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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

    [ 何宁湘 ]——(2006-10-3) / 已阅52678次

      一、公开信I(岂有此理--致全体师生员工的公开信 2005年5月10日提交学校,5月11日下午5:30公开):
      1、原本要2005年1月31日就应当按照川核地发[2004]11号和川核党[2004]63号文件规定,向学校全体教职工发放2004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教职员工发放困难补贴和2004年年终慰问金,但至2005年4月12日前仍拒不发放。
      2、肖坤华以学校一名教师、学校工会委员身份,多次要求刘伟校长执行主管局文件,但遭到无理拒绝。
      3、刘伟威胁要让肖坤华“离开学校”、“离开教学岗位”。
      4、刘伟擅自拆封电大考试试卷。
      5、学校向学生提供盗版教材。
      6、2004年教师节前,学校强令怀孕教师陈芳辞职。
      7、学校女职工liuyan不堪陪领导“玩、吃、喝”被迫辞职。
      8、3年学制,交学费,但两年就毕业离校。
      9、学校的实作室、实作设备较少,与学校所称的“部属重点”不符。
      10、“招生串串”每招收一名学生得回扣1000元
      11、学生长期旷课,不参加考试,只要交补考费即可毕业。

      二、学校之"黑"(2005年5月10日,5月11日下午5:30公开):
      1、欺骗应聘教师:(1)月薪平均1500元,实际基本工资平均320元,课时费10元/学时,实习/上机/晚自习等5元/学时,按每周25课时计算,也拿不到1500元。(2)带薪休假,寒暑假只能享受300元基本工资,远远低于学校所在地新都区的400元最低工资的规定。
      2、欺骗在校教师:(1)未兑现报销招生通讯费;(2)老师为学校联系生源但不计算招生任务,1000元的回扣只有“串串”能得到。
      3、欺骗学生及家长:(1)公办学校只是名,实际是由刘伟一人经营的私营学校,国有资产失控。(2)学校已下地方,系刘伟个人与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合资,已不符合部属重点。(3)学校教学设备极差。
      4、欺骗国家与社会:(1)学校师资力量雄厚。部分员工、教师职称及学历系假造,欺骗教育行政部门。(2)毕业生素质高。学生可不到校,长期旷课,交清学费、补考费,二年期满即可毕业。

      三、公开信II(鱼死而网不破--致全体师生员工的公开信(II) 2005年6月6日):
      1、再次披露要求刘伟发放津贴、困难补助、2005年4月12日请假到主管局找学校黎董事长、金局反映情况后,遭学校打击报复的事实。
      2、迫于无奈2005年5月11日下午5:30公开《公开信I》的原由。
      3、5月12日下午5点,学校发出“停职通知”。
      4、5月13日上午8点,肖坤华提交《声明》。
      5、学校合资刘伟个人投资500万元资产但采用的是租赁教室、课桌,学校上课条件得不到保证,学校800万元资产被个人使用。
      6、在学校较困难的情形下,刘伟与核工业地质局官员去欧洲、澳门赌场“考查”。
      7、党纪、国法、法律是反腐败的武器,法网恢恢,“鱼死而网不破(金局长语)”。

    【肖坤华的维权主张、四川省教育厅的处理决定与答辩】
      一、《教师申诉书》中的申诉请求:
      申诉请求:
       (一)、请求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宣布被申诉人作出的《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关于停止肖坤华一切职务活动的通知》、《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文件(校发[2005]27号)…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关于辞退肖坤华同志的决定》无效、并责令被申诉人立即撤销该两项决定,形成书面文件下发全校、抄送该决定散发的单位和部门以消除对申诉人名誉的影响。
       (二)、请求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责令被申诉人恢复申诉人正常的人事工作关系及教师身份编制以及有关社会保障关系。
       (三)、要求被申诉人对因“校发[2005】27号”文件作出的错误处理决定及打击报复而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予以道歉和赔偿,并要求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接续上中断的工龄,补发从2005年4月19日遭受打击报复而停职和"校发【2005】27号"错误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至该错误处理决定被撤销之日止给申诉人造成的合法工资收入损失、赔偿金。补缴由此可能中断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各种按国家规定应该缴纳并由被申诉人代缴的社会保障金。
       (四)、要求被申诉人根据该校股东之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川核地发[2004]11号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补发困难补助金。
       (五)、请求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条等有关法规、,依法严惩实施打击报复的主要责任人。
      二、《行政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诉重新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正确的申诉处理决定;同时完整告知原告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当享有的求救权利;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四川省教育厅《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决定书
                                                        川教教申[2006]1号

      申诉人:肖坤华,男,汉族,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教师。
      被申诉人: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法定代表人:刘伟。
      申诉人肖坤华,系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教师,因不服2005年11月28日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对申诉人在2005年4月--2005年6月期间违反学校纪律、规章制度的不恰当行为,给学校声誉、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关于辞退肖坤毕同志的决定》(校发[2005]27号),于2006年2月6日向本厅提出申诉。申诉人请求本厅撤销被申诉人做出的《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关于停止肖坤华一切职务活动的通知》、《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关于辞退肖坤华同志的决定》和恢复申诉人在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的人事工资关系。申诉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诉人在辞退决定中认定的事实不清,处理的依据不明确。经依法审查,本厅认为,申诉人在2005年4月--2005年6月期间的不当行为符合《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五)款的规定,被申诉人所做的《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关于辞退肖坤华同志的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并无不当。本厅决定,维持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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