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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影响

    [ 潘联星 ]——(2007-3-2) / 已阅66508次

    新增了“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二)
    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第二十八条
    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www.trustlaws.net)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信托收益分配时,“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一)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新增了“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十条
    关于监管部门有权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规定。

    第四十条第二款
    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七章
    新增了关于“受益人大会”的全部内容。

    第五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附表2:新办法取消的原有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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