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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 刘银春 ]——(2002-6-8) / 已阅53433次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该条款具体内容,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
    (一)《婚姻法》第46条所指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住,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婚姻
    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既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将会给妥害人造成精神上的
    痛苦和损害,所以损害赔偿应包含对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赔偿。
    (二)该条所称的无过错方为合法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且该项请求权只能向自己的
    配偶提出。
    基于第46条规定的本意,该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双方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对
    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都可能存在天过错方,但这些人并不能
    享有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其不是第46条规定的适格的主体。实践中有不少人建议用此条
    规定,允许无过错方向婚姻当事人以外的人请求赔偿,例如基于第46条向第三者请来损害赔
    偿。由于配偶权问题在立法中没有规定,受害配偶对实施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就没有法律基础和依据,所以基于第46条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向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
    出。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才可以发生该条损害赔偿请求问题。此条损
    害赔偿请求的行使,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过错而导致离婚为前提。如果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此条
    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第46条提出的赔偿请求,依
    法均不予支持。
    (四)关于此项损害赔偿请求,应该在何时提出的问题。由于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该项请
    求权的行使是否一定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导致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
    不必要求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诉讼在离婚后单独提起。理由是立法规定该项
    损害赔偿的目的即在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更彻底地实现立法目的,不应该对是
    否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进行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无过错方可以选择在离婚诉讼的同时
    提出,也可以选择作为独立诉讼单独提起。这种事后提起诉讼的,给当事入的举证增加了难度,而
    且一旦判决后,执行也是个问题,因为早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再执行有过错方的
    财产,难以保证权利得以实现。另一种意见认为该项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其
    理由是与离婚案件一并审理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能得到切实的执行。对于离婚后
    再提出此项请求的,依法不予保护。
    在讨论过程中,多数人赞成第二种意见的原则,及此类请求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于情
    况比较复杂,《解释》第30条分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考虑到目前在我国许多人对法律赋予其
    的权利究竟有哪些、应如何行使等问题,可能并不清楚,容易造成当事人不知道依法维权,从而使
    法律规定落空,因此《解释》增加了人民法院就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
    人的规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载《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京)2002.1.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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