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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精解与应对

    [ 李迎春 ]——(2008-1-17) / 已阅132312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非过失辞退,需提前30天或支付代通知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必须注意医疗期的期限,关于医疗期:( 一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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