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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影响

    [ 潘联星 ]——(2007-3-2) / 已阅66507次


    然而,这一主打信托业务品种在目标市场调整后,将面临以下因素的影响使其市场价值大打折扣:①预期收益提升。小额资金是将信托收益与银行存款相比而感觉有吸引力,大额资金则是与资金市场实际利率相比,4%—5%的信托收益已难以引起他们的兴趣;②即便要以贷款方式运作资金,选择银行委托贷款或单一信托方式,费用更低可进一步提升资金回报率;③民间借贷利率在法定基准利率4倍之内均受法律保护,同样是风险自担选择后者的风险受益更为匹配;④缺乏流动性和灵活性。既没有二级市场可以交易,又不允许提前退出,无法满足大资金对流动性的基本要求;⑤银行理财计划资金被排除在合格投资者之外,以工会出面汇集职工资金的操作亦属明令禁止。

    (未完待续)

    TrustLaws.Net:感谢信托友人潘联星先生向信托法律网赐稿!


    附表1:新办法新增条目一览表

    条目
    内容

    第三条
    对信托计划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属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特性。

    第五条(一)、第六条
    提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以合格投资者为目标客户和合格投资者的判别标准。

    第五条(二)
    将集合资金信托限定为自益信托,即“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第五条(五)
    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六)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四项组成。

    第十一条
    适合合格投资者、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说明书九项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信托计划的规模,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第二款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七条
    在信托计划不成立的规定中新增了: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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