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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全点评版

    [ 李迎春 ]——(2007-8-24) / 已阅61067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李迎春律师点评】:万变不离其宗,合同仍需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李迎春律师点评】: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后,往往会出现原岗位消失或变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等情况,劳动者如无异议,当然可继续履行,如劳动者不同意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李迎春律师点评】:变更劳动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很好!在这之前,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案例实在太多了,现在,无书面变更协议的,变更行为无效。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点评】:关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ems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另外,注意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有了这条规定,情况或许会有改观;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均存在不合法的规定,原因不是用人单位要违法,而是不知道该规定违法,看来,规章制度还是由专业人士审查更保险。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实践中因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导致无效的不多,因欺诈而导致无效的却不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点评】: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且为今后新制定法律预留接口。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点评】:以上六项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无须事先通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严重”二字很重要,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否则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会让你摸不着北;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怎样才算“严重影响”,这个举证责任有点难,此条的背后是不是也可以说明只要不造成“严重影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也无妨?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法律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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