贯彻军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搞好领导班子调整配备,选准用好干部,把坚定贯彻强军目标、积极谋划改革、坚决支持改革、勇于投身改革的好干部用起来。把妥善安置同保留骨干、改善结构结合起来,科学制定干部调整安置计划方案,合理确定干部进退去留,关心和解决干部实际困难。广大干部要把推进改革作为展示才能的最好舞台,在改革中经受锻炼和考验,争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老干部是党和军队的宝贵财富,要精心做好老干部服务保障接续工作。

  (四)严密组织转隶交接。认真搞好人员、物资、经费等交接工作,确保新旧体制转换期间人员不失控,资产不流失,各项工作无缝衔接。严格军用土地、营房管理,抓好营区营房设施调整交接,做好在建工程善后工作。全面核实经费物资底数。跟进组织供应保障,及时解决供应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不断供、不漏供。扎实做好武器装备清点移交,周密组织装备调配保障,严格落实装备管理各项规定。

  (五)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越是改革的关键时刻,越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反对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的自由主义。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坚持按原则按政策按规矩按程序办事。妥善处理军地现实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纪检、巡视、审计部门要加强执纪监督,严肃查处调整改革期间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六)统筹抓好部队战备训练管理。密切关注改革期间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完善应对重大突发情况预案,严格落实战备工作制度规定,保持各级战备值班体系高效运行,确保一旦有事能够及时有效应对。周密筹划组织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加强部队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发生重大事故和案件,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

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5〕3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创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台湾居民来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既有9省市基础上,台湾居民在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海南、贵州、陕西全省(直辖市)及黑龙江、广西、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的设区市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见附件1。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取消对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三、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不填写申请书的“经营者”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作为替代,申请人身份证明为其本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式样见附件3)。

  四、对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核,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

  1.名称: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2.经营者姓名: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

  3.经营者住所:填写经营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五、登记机关受理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六、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年报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继续依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地要及时组织登记监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附件:1.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样本

   工商总局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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