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

    [ fazhi1234 ]——(2020-3-31) / 已阅16195次

    摘要:
    司法的精度,指司法服务或产品的精致程度。司法为社会和当事人所提供的司法服务或产品越是精致,则司法越具精度。精度的核心是专业和职业。司法的服务或产品的专业化水平以及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是司法精度的有力体现。这种“体现”最终体现为司法裁判以及司法案例的其它方面所蕴含的专业水准是不是够精够准。这种精度必须由司法的专业和法官的职业化来支撑。
    司法的力度,指司法坚定不移的遵照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司法处理的能力和决心。当然,更侧重于专业技能以外的勇气和担当。如果司法唯唯诺诺,不明事理,没有对真理的狂热追求,对正义的誓死捍卫,更多的时候都是得过且过,无刚无火,左也可右也可,没有棱也没有角,完全是老油条一根,缺少为正义和真理献身的精神,稍有风吹草动就能改变司法的正确认定和判断。那么,司法就缺少“力度”。司法必须有排除阻力,一再排除阻力,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力度。而不是轻而易举的就知难而退,未阻先转,除了自保什么都不重要,从来没有真正保卫过正义和真理。司法的这种品性,这种进取,整个就体现为一个国家司法机关的力度。
    司法的信度,等同于我们说的司法权威。但是,我认为这种权威不是别人造就的,恰恰是司法自身的积攒。这种权威也永远不能因为别人不信任司法或不尊重司法而建立不起来。因为,别人不信任司法和不尊重司法的基本原因都在司法自身,这恰恰是说明司法没有权威而已,并不是司法没有权威的原因。当然,正确的权威对于司法自身的正确作为可以产生局部的正面影响。但是,终究是司法自身的作为决定了司法权威的现状。我们不应于司法之外求司法自身的权威,而必须通过司法自身的精度和力度的提升,建立起真正的司法权威。
    司法的精度是司法的基本品格,是力度和信度的基础。没有精度的司法,在现代社会,很难打造它的力度和信度。中国司法目前的现状是既缺精度也缺力度还缺信度。然而,首先是精度不够。我们应当首先打造中国司法的精度,然后提升中国司法的力度,最终成就中国司法的信度。
    司法精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诉前调解和分流的基本前提。司法精度是司法力度的基本前提。司法精度也是司法信度的基本前提。没有精度的司法,带给我们的是一系列的低端产品。提升司法精度,可以带动诉前调解、诉中力度和诉后信度等各方面整体的进步。
    司法的精度或力度的提升需要着眼于司法考试的正确定位以及司法人才的吸纳和正确使用。实质上是人才的涌现和平台的完善双轮驱动。



    目录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中国司法的精度
    第三章 中国司法的力度
    第四章 中国司法的信度
    第五章 结语


    第一章 引言
    自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我们决心要建立一个法治国家起,目前正在进行第四轮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是此轮司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此轮司法改革至今已经两年有余,纲要所规划的诸多改革事项正提上改革日程或者已经完成。我们在现实中感受比较强烈的比如上海开始试点的员额制、比如法官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去行政化等等,都不断的撞击我们的思维。时不时的,我们也总是剖析司法的现实,预估改革的走向和态势,评估改革的效果,研究既有的和改革中的各种问题。
    对于司法的实际状况或者改革的效果等等,一般来讲,我们有两个了解渠道:一、通过他人的见闻来了解。这里他人的见闻包括新闻媒体网络空间传播的大量信息。这些信息一般来讲均不是我们的自身经历,但是相当一部份也是真实的现实司法。因此,可以供我们有针对性的了解中国司法的一些现状或问题。二、自身的见闻。这里的“自身见闻”特指自身成为角色时的见闻。比如,作为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对于自身参加评议的案件,对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现实状况的见闻,就属于自身见闻。比如案件当事人在自己的某起案件中的见闻就是“自身见闻”。也就是说凡是置身事中,自己作为角色参加的见闻,我称之为“自身见闻”。凡在所见所闻的事件中,自己是局外人的见闻就属于他人见闻。
    自身见闻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像他人见闻那样可以涉及非常广泛的司法现实,但是自身见闻也有明显的优势:自身见闻对司法现实的感受往往更真切,更细致。因为置身事中对事实的感受或观察往往要比局外人更全面更真实。自身见闻往往能发现“特别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他人见闻里可能闻所未闻。“自身见闻”抛开其一定的局限性,可以成为观察司法现状最真实的素材。
    因此,我们应当重视“自身见闻”。研究者应当以一定角色参与进来,去观察和发现司法现实中的问题,这应当成为一种研究方法。比如,研究者自身提起一定的诉讼,从而全面观察和研究中国司法的诉讼实际。这种研究方法之所以重要,应当基于我们对“自身见闻”的重视。我们经常发现隔行如隔山,就是因为我们不是那一行的角色。因此对那一行的实际就浑然不觉。教授不了解法官的实际情况,法官不懂教授的生活,两者就很难就对方的某一实际问题发表真切的意见。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研究者大量使用了“他人见闻”。“他人见闻”只有在具备较为严格的条件时,才能达到与“自身见闻”相类或相同的效果。比如在较多的真实的他人见闻的基础上,研究者终于很好的理解了自己不是角色的某个实际。这个时候,他人见闻方能基本取代自身见闻。如果研究者对他人见闻没有理解到像“自身见闻”那么真切的程度,其研究就可能出问题。
    因此,我们首先应当重视“自身见闻”的研究价值。其次,应当将“自身见闻”作为研究方法,即:创造条件让研究者成为角色,然后再分析论证所涉及的问题。
    本论文的绝大多数素材均属于“自身见闻”。抛开“自身见闻”的狭隘性以及研究者可能具有的偏颇性,这种素材的真实性和独特性,反而会使它极具研究价值。因此,对于研究素材先作以上说明。
    当代中国司法究竟是一个什么状况,有哪些问题,需要如何改革,这是中国司法的基本问题,也是我们研究和探讨此轮司法改革的重要问题。本文在反映中国司法状况时,选择了具体案例的方式,因为司法的状况最基本的反映就是案例。案例虽然不能反映中国司法状况的全貌,但是足以代表中国司法的基本状况。虽然我们解决司法问题应当放眼于司法内外综合考虑。但是,最终司法问题要由案例来说明。本文中的“案例”带有广义,不限于具体完整的司法个案,有时也指司法对某一问题所做出的某一处理。本文案例以在中国数个省份进行的数起案件为主体,穿插其它的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均是真实的,但是在必要的地方作了匿名处理。因为,不真实的案例确定不能真实的反映当代中国司法的状况。所以,对于文中引用的案例,作者首先确认其真实性。个别不能核实的在文中做了保留说明。此文研讨的基本方法,就是通过中国司法在真实案例中的具体作为来揭示中国司法的基本问题。
    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中国的民事诉讼。一个全面的中国司法涉及的面要更宽。然则,也并非总是要涉及全面的司法才能得出中国司法的基本问题。笔者认为,中国的民事诉讼中所揭示的可以是整个中国司法诉讼中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也类似,并不仅限于民事诉讼,也可以一般性的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本文中司法的精度主要指司法处理或作为的精确程度,而且这种精确主要是指相对于现行法规定的精确,不涵括司法的其它方面。司法的力度主要指司法将正确的意见变成现实的能力。如果司法虽知道何为正确,但是,依然要给出错误的裁判,这就是没有力度。这种力度也是以现行法为核心的范畴,即司法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坚决服从实际和现行法的锐气。司法的信度就是司法以自身的精度和力度所体现出来的品格而产生的一种社会认可。可以等同于平素所谈的司法权威。中国司法的基本问题是精度、力度和信度均欠缺。
    下面笔者将通过案例来揭示中国司法的这一基本问题。
    第二章 中国司法的精度
    一、概述
    前已述及,揭示或论证一个司法的精度必须通过具体实例。尽管事例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但是,离开实例去论证中国司法的精度,是一件不切边际的事情。因此,在接下来的论证中,笔者可能要用较大的篇幅介绍一定的案例。而且,只有在掌握案例背景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判断司法的精度。故案例的援引在本论文的研究课题里无法惜墨。也请读者首先读懂案例。因为,如果你对案例没有吃透,我们就缺少研讨的基础,也就不能很好的理解司法的精度。
    二、具体实例展示。
    我们先看一组与著作权侵权有关的案例。
    2014年4月份,法官甲在上网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文章《“我由体制”和“体制由我”》被律师A、律师B、律师C分别剽窃。之后,法官甲针对三位律师分别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涉及了山东某中院、广州某区法院、某知识产权法院、浙江某中院、辽宁沈阳某区法院不同省份的数家法院。涉及立案、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诸多诉讼环节。涉及司法公开、庭审直播、同步录音录像等人民法院三大平台建设。作者将要从这些案件或类似案件和这些法院、这些环节中揭示中国司法中的基本问题。
    (一) 法官甲向山东某中院起诉分析。
    我们先介绍法官甲诉律师A管辖问题。
    法官甲发现了侵权事实后,在所在地作了网络侵权证据保全的公证。法官甲的所在地是山东省X地区某县。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28条规定,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那么,法官甲证据保全地能不能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侵权结果未在这里发生,又怎么证据保全?因此,这个问题自然很清晰,证据保全地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的层面,本案侵权结果地,即法官甲证据保全地法院有管辖权。
    我们再看一下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此案法官甲所在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于是法官甲便将起诉材料邮寄给了X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下面我们自然要看一下司法机关是怎么处理这一起诉的?
    在这一问题揭晓之前,我们不妨先做个推断,即正常情况下,对于此等很标准的司法案件,司法机关会如何处理?
    答案是不是这样:司法机关在收到起诉状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会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则会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好了,这是一个可以预期的司法。这样的司法,我认为合格。
    法官甲起诉后,某日X中院立案庭法官来电话,给了以下答复:一、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我院不予受理;二、我们已经请示省高院,这种案件必须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三、即使我们受理,也得指定其它法院管辖;四、你不要将起诉材料邮寄,最好去一趟(被告所在地法院);五、不受理没有裁定。
    根据上述回复,我们怎么评价这个司法机关呢?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