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丛彦国 ]——(2007-7-7) / 已阅23207次
(2)未经特别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3)代为签收调解书,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
六、法庭调查阶段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2、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可以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3、审判长询问委托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可以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4、法庭调查开始后,代委托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民事上诉状,讲明具体上诉请求与上诉理由。
5、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有权提出修改与补充意见。
6、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7、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
8、对物证,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4)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9、对书证,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书证是否为原件;
(2)书证的真伪;
(3)书证的合法性;
(4)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5)书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6)书证的来源。
10、对证人证言,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对方当事人有无关系,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
(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3)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事实;
(4)证人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自然情况;
(5)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发表该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并阐明理由。
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11、对视听资料,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取得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2)有无剪补;
(3)收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
(4)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联系。
12、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的资格;
(2)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3)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4)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5)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
对该鉴定结论发表看法,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不完整的,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13、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人发问。应当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者发问方式,或表明发问的主要性和关联性。
14、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带前提的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可提请法庭将其反对意见记录在案。
15、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16、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以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七、法庭辩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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