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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审案件律师业务指引

    [ 丛彦国 ]——(2007-7-7) / 已阅23206次

    2、必要时与一审诉讼参加人取得联系,尽可能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3、在查阅一审案卷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2)一审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3)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
    (4)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
    (5)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
    (二)整理和提交证据
    1、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支持本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据;
    2、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
    3、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保存原件的应妥善保管;
    4、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
    5、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过程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
    6、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可以要求法院出具收据;
    7、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要求当事人不得自行决定,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
    8、在开庭前,将需要通知出庭的证人姓名、身份情况、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告知法院。
    (三)与有关人员的交流
    1、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
    2、通知自己一方拟出庭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证应注意的事项。可以与证人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形。
    3、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
    (四)调查提纲的准备
    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
    1、陈述提纲
    (1)本案案情
    (2)陈述要点
    2、举证提纲
    (1)本证的举证
    (2)反证的举证
    3、质证提纲
    (1)对于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
    (2)对于对方对本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
    4、发问提纲
    (1)对其他当事人的发问
    (2)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五)代理词提纲的准备
    (六)出庭问题
    1、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
    (1)因不可抗力,无法出庭履行职务;
    (2)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
    (3)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
    3、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五、针对二审特殊情况的考虑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或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可以代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2、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或增加反诉请求,可以建议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3、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参加庭审的规则与一审相同。
    4、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应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二审期间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说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能成立,或者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可以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5、二审案件出现调解、和解时:
    (1)可以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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