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政法学院课题组 ]——(2006-11-14) / 已阅62910次
我们所创建的实训课程及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但是,通过一年多的教学和实践,我们认为,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一)加强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以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为主的实训教学模式涉及的学科面广,实践性强,对指导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办好一个刑事案件,不仅要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方面的知识,而且要掌握其它方面的理论知识,如刑事侦查、辩论口才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而我们的指导教师往往只精通某个或某两个学科,并且实践的机会相对较少。有的教师从学校毕业后就只从事法学理论方面的教学,很少有实践的机会,如果这些教师没有参加过司法实践,他们实训教学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实训能力的提高无疑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年青教师的司法实践能力。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方式进行:一是让这些教师与学生一起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其他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指导,让他们从中得到一定的锻炼。二是让他们亲自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案件,从中积累经验。三是让教师到司法部门进行一定期限的实习,让他们熟悉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学习具体的办案方法,学到各个环节的办案技巧,使他们逐步适应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二)加强刑事法实训的课堂教学特色的研究
由于学生已学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因此,在实训教学课堂里,教师应该具体讲哪些内容,应该采取何种方法讲授,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由于学生社会阅历不同,素质参差不齐,对学习的态度千差万别,讲授什么内容,采取何种方法,各教学小组做法不一,主观随意性较大。在教学中,由于每个教学班的情况不同,我们不能搞“一刀切”,但是,教学又不能没有规范,因此,我们既要规范教学行为,又要能够适应各种教学对象的需要,使我们的教学具有自己的特色。刑事法实训课是一门让学生自己动手的课程,在教学中,我们认为应重点处理好下列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教师的指导和学生动手实训的关系,既要使学生得到锻炼,又要使他们得到适当的指导,学到新知识。二是处理好刑事法理论知识的温习和实践知识的学习之间的关系,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的讲授,既要适当讲授一般的理论知识,又要兼顾到某些已学过而在实训中要用到的理论知识。三是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要既能够使所有的同学得到锻炼,又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某些同学的具体问题。四是在课堂教学的安排上,既要能够使担任某种实训角色的同学得到指导,又要注意兼顾未担任实训角色的同学的学习指导。五是既要让基础好的同学发挥实训的主导作用,又要注意带动基础差的同学,让他们在实训中得到锻炼和提高。今后我们要围绕上述问题来进行研究,使我们的课堂教学能够独具特色。
(三)进一步实现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与法律诊所教学的有机结合
由于每学期参加实训活动的学生达几百名之多,因此,在实训教学中,大多数指导老师仅开展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方式的优点是能够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参加实训,每位学生都能在模拟庭中担任不同的角色,其实训的内容相对来说也具有完整性,同时,模拟法庭实训具有可驾驭性。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不足,首先,模拟法庭案例取材具有阶段性,使得法律规定的某些程序无法体现,导致某些程序实训的缺失,学生的实训缺乏完整性。例如,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核实侦查阶段的证据、重新鉴定、检察官或律师到监所提讯或会见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进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诉讼行为,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无法模拟,学生在该方面的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实训。其次,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的非亲历性与案件“审理者”思维的能动性的矛盾,限制了有关角色扮演者适用法律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刑事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件事实涉及的人员是由学生扮演,他们缺乏亲历案件发生的过程,证人对所要作证的事实非亲身感知,鉴定人也非亲自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因此,如果他们原来的供述、陈述或鉴定无法满足案件审理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时,案件审理人员就有可能对原来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核实或者重新调查,而在调查中,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有可能作出与原来陈述相矛盾的陈述,也有可能无法回答,还有可能是答非所问,案件的审理者将无所适从,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限制了他们审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发挥,从而影响了他们运用实体法能力的发挥。再次,模拟法庭教学具有表演性,学生在心理上无法感受到真实案件开庭审理的实战气氛,学生在心理方面的训练还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就能够使学生感受到真实的法庭气氛,使他们在实际的办案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虽然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存在种种难题,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想方设法适当地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活动,以弥补模拟法庭实训所存在的不足。
(四)加强对刑事法律职业能力和实训成绩具体量化考核的研究
在对刑事法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时,应重在实际操作能力的考察,而该能力的考察不可能通过命题考试的方式统一进行,因此,只能着重对学生的实训表现进行考察,并以此为依据来评定学生的实训成绩。目前,我们对学生实训成绩的考察主要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来评定。从总体上看,从上述几方面去考察应该是科学的,因为我们进行实训教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刑事方面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但是,我们目前仅能做到的,只是从该三个方面进行粗线条的考察,还未能进行细化,更还未能做到各环节的具体量化。因此,按照实训教学目的要求,应科学地计算和分配上述几个方面的分值比例,并科学地分配每一个环节所占的具体分值。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考核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克服随意性。
(五)制定完善的刑事法实训教学规章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园,在刑事实训教学中也是一样,要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目前,我们在实训中只是在某些方面有了具体的规章制度,但是,它们还不能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刑事法实训涉及的环节较多,从总体上看,应该包括下列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实训卷宗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包括卷宗的来源、保管、领用和有关案卷的保密制度;二是实训教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学生应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是模拟法庭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模拟法庭人员和场地的管理,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指导要求,模拟法庭参与人员操作规程等;四是法律诊所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法律诊所教学指导教师管理与参与教学活动的学生的管理制度;五是实训设施、设备、物品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主要是实训道具的保管和领用;六是实训教学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其主要包括指导教师质量的考察评估和学生实训能力的考察。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实训教学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其内容也还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研究和细化。
(六)加强刑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
刑事模拟法庭是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重要实训场所。目前,我们在实训中所使用的模拟法庭及其相关物品、器材都分由不同部门管理,如实训场地由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分别管理,实训道具、电教器材则由电教中心管理,实训所用的卷宗及教学资料则由教研室管理。实训的各种制度也分由不同的部门制定,这些制度比较分散,有的可能出现矛盾。分散管理往往容易导致对上述物品利用的冲突,而且各部门的关系也不好协调。因此,应将模拟法庭作为实验室来加强管理。首先,应加强实验室的硬件方面的建设和管理。既然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设置,学校就应建设一定数量的、用于模拟法庭的场所,购置必要的教学设备,如摄像、音像设备等,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其次,建立实训案件卷宗库,购置相应的教学资料,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为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需要,保证教学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紧贴司法实践,在保证建立教学所需案件卷宗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应适时、适当地添加有关的案件卷宗,并购置司法实际部门录制的典型案件的庭审音像资料,交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供模拟法庭使用。再次,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既然模拟法庭教学已成为我们教学实训的主要方式,它不仅包括刑事法方面的实训,而且还可能包括其它方面法律的实训,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将不断增加,因此,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上述有关物品实行统一管理也是必要的。最后,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例如,我们可以制定《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实验室卷宗管理规定》等。
(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
目前,我们开展刑事法律诊所式教学的案件一般来源于指导教师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指导教师所接的案件在数量上是不平衡的,有的多,有的少,有的基本上在一定时期内不接案,甚至有的还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难以保证该种实训教学的开展,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在我院成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站”,加强法律工作站的建设,让其成为一个重要的实训基地。为了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实训教学中的作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与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争取尽可能多的、适合实训教学用的案件,供诊所式教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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