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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影响

    [ 潘联星 ]——(2007-3-2) / 已阅66504次

    原规定出处
    内容

    银监发 [2004]91号
    异地推介 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合同必备内容中删除了:委托人(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信托事务的报告;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银监发 [2004]91号
    由商业银行代为向投资者推介集合信托计划,但不得由商业银行代理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银监发[2004]90号
    在信托计划成立的信息披露中取消了向监管部门披露的规定。

    银监发[2006]53号
    删除了有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的全部内容。

    银监发[2004]90号
    删除了向监管部门报清算报告的规定。(www.trustlaws.net)


    附表3:新办法调整原有规定一览表

    原有规定
    新办法规定

    信托合同起点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
    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一个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不得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以同时运用于多个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属于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同时运用于同一个法人或同一个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
    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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