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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

    [ 何宁湘 ]——(2006-10-3) / 已阅52677次

      3、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


      4、肖坤华要求学校执行主管局文件的内容:
      从4月12日下午到4月18日上午,肖坤华一直按照请假条上的请假事项,在主管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成都市滨江路18号)等待向有关领导反映学校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学校拒不执行·川地发[2004]11号《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工会关于解决在岗低收入职工困难的暂行意见》"凡在局控股企业工作,其月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对于差额由单位按季进行补助"的规定,拒不执行·川核地党发[2004]63号《关于对在岗职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对有关人员进行年终慰问的通知》"对2004年12月31日在册且2004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在岗职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2004年12月份一个月标准工资"、"按本人2004年12月份的一个月标准工资发给慰问费,本人标准工资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给"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如"允许学生交10元一科的补考费就可为其伪造成绩;给老师下达招生任务完不成要扣工资;"招生串串"为学校每招一名学生从学生学费中得到1000元的回扣……"的情况。
      该校自实行公办民助后,该校教师收入极其低下。以肖坤华为例,肖坤华档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1128元,而实际每月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350元),教龄工资(20元),职务津贴(教研组长100元、工会委员20元)和课时费(10元/学时)组成,而寒假、暑假只有350元/月的基本工资(注:五一、国庆长假,学校自行放假等均无课时费),全年月平均收入远远低于档案工资。就在这基本工资中,每月还要须支付数百元的社保费用。按照主管局的上述两个文件(川地发[2004]11号、川核地党发[2004]63号),象肖坤华这样的"老职工"也在困难补助之列,两个文件对肖坤华而言,也只有1128元+1128元=2256元,即工作一年的奖金加补助,就这么一点,校长刘伟还以"享有自主权"为由而拒不发放。
      5、肖坤华向主管局反映情况的历程:
      2005年4月13日--15日期间,局办公室均称局领导不在,在此期间只找到并向学校董事长、局纪委书记、原局劳动人事处处长黎永和反映过。4月18日中午,肖坤华见无法见到局行政领导,便请求局办主任将自己存在软盘中的汇报材料打印一份给金有忠局长,局办主任同意打印后即呈送给了当天原本就在局里上班的金局长,金局长阅后又立即亲自听取了肖坤华本人的口头汇报。

    金局长:您好!
      我是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教师肖坤华。
      根据川核地发[2004]11号和川核党发[2004]63号文件精神,学校本应于2005年1月31日前,向学校原四川省核工业西南地质局十多位教职员工发放困难补贴和2004年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但学校拖欠至今没有执行上级文件,也不向职工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作为核工业西南地质局一名普通职工和学校工会委员之一,我已多次向学校有关领导反映。2005年4月12日上午11点15分左右,我找到学校校长刘伟,要求他执行上级文件,保障职工利益。他不但拒不执行上级文件,还说出让我离开学校、离开教学岗位的言论。这非常令人失望和气愤,上级领导、政府和党组织对职工的关怀在这里为何就总是难以实现呢?

      既然校长拒不执行上级文件,又说出不负责任、令人气愤的言论,我觉得已没有和他继续交谈下去的必要。于是,我只好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写好假条,向学校请假,希望能到成都向核工业西南地质局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寻求上级机关解决问题。校长刘伟又以没批准我的假为由,说我旷工,要除我的名(目前还没有正式通知我)。

      金局长,我感觉得到,我给您的映象似乎不太好,但您可以下来设法听听更多人真正的心声。我也很想能当面向您反映情况,但几次到局机关您都出差在外,只好先留下此信,望您能及时了解情况。
    此致!
        肖坤华

    2005年4月16日



      肖坤华汇报完毕后,由学校原党委副书记接回学校(核工业成都机电技校、校长刘伟、校长电话:82912836、办公室电话:82912816、成都市新都区三合(场)镇、邮编610503 http://www.hcdjdx.com/),这就是学校后来"定罪量刑"的所谓"旷工4.5天"的由来。
      6、学校辞退肖坤华的经过与理由:
      在之后的一个多月中,主管局、学校对肖的要求、反映汇报问题均未有任何整改,仍不发放拖欠几个的教师津贴补助;也未对肖坤华反映的意见作出相应的只字说明。反而肖坤华教师被流言蜚语所造谣中伤,甚至多次接到威胁或师生的关怀短信,摘录在下。
      4月13日上午9时16分,SJ发给肖坤华的短信:
      我劝你离开学校了不要再闹了。这样下去大家都伤神,从目前状况看学校已不可能要你了,你自己快找工作。
      4月15日,一名学生发给肖坤华的短信:
      肖老师,如果学校敢强来,你就找劳动保障部门和媒体,这样可能是最好的方法,全体师生都支持你。
      (见2005年5月14日天府早报-[成都报道]-A03-A10)


      所有这些,迫使肖坤华无法不感到自己的情况汇报,非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解决,反而遭到学校少数人的威胁,被逼无奈只好将向学校、主管局反映有关情况的内容汇编成《岂有此理--致全体师生员工的公开信(注:公开信I)》和《学校之“黑”》等揭发材料于2005年5月11日公布(该《公开信》已在2005年5月15日由媒体在[天府早报]上摘录刊登)。
      肖坤华反映情况公开后,学校刘伟等人的打击报复也随之升级,5月12日学校一纸“停职通知”《关于停止肖坤华一切职务活动的通知》不但停原告一切职务活动,还限制了原告进入学校的人身自由。面对学校的行为,肖坤华也进行抗辩,于5月13日发表了《声明》批驳学校的“停职通知”的违法性,并要求予以撤销。6月3日公开了《公开信II》、《学校之“黑”》 再次揭露刘伟注资担任校长后的部分违规、违法和打击报复的种种行为。
      随后,在2005年7月底,学校召开工会会议,在个别领导的精心安排和违反多项工会选举法的情况下,选掉了肖坤华的工会委员,继而召开职代会“通过辞退决定”。2005年11月28日下发校发(2005)27号《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关于辞退肖坤华同志的决定》,同时以办公室名义下发了限期2005年12月5日办理完毕辞退相关手续的《通知》。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2005年12月8日肖坤华被迫办理了离职手续,2005年12月8日肖坤华办理辞退等手续,成为了四川省、成都市地区的一名失业教师。
      7、不甘被辞退打击报复肖坤华依法提起教师申诉:
      被辞退后,肖坤华走访了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咨询了律师,以及所获得的证据,知道其教师申诉应由四川省教育厅受理。于是在2006年1月10日,肖坤华依据《教师法》第39条规定向四川省教育厅递交《教师申诉书》。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李刚了解情况后,立即通过电话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询问,该处回答该校系该处审批,并电话得到有关负责人员同意后,李刚才收下肖坤华的《教师申诉书》与相关材料,并在《教师申诉书》封面上作了批注。
      然而,四川省教育厅突然于2006年1月16日反悔,通知肖坤华对“你的申诉不予受理”,并企图将《教师申诉书》和相关申诉材料退回给申诉人,其“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为四川省人大八届第31号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如下规定:
      第三十六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肖坤华认为其适用法律错误,自己的申诉只能由省教育厅管辖,便对此进行了据法理争,并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接收省教育厅欲退回的申诉材料。后省教育厅在没有任何依据事实的情况下,强行违反常规自上而下移送,于是2006年1月20日将该申诉移送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教育局督导室到学校进行调查,认定“该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举办的一所属于公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由四川省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依据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将教师肖坤华的申诉案正式移送给你厅”,即由下向上移送,至此申诉又回到了省教育厅。2006年2月6日省教育厅下达《申诉受理通知书》,受理编号:川教申[2006]1号。2006年3月21日肖坤华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镇收到省教育厅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的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省教育厅的行为作出事实证明,其移送错误,其二违反程序法律规定经70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在上述期间内,肖坤华仍坚持向上反映情况,向学校提交了《抗议书》,2005年7月31日向主管局金局长提交了第二封信,向主管局其他领导提交了情况反映。2005年12月1日向主管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12月2日再次向主管局提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均被主管局置之不理。
      8、肖坤华为维护权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4月初,肖坤华不服四川省教育厅作出的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依据法律规定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即撤销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肖坤华的起诉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受理,该行政诉讼案于2006年8月16日开庭审理完毕。

    【肖坤华反映了学校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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