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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精解与应对

    [ 李迎春 ]——(2008-1-17) / 已阅132313次

      4、在必备条款外,还应当约定一些什么条款更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1)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离职工作交接条款; 

      (2)约定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 

      (3)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 

      (4)可约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整,岗变薪变条款。 

      5、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此约定因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6、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 应对支付令的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应当如何应对? 

      1、了解支付令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支付令的主要特征有:(一)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它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二)适用案件标的物的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三)发出支付令和对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性。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四)支付令的强制性。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 

      2、支付令的效力 

      (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3)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3、用人单位接到支付令如何应对 

      (1)拖欠属实的,可在支付期限内(15日内)支付,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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