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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全点评版

    [ 李迎春 ]——(2007-8-24) / 已阅61066次

    【李迎春律师点评】:本条禁止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成本自设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李迎春律师点评】:本条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定义,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中的规定有较大区别。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李迎春律师点评】:可不签订书面合同,可建立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这就是非全日制用工灵活的典型体现。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李迎春律师点评】:虽不能约定试用期,但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却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要试用期何用?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李迎春律师点评】: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均无需理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虽灵活,但对劳动者却显得不公平,立法者的目的是“牺牲”小部分劳动者的利益去换取非全日制用工的蓬勃发展。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李迎春律师点评】:此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两不”原则,我更关心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这“两不”原则的,劳动者有什么救济途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看来行不通。唯有通过劳动监察程序去“责令”限期支付或补足差额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劳动行政部门的事儿多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李迎春律师点评】:本条列举了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监察的具体事项,我们唯有希望劳动行政部门真正能够严格执法。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李迎春律师点评】:本条规定了监督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要求。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李迎春律师点评】: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热点,建设部门自然责无旁贷;劳动合同应当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发生问题,卫生部门自然参与进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条款,出现安全事故,又怎么少得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李迎春律师点评】:此条款的“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按照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是一种选择关系,仲裁不再是前置程序,劳动者有了选择,谁还会去劳动仲裁呢?看来,仲裁程序如不改为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多个条款规定了工会有提出意见的权力,但却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听取意见有何法律后果,这种“意见”在用人单位看来估计也只是一阵耳边风,提过了,就烟消云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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