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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

    [ 江泽利 ]——(2009-2-4) / 已阅66597次

    4.6.3 在MBO中过程中强化信息披露也应成为法定义务 38
    4.7.引用激励机制,确保管理者能“说实话” 38

    结 束 语 40

    参考文献 41
    致 谢 42










    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
    1.1.1 问题的提出
    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至今已有近30年的时间。在这期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管理者收购(MBO)作为国有企业改革措施之一,为完善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MBO不同,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收购(MBO)却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引爆这场争议的导火索是“郎顾之争”。2004年8月6日,香港著名经济学学者郎咸平在上海一家电视台指出格林柯尔有很多不当收购行为。之后,又在复旦大学就同一主题发表演讲,几家媒体对此进行了简短的报道。被惹恼的格林柯尔于是向郎咸平递送了措辞严厉的律师警告函,受到“通牒”的郎咸平不但没有任何收敛之意,而且在律师函“最后通牒期”到来前,将那篇《在“国退民进”盛筵中狂欢的格林柯尔》的长文直接在国内门户网站上公布,格林柯尔董事长顾雏军于是也“提前一天”(8月16日)正式以“诽谤罪”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这便是后来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郎顾之争”亦称“郎顾之讼”。
    同年8月20日,《北京晨报》发表了诘问《顾雏军郎咸平公案反思:经济学界为何集体失语》一文,该文直接引爆了横亘于经济学界主流派与非主流派之间压抑多年的是非恩怨,并将论战的烈火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媒体迅速而猛烈地燃烧到公众之中。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一场没有输赢的论战,虽然在这次跨越学界和阶层的争论中,支持主流经济学家观点的网民不到5%,一些著名经济学家的言论更是激起民愤,声誉亦由此降到谷底。但郎咸平教授在关于格林柯尔、海尔、TCL的研究报告中,以典型案例的方式解析了两个结论性观点,得到了众多网民的认同,一是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大股东与相关交易主体联手或独自地用各种手段,不当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由于非公开、非市场化竞争,以及相关制度和规则的缺失或执行不力,存在大量国资流失情况。
    如果郎咸平报告的内容仅局限于这两个观点的话,这场论战的赢家从一开始便可尘埃落定,但追求“语不惊人死不休”的郎咸平显然不满足于此,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他又发表了“信托机制处理好了,国有企业未必比民营企业效率低”、“目前这种(贱卖国货的)产权改革方式应当停止”和“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不靠政府的力量达到富强,政府的力量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个人从头到尾都主张大政府主义,中央集权。虽然我是吃资本主义奶水长大的孩子,但我相信,我对美国的了解,是根源于我的学术研究,所以才有信心的站在大家面前跟大家谈论问题”等言论,成了后来“倒郎派”的口实,并被指责为企图“扭转整个改革的方向”、“是对企业家精神,企业家价值的践踏。”
    事实上,在这场由学界蔓延开来的争论中,“倒郎派”所强调的“国退民进、国企改革是大势所趋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应当积极顺应和促进之”的观点,与“挺郎派”的“不能为了追求国有企业产权形式上的非国有化,就可以牺牲制度的严肃性、有效性,可以连公众、社会组织、国家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也在所不惜”具有同样积极的意义。这也是“朗顾之争”之所以成为起始于2004年夏末秋初的产权改革大讨论组成部分的根本原因。
    从大讨论中二方阵营所持的观点可以看出,“国有企业MBO是不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有效措施;通过MBO我国国有企业是否能够达到改革的既定目标,还为全社会所接受”。如果对这二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话,那么又应该如何规范我国国有企业MBO制度,以确保其能够实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
    1.1.2 研究的现实意义
    对争论中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问题的回答,关系到MBO制度是否能够继续作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措施而被实施,也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目标是否能多途径且快速实现。对MBO制度作进一步的研究,可以表明政府坚持产权改革方向不动摇的态度,还可以探索规范管理者收购行为的制度规则,控制或者避免MBO过程中“资产流失”的现象。这样还可以充实我国MBO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律,完善MBO政策,促进国有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
    郎咸平教授是向普通职工揭示了前期国有企业MBO中“国有资产流失”弊端的第一人。对于他认真细致分析研究并敢于说真话的精神,我辈应予肯定,因为那毕竟是现实,要不我国政府也不会公开承认。
    2004年10月底,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认为,“当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集中在MBO,而MBO收购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就是自卖自买”。“在目前情况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不宜实施管理层收购”。“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可以探索试行管理层收购或控股”,“但必须规范慎重,不能任意而为”。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在出席2004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年终总结大会时,也说:“要明确大型企业不准搞管理层收购,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也要区别情况,要规范。对于管理层收购,国资委要制定发布专门文件,做到有章可循”。
    政府代表的二次讲话表明,政府并没有回避国有企业MBO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但同时也并没有完全否定MBO实践。作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措施之一,对MBO功过是非的评价,尤其是对其取舍的定夺,不能割裂我们这二十多年改革的整体性来分析。如果能够承认我国改革是成功的话,就必然要对包括我国国有MBO在内的产权改革措施的肯定。MBO毕竟在我国产权改革措施探索方面做出了不可容忽视的贡献。实施这项改革措施过程中,尽管出现了“一些”或者是郎咸平教授所称的“普遍”不近人意的现象,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但这些都是前进过程中的失误,是可以通过改进、规范加以完善和修正乃至根除的暂时性问题。我国国有企业实施MBO仍将继续,只是应该有所选择,区别于不同类型和实情,对国有企业采取较为适合的国有产权改革措施。
    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因噎废食”。我也正是站在这样的一个立场,展开对我国国有企业MBO制度进行分析的。

    1.2 MBO起源与概念界定
    1.2.1 MBO的起源
    关于MBO的起源,在学理界一直存在有多种说法,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MBO起源于20世纪60-70年代的欧洲。随着欧洲当时生产规模逐渐扩大,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内容也越来越复杂,企业所有者无力直接经营管理,必须靠聘请管理人员和专有人士去管理自己的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在生产过程中开始逐渐分离。特别是股份公司出现以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成为一种趋势。但所有者和经营者过度分离,也会对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比如经营者可能追求在职消费,同时盲目扩张企业规模,而忽视企业利润,换言之即代理成本升高。
    依传统公司理念,现代企业制度追求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即股东通过委托代理授权管理者并将经营权逐步剥离,而通过管理者收购,能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在当时,这种反向思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因就在于MBO能减少在过度分权情况下导致的代理成本。
    所谓代理成本,即忽视和错过机会的总成本加监督费用。在两权合一制度下,由于管理层变成了所有者,公司的生死存亡将直接与管理者的自身利益捆绑挂钩。因此,管理者必将勤于经营、尽责尽力,相应地也就减少了代理成本,增加了公司收益。
    正是因为MBO能够解决传统公司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管理低效的问题,实现了经理人对决策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接管,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减少对经理人权力的约束等。自20世纪80年代始,MBO为西方国家逐步开展和普及。
    以英国为例,80年代初期的英国,撒切尔政府通过“自力更生”和引进“竞争原理”进行改革,并修改公司法以积极施行国营企业民营化,在民营化途径方面,采取股票上市和把企业出售给管理者的方式进行。1979年英国实施MBO的案例仅18例,但1997年则增加到了430例。即使在1987年英国股票市场崩溃的背景下,MBO反而成了上市公司转为非上市公司的手段而被投资者普遍使用,并使得资本市场更加活跃。
    在美国的20世纪70年代末期运用MBO进行资产剥离的案例占资产剥离总案例的百分比仅为5%左右,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该百分比已经增长到了15%左右。
    由此可见,MBO被广泛接受并推广是由于MBO能把公司的发展和管理者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激励内部人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的作用。可在MBO理论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却远远不是如此的简单。
    1.2.2 MBO的概念
    MBO是英文Management Buy-out的缩写,译为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通过收购改变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使企业原经营者成为企业所有者的一种行为。
    Management Buy-outs(MBO)也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或控制权结构,进而通过重组目标公司,实现预期收益的并购行为。
    由于收购中运用了大量负债融资,即利用了财务杠杆方式,所以也有将管理者收购称为杠杆收购(LBO,Leveraged Buy—outs)的。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新的交易形式,MBO追求的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集中。这种集中不是向古典企业经营模式的简单回归,而是对古典企业的超越。古典企业的产权是单一主体模式,而MBO后企业的产权模式是多元主体合一的,即股东与经营者的统一。
    可见,从不同角度出发,我们可以为MBO做出不同的定义。但在笔者看来,MBO应该被定义为“管理者收购”,而非“管理层收购”,尤其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阶段,更应该强调MBO是管理者收购。这是因为:
    1.“管理层”是群体概念,不能作为商事主体。“管理层”作为企业的内部机构,是企业内负责经营管理的那群自然人组成的内部管理机构,是企业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但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管理者”是由单个的自然人担任,在归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同时,具有自然人的属性,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收购股权。MBO制度正是对“管理者”作为自然人所具有的独立民事主体身份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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