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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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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十月廿二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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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85年建立以来,培养了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取得了一批重要科研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我国博士后制度还存在定位不够明确、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发挥不足、培养质量有待提升、招收培养评价办法不够健全、国际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体制机制。把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首要任务,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完善考核奖励制度,巩固博士后制度独特优势,增强博士后制度吸引力。
  坚持分类管理,着力提高质量。把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核心,强化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中的作用,支持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紧密结合重大项目,加强研究工作的创新性,加大学术交流和国际交流力度,培养更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坚持服务发展,扶持创新创业。把扶持创新创业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着力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坚持以人为本,健全服务体系。把健全服务体系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落脚点,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协调机制,建设交流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三)主要目标。通过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到2020年,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有明显提高,外籍和留学回国博士后新进站人数进一步增加,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
  二、改革管理制度
  (四)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明确设站单位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改革博士后证书发放方式,除国家实施的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发放外,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证书由设站单位发放,科研工作站博士后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
  (六)改进设站和培养方式。严格设站条件,严守设站程序,优化设站结构布局,适度控制设站规模,适当下放设站审批权限。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试点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方式改革试点。加大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支持力度,下放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设站审批权限。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工作。
  (七)全面推开分级管理。逐步健全国家、省(区、市)、设站单位三级管理体制。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重点项目、资助计划,开展设站审批、交流服务等工作。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完善管理办法
  (八)完善招收办法。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以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九)健全培养及评价办法。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站内资助办法。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强化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作用,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支持设站单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
  (十)畅通退出渠道。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与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各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由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或各省(区、市)确定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保管退站、滞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提高培养质量
  (十一)结合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培养。鼓励设站单位、备案的非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或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十二)加大交流力度。加大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力度,大力吸引海外博士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与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交流协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学术水平,深入推进全国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
  (十三)完善评估机制。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动态跟踪。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实施分类评估。综合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设站资格。指导地方建立实时、动态的评估体系,授权地方开展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评估工作。
  五、支持创新创业
  (十四)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统筹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依托现有创新示范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大力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十五)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六、做好保障工作
  (十六)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整合优化各项博士后人才培养计划,突出特色,提升效率。地方和设站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设站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
  (十七)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鼓励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十八)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国家与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协调机制,推进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在线预审、一次办结”服务平台建设和使用,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服务效率。为外籍来华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按照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
  (十九)建设交流平台。将全国博士后人才和科技项目交流信息服务系统纳入“金保工程”统筹建设,加强博士后人才、科技成果与用人单位和市场的信息沟通,提供相应的服务。实施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博士后论著出版支持计划。发挥定期开展的博士后科技服务团作用,为中西部地区提供科技服务。支持地方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搭建区域性博士后交流平台,推进博士后人才和科技项目对接。
  (二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支持博士后发起成立学术性社会组织,搭建学术交流平台。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发〔2015〕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1号),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指定内设机构集中受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窗口的,可以由政府服务大厅窗口受理)。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税务总局机关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
  2.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引导申请人到窗口或大厅办事。指示路牌样式,由税务总局负责设计;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的指示路牌样式,设置指示路牌。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设立指示路牌。
  3.选派窗口或大厅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业务骨干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窗口或大厅服务工作,保持窗口或大厅人员相对稳定。
  4.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服务规范,对窗口人员的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并公布在醒目处,接受群众监督。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另外,可以通过电子滚动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服务规范。
  二、加快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1.全面实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在实行窗口现场办理的同时,加快建立网上办理平台,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纳税人可直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上传电子材料或邮寄等方式递交申请材料。适用程序简便、有条件现场办结的,可直接进行受理、审批,在送达批准文书前,对纸质材料进行验真(形式审查)。
  2.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税务总局结合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积极探索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研究制定符合税务部门实际的行政审批电子签章使用和管理办法。探索运用电子密钥等数字认证技术实现对申请人安全登陆网上审批平台与身份进行验证。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各自税收征管工作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加快推进网上审批。
  三、推行受理单制度
  1.明确受理单要素。税务总局制定全国统一的受理单样表,受理单内容包括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编号、申请人及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受理依据、受理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收费状况、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等。
  2.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单一式三份,一份当场送交给申请人;一份随受理资料流转,供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份提供给税务机关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备查。
  四、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1.明确办理时限。对于程序简便、可现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结;对于需要实地调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在受理单中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应在受理单中作出具体说明。
  2.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税务机关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利于自主创业和增加就业等政府鼓励的事项,以及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主动服务,专人负责,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五、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
  1.按程序编制服务指南。税务总局编写统一格式的服务指南。各省税务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服务指南的基础上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服务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
  2.明确服务指南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批准后是否发放证照(包括证照名称、样式,相关的年检、培训和收费的依据和标准)、表格下载、监督检查、咨询渠道、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和地址、乘车路线、状态查询等要素。
  3.提供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应摆放在服务大厅或统一受理窗口的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取用,并在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税务总局应当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提供各地税务机关服务指南链接。
  4.更新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指南的更新,在窗口、网站或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变更公告,进行公示宣传,让公众周知。
  六、制定审查工作细则
  1.明确审查工作细则的主要内容。细化每个审查环节要求,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重点明确细化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部门负责人以及不同职级办事人员在不同环节的审查职责。在明确自由裁量权边界时,可根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的因素制定标准原则的,要尽量具体化。对同一类申请事项,申请人条件相当、情节基本相同、性质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基本相同。
  2.编制审查工作细则。税务总局负责编写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形成审查工作细则(2015年版),并结合审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修改完善和细化。
  3.强化责任追究。以审查工作细则为依托,明确廉政要求以及不当作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建立税务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部门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
  七、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1.及时公开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服务大厅的电子屏幕或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2.做好全程咨询服务。税务机关通过12366热线电话,部门官方网站或网上审批平台设立在线应询、咨询邮箱等,提供咨询服务。设立服务大厅的,可设专门咨询台,统一接受申请人咨询;实行窗口受理的,由窗口人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
  八、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
  1.即时接受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满意度评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审批项目名称、评价内容、抽查回访记录等内容。满意度评价表由申请人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填写,对不方便现场反馈的,申请人可根据评价表提供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直接向税务机关指定的举报投诉机构反映。举报投诉机构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抽查回访。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可以使用叫号系统的电子评价功能即时接受纳税人满意度评价。
  2.组织召开申请人评议会。由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组织,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审批事项数量、受理件数等实际情况确定举办座谈会的次数,可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对评议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
  九、工作要求
  1.提供备查材料。税务总局将服务规范、服务指南、受理单样表、申请人满意度评价样表、审查工作细则报送国务院审改办备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批的,税务总局于2015年底将相关网址报送国务院审改办备查。
  2.报送审批事项办结情况。税务总局有关业务司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开始)由其直接办结的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送交政策法规司;各省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征管科技部门和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统计填报工作,于每季度的首月7日前将上一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开始)本省税务系统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税务总局于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审改办。办结情况,主要包括每一项审批事项的受理件数、平均办结时限、在法律规定内办结和逾期办结的件数及占比情况,对逾期办结的应作出专项说明。税务总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完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功能,实现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报送和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减轻报送负担。
  3.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各省税务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税务总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务院审改办。
  十、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服务、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必取得实效。
  2.建立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注重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推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3.抓好落实。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和本意见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做好与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有机衔接,促进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各省税务局应将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对各省税务局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附件:1.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任务分工表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5.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7.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8.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9.指示牌标识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化企业债券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简化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

  (一)简化申报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件精神,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转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发债企业的辅导、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发债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作申报材料。鼓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企业债券发行,统筹做好项目投融资工作。

  (二)精简申报材料。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的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三)提高审核效率。我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债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开展技术评估,同时优化委内审核程序。债券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

  (四)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豁免委内复审环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仅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和交易的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在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技术评估后由我委直接核准。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五)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六)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及创新品种债券可直接向我委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行出具转报文件),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

  1、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债券。

  2、创新品种债券,包括“债贷组合”,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

  三、增强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提高使用效率

  (七)进一步匹配企业资金需求。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发债企业可选择以一次核准、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债券。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综合融资协调能力优势,鼓励商业银行利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双重手段,承销以“债贷组合”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并探索通过专项委托审核等方式,推动项目资金足额到位,统筹防范金融风险。

  (八)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为满足项目前期资金需求,企业债券资金可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企业申报债券时,对于已开工项目,应提供项目合规性文件;对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应提供拟支持的项目名单,但严禁企业虚报项目套取债券资金。

  (九)允许债券资金适度灵活使用。为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对闲置的部分债券资金,发行人可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将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但不得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或用于股票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领域。

  (十)确保债券资金按时到位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确保债券资金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按比例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发行人应加强债券资金专户管理,严格通过专户支付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每半年将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工程下一步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批复和进展情况)等进行公开披露;主承销商应每半年提供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要按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附件1)进行规范管理。

  (十一)允许债券资金按程序变更用途。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有困难,需要办理募投项目变更的,发行人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债券资金,确需变更用途的,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征求省级住建部门意见后,由发行人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四、做好企业债券偿债风险分解

  (十二)规范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承担债券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提供担保债券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做好债券风险分解。

  (十三)鼓励开展债券再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性再担保机构承担企业债券再担保业务,进一步分解债券偿债风险。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金注入、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新设立的或已有的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十四)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等机构发展债券违约保险,探索发展信用违约互换,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

  五、强化信息披露

  (十五)完善企业债券信息披露规则。我委将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附件2)等企业债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和追责机制,依法追究违规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对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对信息披露内容负有诚信责任,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行人应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按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数据、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依规披露募投项目变更等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十七)中介机构应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承销商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风险,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审慎核查,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承担责任,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做出专业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必须遵照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其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十八)提高债券申报材料质量。主承销商应组建有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经验的项目团队,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治理情况、财务情况、信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增信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的实地尽职调查,针对每家发行人情况制定工作时间计划,采取问卷调查、审查文件、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等形式收集相关材料,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协助发行人真实、准确地制作相关申报材料,并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

  (十九)提高主承销商存续期持续服务能力。主承销商应建立承销债券的档案系统,在债券存续期间勤勉尽责,协助发行人做好存续期债券管理工作,督促发行人做好还本付息工作安排。凡因机构变动、人员流动等因素,致使债券工作出现缺失的,将追究相关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责任。

  (二十)规范评级机构服务。信用评级机构应充分了解发行人相关信息,揭示债券风险,确保评级机构结果独立、客观、公正,严禁承诺评级级别、虚增级别、“以价定级”和恶意价格竞争等不正当行为。在债券存续期间,信用评级机构应切实履行跟踪评级义务,发生影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级别并予以公开披露。

  (二十一)强化中介机构主办人责任。对因中介机构主办人责任,导致在债券申报材料和存续期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或遗漏,风险揭示严重缺失,存在市场违约案例或不尽职尽责行为的中介机构主办人员,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二)充分发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我委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债券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承担区域内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债券资金切实发挥作用;发现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向我委报告;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提前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

  (二十三)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双随机”抽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我委(或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对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实行“双随机”抽查,通过随机抽取债券发行人、随机选派抽查人员,检查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合规使用情况,并通过电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我委将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包括发行人基础信息、债券信息、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信息、监管备忘录、抽查情况及舆情监测信息在内的企业债券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并与我委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范企业债券相关主体行为,并与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控企业债券信用风险。

  (二十五)加强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我委制定了《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附件3),对承销机构、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建立信用档案,通过专业评价、案例评价、抽查评价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通过信用水平分类对中介机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优质承销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推荐的企业债券项目实行绿色通道。

  (二十六)以信用建设促进城投公司加强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城投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实行市场化、实体化运营,建立与政府信用的严格隔离。对不具备自我偿债能力的空壳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不予受理。对连续多次发债及区域城投公司发债较多的,要加强诚信考核和信息披露,强化风险监测控制。对擅自调用发行人资金、严重拖欠发行人账款的政府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发行人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履约能力等进行充分披露,严禁政府担保或变相担保行为。市场投资者依据城投公司债券自身信用状况自行承担投资责任。

  附件:1.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12/W020151202319163661590.pdf
     2.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12/W020151202319163877268.pdf
     3.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12/W020151202319164131728.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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