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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

    [ 何宁湘 ]——(2006-10-3) / 已阅52687次

      显然,四川省教育厅作出的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五、四川省教育厅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错误。
      四川省教育厅当庭陈述并被审判长归纳,其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有二:1、肖坤华请“霸王假”实际旷工4.5天;2、肖坤华思想上存在问题,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反映情况,维护学校声誉,不应当(到主管局)告状,更不应当采用“文革方式,贴大字报,小字报”。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有“连续旷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显然这一规定与《劳动法》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即不论是适用《劳动法》,还是适用《暂行办法》,凭借旷工4.5天作出辞退决定是违法的。四川省教育厅将肖坤华向主管局反映情况的告状行为视为如同“文革”一样的恶行,是“思想上有问题”。从法律角度上讲,肖坤华写材料书面反映情况的行为并未违法也不违纪,更不属于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少数人指控的“四大”行为,而即使肖坤华的“告状”行为是“思想上有问题,不恰当行为”,按照《暂行办法》、《劳动法》也没有以“思想上有问题”为辞退法定事由的。(这里暂且不讨论,我国刑法也不承认思想犯罪,况且也仅仅是你占据学校领导位置的少数人认为的“思想有问题”的说法)
      另外,四川省教育厅当庭陈述“教育厅只对该事件的程序合法与否做出裁定。省教育厅只有权利审核学校对聘任、辞退教职工的程序是否合理”显然没有对本案事实进行核实与认定。第三,肖坤华已当庭指出四川省教育厅处理决定所依据学校的提供的照片上本身就存在着明显的伪造疑点。
      因此,学校辞退决定,四川省教育厅的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均认定事实错误,辞退与维持辞退决定于法无据,无证据支持。

      六、法律赋予教育行政机关处理教师申诉的职权范围。
      在庭审中,四川省教育厅与学校一方面辨称,教师申诉处理非行政行为,肖坤华应当作劳动争议仲裁或依据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提起人事争议。另一方面又辩称“教育厅只对该事件的程序合法与否做出裁定。省教育厅只有权利审核学校对聘任、辞退教职工的程序是否合理,而不能决定学校的辞退工作”,这种辩称根本不能成立,且也自相矛盾。教师申诉是一项法律赋予的法定行政申诉。教师申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专门的、非常重要的申诉权利,它是教师对不服学校或教育机构行政决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救济,教育行政机关应对教师申诉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均应全面审查这是不言而喻。
      审视《教师法》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可以提起申诉的条件是学校、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合法权益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如果说受理申诉的机关只审查程序是否合法,那么就意味着,如果出现学校在程序上合法,但实体上不合法的情形时,教师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此时老师申诉实际上成为了一个摆设。对于这一点,本案学校辞退肖坤华就是最好例证。辞退肖坤华就要召开工会会议,而肖坤会是工会委员,因此就必须先将肖坤华的工会委员拿掉,自然在学校少数人授意下召开了会议先选掉肖坤华,然后接着开职代会来通过辞退决定,显然学校少数领导人是借所谓的“程序合法”来达到打击报复肖坤华之目的。
      如果说《教师法》第39条规定得还比较原则,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行政机关对属于其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中的“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规定就十分具体明确了。“全面调查核实”规定了教育行政机关处理教师申诉应当“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准则、方法与要求。由此可见,“全面调查核实”既是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也是义务,教育行政机关必须全面遵守与贯彻执行。因此,四川省教育厅所称的“教育厅只对该事件的程序合法与否做出裁定。省教育厅只有权利审核学校对聘任、辞退教职工的程序是否合理,而不能决定学校的辞退工作”不仅仅推卸责任,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错误意识。

      七、是提出人事争议?还是提出行政诉讼?
      四川省教育厅在答辩时,辩称“《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八条关于教师申诉(三)项规定:“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杈、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答辩人申诉的内容是有关人事辞退等人事争议,既不属于人身权,也不属于财产权,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起人事争议仲裁。同时本案争议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的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的规定。故答辩人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被答辩人无权对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
      不论作为四川省内的最高教育机关,还是其工作人员,不应当这么不懂法,这么法盲。因此只能认为,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厅的这点答辩,实质上这是混淆法律关系的诡辩伎俩。如果说是法盲,只需去上一下普法班就行了,但对于诉讼中的诡辩,必须给予批驳。在本案庭中,四川省教育厅的两代理人(一是工作人员赵颖,二是×××),已承认教育机构有权受理教师申诉,换句话说,教师依据《教师法》有向教育行政机关提起教师申诉的权利。另一方面,其答辩状以及法庭上都说,肖坤华应提起人事争议仲裁,换句话说,对于学校的辞退决定还有一条人事争议仲裁的路可走,肖坤华就有提起人事争议仲裁或人事争议诉讼的两条路可走。也就是说,对于学校辞退决定不服,肖坤华有两条救济途径可走,一是教师申诉,二是人事争议。那么究竟走那条路,自然由肖坤华决定,即法律规定了两种维权方式,由肖坤华来选择,省教育厅无权干涉。故其答辩是站不住脚的。
      随便指出:1、本案肖坤华已向主管局提出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但主管局根本未理。2、四川省教育厅答辩中称肖坤华“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起人事争议仲裁”也是错误的,原因是,司法解释不能干预行政职权,它只是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事实上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原本就是根据人事部的规范性文件而提起,依据司法解释只能提起人事争议诉讼。因此,省教育厅的答辩是佯装不知的诡辩,其误导性其强。

      八、肖坤华教师申诉的行政管辖问题。
      四川省教育厅在答辩时,辩称“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以下简称机电学校),地处成都市境内,是一所实行了办学体制改革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应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对此答辩人于2006年1月16日将不予受理通知送达了被答辩人,将其申诉材料退回。将其《申诉书》移交成都市教育局。”
      对于本案教师申诉的管辖问题,省教育厅简单认为,话说白了,因该校“地处成都市境内”,应当由成都市教育局管辖。省教育厅的这一辩称荒谬之处太多,1、该校从行政区域看,系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镇,那么按照省教育厅的观点,教育部、教育厅、市教育局、区教育局、镇教育科(股、室)五级教育行政部门都管辖权,你为何独独认为应由成都市教育局管辖?显然除属地外,还必须要依照级别(即主管归属)来确定管辖。该校系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属行政局主管,且该校“下地方”的办学审批人是四川省教育厅,故肖坤华的教师申诉理应由省教育厅受理。
      这里还需同时批驳的是,1、根据《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三十六条第2款“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之规定,省教育厅决定将申诉材料退回的作法也是违法的;2、既然不受理、退回为会要向成都市教育局移送?其行为为何自相矛盾?实质上非常简单,省教育厅是试图达到推卸责任的目的,退回你接收我就不会再受理了,退不回去我就移送,也许会将责任推出去,殊不知两种手段都被肖坤华与成都市教育局以法律堵住,最好还是只有自己办理,事实证明省教育厅的移送错误,管辖认识也是错误的。

      九、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
      四川省教育厅在答辩时,辩称该学校“是一所实行了办学体制改革的中等职业学校”,无非就是说,该校是改制的民办学校,不是公立学校因此学校有完全的自主人事权,我教育厅管不了学校辞退教师。
      显然,省教育厅明知公办学校没有“独立的”人事权,而民办学校当然省教育厅不能干预其人事权,因此。是公办?还是民办?是这一辩称的核心目的。1、该校主管局与刘伟签订的是“合资”协议,学校800万元国有资产,刘伟投入500万元,主管局领导担任学校法人董事长,而刘伟担任学校校长。由此格局,学校仍属于公办学校,也可称之为“公办民助”。就此而言,该校的办学体制没有变化。2、事实上,刘伟并未实际投入500万元,但由于教育部门、主管局的放任,该校实质上内部运行机制也完全是私营性质,即公办学校成了“老板私人”的学校。3、不论是公办、公办民助、民办或私营学校,必须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违法行为必须得到制止与纠正,这一责任也恰恰是省教育厅的行政责任。换句话说,公办学校没有自主的人事权,而民办学校的自主权也非绝对的、完全的,“自主”是相对的,是在合法的条件下的自主权。4、省教育厅在答辩中引举了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无非想说明“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引进后还是公办学校并不等于学校变为民办,更不等于营私,且与本案无任何关联。5、根据成都市教育局作出的“该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举办的一所属于公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由四川省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认定,省教育厅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也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诡辩。

      十、关于省教育厅在本案中的举证问题:
      四川省教育厅在答辩时,辩称“答辩人在全面调查核实上述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维持学校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从而认定“后又在校园中张贴大字报,在校内外散发和张贴诋毁学校的传单,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给学校造成了一定损失。”显然省教育厅经过全面调查核实事实包括“在校园中张贴大字报,在校内外散发和张贴诋毁学校的传单”,首先,不论学校还是省教育厅均对“在校园中张贴大字报”这一事实举证。而省教育厅认定“在校内外散发和张贴诋毁学校的传单”是依据的学校提交的照片,而这些照片之间明显属于学校伪造,学校代理人在法庭上曾指责,可以说学校伪造,但不存在省教育厅伪造的问题。
      1、法庭调查中的举证与质证只是针对证据的真伪阐述意见,即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证明力进行质证,发表意见,而不讨论,证明假证据是由谁制作的。2、作为省教育厅,认定事实、“全面调查核实”以及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只能是无法证明本案事实,无法支持自己的主张,而不能证明也用不着证明该证据由谁制造。3、显然,不但肖坤华没有“在校内外散发和张贴诋毁学校的传单”的事实与行为。4、这一事实也表明省教育厅举了伪证。
      从学校举证的照片看,第7号照片与其他照片不是同时拍摄的,其《学校之“黑”》是在同一墙柱上,但它与上面的余留纸张(白纸)的相对位置是不一样的,第7号照片中已看不到墙上涂写的文字(被压在白色纸张下面),而其它照片可以清楚辨认出“办证”二字来,显然这些照片均属于人为摆拍而成,即实属于伪造。










      ★ 肖坤华老师胜诉了!
      2006年9月22日(周五),肖坤华接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通知,让他下周一下午四点到法院去一趟,当时并未告知为何去法院。2006年9月25日,肖坤华早早来到法院等候,结果法院行政庭书记员向肖坤华送达了《行政判决书》。该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四川省教育厅作出的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
      二、驳回原告肖坤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省教育厅负担。
      历时5个月的这场民告官,肖坤华老师终于赢得了胜利。但这仅仅是一位中学教师维权之路的开始,一个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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