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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5-12-28
    2.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3. 【发文号】国税局令第3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970304/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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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5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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