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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 刘银春 ]——(2002-6-8) / 已阅53431次

    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承认其婚姻效力可以向前溯及到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时。未办
    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按以往的
    做法,除了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解释》规定对不属于事实婚
    姻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要想作为婚姻关系对待,补办结婚登记是必要前提和唯一救济手段,必须
    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同时,对事实婚姻的确认问题,与以往相比,《解释》也有条件地适当
    放宽了限制。
    三、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中相关问题的理解
    (一)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资格问题
    《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权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除婚姻当
    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关系人,立法未明确。《解释》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采取了不同规定: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而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只有受胁迫一方的婚姻
    当事入本人才能依法享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提出。
    《解释》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以期能够在尊重当事人私
    人生活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
    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造成的,这些情况,对社会风
    气及其他人都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
    人提出请求,但其范围严格限制在四种无效情形中,除因重婚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
    系人还包括基层组织外,其余一律都仅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
    在可撤销婚姻问题上,胁迫行为的行为实施人与受到胁迫的人,都是广泛的含义。具体
    而言,胁迫行为的实施者除一方婚姻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其亲友,本人及其亲友以对另一方
    实施胁迫为要挟并导致对方被迫结婚的,都属于可撤销婚姻。同理,受胁迫者既可以是婚姻
    当事人,也可以是属于其一方的亲友。对于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就可以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不允许婚姻关系中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提出撤销请求,除前述原因外,还考虑到可撤
    销婚姻主要是受胁迫一方因受到威胁而违背真实意愿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中受胁迫一方本人可以行使请求撤销的权利,让其表达自己真正的意
    思,以纠正错误,这些都完全可以由其本人亲自行使,没有必要再让过多的人介入。如果胁
    迫行为的实施方,结婚后以自己一方当初有胁迫行为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依法不予支持。
    因为其当初的本意就是要对方与之结婚,不得随意反悔,恶意曲解法律。
    (二)关于宣告无效婚姻制度中是否存在阻却事由问题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宣告婚姻无效的,以何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在起草过
    程中有过不同意见。《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必须是起诉时仍然
    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不予支持,即申请宣告问题上存在阻却事由,由于阻却事由
    的出现,将导致不能出现无效婚姻的结论。如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当初
    双方结婚时至少一方属于未到法定婚龄的,若当时提出.应该认定为无效婚姻,对当事人的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应支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若双方当事人均已符合法定婚龄后,再以
    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因为法定的无效情形
    已经消失,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婚姻的,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在《解释》未公
    布实施前,对于同类问题由于规定不明,造成法官因理解不同而判决结果正好相反的现象时
    有发生,今后,这种情况将随着《解释》的适用而得以避免。
    (三)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适用程序的有关问题
    《解释》对审理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案件,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和内容。
    对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与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基本相同。难点在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由于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是法定的,认定起来相对较容易。对于明显属于或不属于无效婚
    姻情形的,若还适用审理一般离婚案件时的程序性规定,将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又要经过一、
    二审的诉讼程序才能最终定案。这样做会使得本来简单的事情变得繁琐,有时还会涉及到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加之此类案件又允许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在方便诉讼的同时,
    又必须做到妥善处理。《解释》第9条将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与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
    审理分别进行了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一律以判决形式作出。
    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与一般离婚案件不同,是因为无效婚姻的存在已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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