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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

    [ 广西政法学院课题组 ]——(2006-11-14) / 已阅62992次

    对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的写作的指导,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
    (1)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写作的讲授。在实训中,考虑到学生已经学习了(或正在学习)司法文书课程,对常用法律文书的格式已基本掌握,同时,在我们的实训教材上也附有范例,因此,在教学中,对于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基本要求,不再讲授,而把讲授的重点放在法律文书内容方面,即重点讲解如何根据案情和法律文书的不同需要,概括和归纳犯罪事实、情节、证据材料,如何将具体案件与法律规定进行有机结合,如何在法律文书和庭审材料中进行说理分析。
    (2)根据具体案件和学生扮演的角色,要求学生完成相应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的写作,在学生写作过程中给予辅导。
    在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的写作上,通常会出现下列问题:
    (1)照搬照抄教材上的范例
    在教学中,我们发现不少的学生在写作起诉书、判决书、公诉意见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时,在内容上照搬照抄范例,导致出现几个、十几个同学所写的法律文书与范例类同,并出现内容与案情不符、前后矛盾等问题。例如:在写公诉意见书时,很多同学都照抄范例中的“被告人王××犯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一段内容;在写辩护词时,照抄范例中的“本律师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没有异议。但是综观本案,本律师认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一段,但在写具体辩护意见时,又写到“被告人是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出现这种矛盾,主要是学生在写作法律文书时,没有进行独立思考,而是照搬了范例的内容。
    (2)法律文书中证据的写作存在问题。很多学生对法律文书中证据方面的内容不知道如何写作,常常出现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法律文书中缺少证据分析。学生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对证据的写作通常是只列证据的种类,没有证据分析的内容。第二,割裂了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在学生的法律文书中,其写作结构大多为:先叙述事实,再列举证据,之后是说理。事实、证据、说理各成一段,即叙事、说理、证据泾渭分明,事实归事实,说理归说理,证据是证据,三者之间相互脱节,缺少有机的、内在的、统一的逻辑关系,尤其是证据与证据、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被割裂,从文书中看不出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间究竟有何关系,为什么要依这些证据来定案。
    (3)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出现错误。部分学生由于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没有认真分析研究,或者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不牢,造成法律文书中案件定性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4)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部分学生由于对法律文书写作的知识了解不透、掌握不牢,出现了不规范的文书格式。
    (5)对案件的定性与说理脱节。由于部分学生对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不太熟悉,在法律文书的说理部分写作时,常常出现所说理由与案件定性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现象,如案件定的是抢夺罪,而说理时用的是抢劫罪的理由。
    6.刑事模拟法庭的庭审实训指导
    对模拟法庭庭审的指导,我们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在开庭前,指导老师分别检查、了解各组学生的准备情况,是否还有问题需要指导,如有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2)组织学生摆设法庭席位,作好开庭准备工作。
    (3)对庭审的情况进行记录和指导。在庭审中出现一些小的错误时,指导老师不必当庭指出,但是,在庭审中出现较大的程序错误并可能使诉讼中一个重要阶段缺失时,可暂停模拟法庭,指出问题,告诉正确的做法,再按正确的程序继续开庭。
    根据教学实践经验,在庭审的各阶段学生们在以下几个方面会出现一些问题:
    (1)在开庭程序中容易出现的错误:①在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庭时,没有查明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②在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时,有时只告知被告人享用的诉讼权利,而忽略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的告知;③在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只询问被告人,而忘记询问其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提出申请回避时,审判人员不知如何应对。
    (2)法庭调查容易出现的错误:①公诉人、辩护人、审判员没有按照庭前准备的方案对被告人、被害人进行讯问、发问,有时讯问、发问过于简单,只问被告人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的过程、情节、动机、目的等问题则不发问,导致法庭调查中没能查清犯罪事实,并导致法庭辩论中双方发言缺乏事实根据;②法庭调查中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时,审判长有时会忘记被害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问权利,没有给他们发问的机会;③讯问、发问被告时,发问无目的,没有从揭露或证实事实出发,围绕犯罪或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犯罪或违法后的表现,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等来进行;④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有时会出现忘记讯问某一个被告人的情况;⑤法庭调查中出现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定性、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3)法庭举证容易出现的错误:①举证不全。公诉人、辩护人对案卷中所给的证据材料没有能够充分运用,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些证据通常都能举证,但对物证、鉴定结论、报案登记、案件受理登记、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则常常不举证;②没有做到一事一证。公诉人、辩护人在举证时不是一个一个、一组一组地将证据举出,而是将所有证据一次性全部举出,造成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清,证据证明力不强;③举证不清。公诉人、辩护人在举证时只是简单地将证据举出,但没有说明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也没有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④证据的证明对象不一致。部分学生对证据的使用不当,不知道该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随意将证据与证明对象匹配,造成证据与证明对象不一致。例如,用被抢物品的估价报告证明抢劫事实的存在。⑤被告人、辩护人不举证。在庭审中由于被告人、辩护人放弃举证或者审判长忘记、剥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举证权利,造成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能在法庭调查中出示,影响后来的法庭辩论及案件的最后处理;⑥对证据不进行质证。模拟法庭中,常有审判长不对证据进行质证,或者辩护人、公诉人放弃质证。对于证据,不问是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由什么人取来的,法庭一律采信;⑦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没有核实其身份及其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也没有告知证人应如实证明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更没有让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4)法庭辩论容易出现的错误:①辩论过于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放弃辩论;②照搬教材实例,辩论缺乏针对性、观点不清;③辩论一边倒,一味地为自己辩解,不顾事实、强词夺理,或者是得理不饶人;④审判长无理限制被害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发言。⑤法庭辩论中出现公诉人、辩护人就案件事实、情节讯问被告人或者就证据问题向法庭举证,而法庭没有恢复法庭调查,任由双方继续辩论。⑥审判长对法庭辩论指挥不力,造成控辩双方辩论无序,你一言我一语,相互打断对方发言,双方争抢发言等混乱场面出现。
    (5)宣判容易出现的错误:①是否公开审理在判决书中漏写;②漏写法律条文,尤其是刑法总则条文;③定罪不规范,出现法外定罪,一罪多名,多罪一名和随意简化罪名现象,如把故意杀人罪简化为杀人罪;④没有交待上诉权及上诉方法。⑤宣判内容把握不好。有的案件只宣判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判什么刑,对法庭审判和评议情况未进行简单的小结,未讲判决理由;有些则直接宣读事先写好的判决书。
    (6)庭审记录容易出现的错误:书记员只注重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庭审记录只流于形式,根本就没有作记录或者是庭审记录后,没有审判长、书记员的签字,证人证言记录也没有证人签名。
    (7)角色扮演中容易出现的错误:①角色扮演不到位。表现为一些学生扮演的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在模拟法庭中只是坐在法庭上,而没有履行相应职责;②表现过于突出。有些能力较强的学生在扮演被告人时,在回答提问、举证、辩论、最后陈述等各环节中,在法律知识、语言、神态各方面的表现超过了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与法庭中被告人的身份、地位不合;③证人、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不按案件事实陈述,甚至胡编乱造,导致出现混乱。④对角色的基本情况不熟悉,例如,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对角色在案件中的相关情况不熟悉,在庭审中面对各方提问不能如实回答,甚至答非所问。
    (8)整体错误:由于事先准备不足,庭审中配合不够,出现草草宣判了事的情况,使得担任其他角色的学生很不过瘾,其他的听众也很不满意。
    7.分析总结
    在模拟法庭结束后,我们还要组织学生对本次模拟法庭进行总结分析。总结分析从几个方面进行:首先,由每个学生写出总结报告,分析自己在模拟法庭中的做法、做得好的地方、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及原因;然后,结合观看模拟法庭的录像,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分析,找出自己、别人在模拟法庭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由老师就本次模拟法庭的情况进行总结评析,肯定学生的成绩,找出存在的不足,指出改正的方法。
    (三)刑事法律诊所的教学组织和指导
    在法律诊所实训教学的状态下,学生直接面对真实的案件,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学生通过运用已学的法律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锻炼其法律技能,在跟随办案时可以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因此,我们在设置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时,将刑事法律诊所实训教学作为该课程的辅助实训内容。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受到种种条件限制,许多指导老师在教学实践中,仅安排刑事模拟法庭的实训教学,只有少量指导老师在开展刑事模拟法庭的同时进行了适度的刑事法律诊所实训教学。
    在刑事法律诊所教学中,我们以广西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站和指导老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为“法律诊所”教学平台,由指导老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及其他案件时结合教学任务开展。
    在刑事法律诊所教学中,挑选法律诊所的学生是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加入法律诊所的学生人数应该限定。一般来说,一个指导老师指导5名学生为宜,最多不得超过10人,以便给指导老师足够的时间指导学生办案,保证案件的质量。其次,要有挑选学生的标准。一般来说进入法律诊所的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要比较熟,主要从模拟法庭中表现出色的学生中选拔。另外,挑选学生还应考虑到学生个人意志力、交际能力、协调能力、口才等综合素质。
    在刑事法律诊所实训教学中,我们学习了其他高校的一些方法,在刑事法律诊所教学中通常按以下环节进行指导:(1)接待当事人,(2)签订委托合同,(3)带学生去法院阅卷,了解工作程序,(4)会见被告人,(5)调查取证,(6)案件讨论,(7)准备出庭材料,(8)带学生观摩开庭审判,(9)开庭审理后,就法庭开庭情况讨论,(10)对刑事判决进行讨论,(11)进行回访,(12)案件卷宗的归档管理。
    (四)法律实训教学效果的评估
    在这一年多的实训教学实践里,我们主要开展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仅有少量教师在开展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同时,开展了刑事法律诊所教学,因此,在教学效果评估中,我们着重于对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评估。
    在法律实训教学中,学生是实训的主体,因此,我们让学生自己动手办理具体案件,让他们反复实践,并总结经验和教训。通过对学生在模拟法庭庭前准备的办案件材料和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阅以及对学生出庭情况及其他实训工作的考察,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及其他能力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第一,学生以前学过的法学理论知识得以巩固和提高。由于在办理具体的案件中,需要用到以前学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参与实训的同学不得不去复习以前所学过的知识,甚至去学习以前未学过的知识,从而使这些理论知识在运用中得到巩固和提高。第二,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进入法庭辩论的实战状态,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庭实战的气氛,使他们按照真实案件开庭的要求来组织材料,在法庭上即时表达,并相互展开辩论。开庭之后让学生观看开庭录像并自己总结,然后指导教师进行点评,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通过反复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使他们的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及即时答辩能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第三,学生办理具体案件的方法能力得到了提高。我们进行实训的目的,不是把课本的知识完全照搬到实践,而是要教会学生掌握办理具体案件的方法,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是多种多样的,案情也千差万别,审查案件不能千遍一律,有的案件的审查方法是学生在理论学习中学不到的,指导教师通过对他们加以正确引导,使他们在实训中不断学习,不断积累,使他们掌握不同案件的不同审查和办理的方法。第四,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了培养。在实训中,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解决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当同学们遇到原来在理论学习和实践中没有遇到的问题时,他们不得不去进一步思考,去进一步创新,这样,学生在实训中培养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第五,学生的社会生活知识得到了积累。在实训中,我们共提供了四至八个案例供学生实训,这些案件中的案件事实都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而对这些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的审查,很多都要用到日常生活方面的知识,在实训中,学生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懂得更多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知识,因此,通过实训,使学生日常生活知识得到了积累。第六,学生对法学知识之外的学科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上述已谈到,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是多种多样的,案情也千差万别,因此,案件审查所用到的知识可能不仅仅局限于法学方面的知识,如毒品案件涉及到毒品的制作等方面的知识。如果学生要办理好案件,就得去学习各种相关知识,以适应案件审查的需要。
    经过一年多的教学实践,我们认为,以模拟法庭为主的实训教学模式对学生上述能力培养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也应理性地、客观地看待我们取得的教学效果。上述教学效果是从总体上来评估的,而具体到每位学生身上则是有所差异的,因为有的同学学习兴趣不浓,他们不积极参与实训锻炼,其实践能力不能得到较好的锻炼;而基础好、学习积极性高的同学,他们在每个实训案例中都认真对待,积极参与,其实践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因此,在以后的教学实训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实训教学中“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充分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要注意每个学生全面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力的培养能够全面协调发展。应当指出,对于以模拟法庭为主的实训教学而言,由于其重在模拟法庭实训,因此,许多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不能得到较好地锻炼,这是该实训模式的明显缺陷。

    三、法律实训课程创建与实践所得到的启示
    在法律实训教学中,我们通过精心组织,合理安排,让实训学生得到了实践锻炼。经过实训之后,大多数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可以说,我们的实训教学已取得了成功。法律实训不仅包括刑事法方面的实训,同时也包括民事、行政和仲裁方面的法律实训,虽然不同的法律实训课程的实训内容各有特点,但是,它们也有很多共性的东西。下面我们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所得到的启示予以总结,以供其它法律实训课程的建设参考。
    (一)学院领导重视是法律实训课程创建和实践的重要前提
    独立设置法律实训课程涉及到整个课程体系的调整和改变,同时需要得到人、财、物的强有力支持,因此,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必须取得学院领导的支持。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方面,我们需要建立一定数量的案件卷宗库,需要开展模拟法庭的场所,需要购买道具、音像设备,需要编写并出版实训教材,同时,对前述物品的管理得有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对于上述需要,学院领导十分重视,并给予了支持。在法律诊所式教学方面,同样需要学院领导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否则,实训教学将无法开展。
    (二)学院各部门的鼎力支持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必要条件。
    法律实训教学计划的审定、场所和物品的管理、教学的音像设备的管理、开庭所需的摄像人员的安排、开庭后录像光盘的制作以及后勤保障,都要分由学院的教学管理部门、电教中心和后勤部门来具体落实。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实训教学取得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三)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研究集体是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组织保证。
    刑法教研室是该课题的研究集体,课题组成员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课题组集中了学院的三分之一强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有近一半的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他们在理论研究中发挥了自己的优势,自己组织编写教材,精选和修改案件卷宗,建立案件卷宗库。在实践能力方面,课题组有三分之二的教师具有律师资格,并且都在各律师事务所中执业,他们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实训教学中,能够给予学生充分的教学指导。课题组成员都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他们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教学改革中,同时,课题组成员具有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在实训教学研究和实践中,他们发扬团队的精神,互相协作,顺利完成了任务。正是这样一个研究集体为实训教学取得成功提供了组织保证。
    (四)考虑周全、准备充分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关键。
    在正式开展法律实践教学的前几个月,我们就已多方查找资料,并对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课程独立设置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即着手制定教学大纲,建立了具有一定数量案件卷宗的卷宗库,购买实训所需的各种物品、道具,落实有关管理人员。由于国内目前还未有该方面的教材,在开展教学之前,课题组就已编写了实训教材。在教学活动开展之后,为提高年青教师的实训指导能力,我们按新老搭配方法将教研室的教师分为六个教学小组,由一名司法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教师与一名年青教师一起上一个教学班的课,使年青教师在教学中边教学边学习,或与学生一起参加实训得到锻炼,这些年轻教师经过自己的努力和锻炼,现已基本能够胜任法律实训教学工作。可见,考虑周全、准备充分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关键一环。
    (五)司法机关的支持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在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真实的案例,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实训效果,因为真实的案例能够增加法庭的实战气氛,而真实案例的案卷材料只能来源于司法实际部门。我院实训所用案件的卷宗库的建立得到了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些案件卷宗都是由广西的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部门提供。同时,为增加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在学生进行模拟之前,我们一般都会与当地法院联系,请他们到学校来开庭,让学生旁听观摩真实的法庭审判,学生观摩后自己再亲手操作,这样,较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实训中,大多数实训道具,如法官袍、检察服、律师袍、国徽等,在社会上是不能自由买卖,只能通过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向有关定点生产厂家联系购买,在这方面,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和司法厅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诊所式教学中,由于学生跟随指导教师办案,在办案中,要让学生真正身临其境,都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如学生随指导教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到法院阅卷等,因此,司法机关的支持是实训教学取得成功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四、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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