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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观点及实务案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9项基本问题

    [ 赫少华 ]——(2018-9-14) / 已阅47349次

    双方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航天信息公司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否符合条件。该问题可以细分为以下五个问题:

    1、航天信息公司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2、航天信息公司的债权是否在股权转让行为之前成立;

    3、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4、受让人智通交通公司是否明知;5、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给航天信息公司造成损害。

    五、债权人的撤销范围

    最高法院(2013)民抗字第48号观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真实、合法的债权为前提,并需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条件。

    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和受让财产的第三人而言,均构成不利后果,特别是受让财产的第三人并非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通过撤销权的方式使其承受不利后果,实则是在法定条件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因此除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提出相应抗辩外,作为第三人的受让人,同样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提出异议,并在异议成立的范围内相应对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延伸题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否要受自身债权额度的限制?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10号,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是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故应以保全全部一般债权人的总债权额度为限(注:存有特殊性)。

    延伸题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否要先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有观点提到该问题,或囿于不同的检索路径,得出的结论存在一定的出入。特别提到案例,(2014)鼓民初字第3745号。

    法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原告主张的其对被告梁燕英的债权尚未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其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及借贷数额尚未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本案中的原告尚不具备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

    就笔者的检索,针对真实合法的债权审核,法院并不必然以债权人先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当然,已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之诉将条件满足得更充分。

    引最高法院法官著述:

    人民法院在确定撤销权的效力范围时,除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注意以被撤销行为的标的是否可分为标准,来确定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具体来说:

    1.在被撤销行为的标的物是可分物的场合,仅应在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部分行为,而其他部分则仍然有效,以保障债务人的经济自由和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2.在被撤销行为的标的物是不可分物的场合,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当认定被撤销行为全部无效。

    此外,在债务人分别从事了几项处分其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仅仅是债权人所主张撤销的债务人为全部无效,债务人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尤其是交易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杜万华、宋晓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商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45页。

    六、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认定及行使期间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存有争议,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等。以折中说观点较为流行,即具有撤销和财产返还请求的性质,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折中说观点类同,但仍存有区别。本文以具体条文为分析基础,不考虑各学说的争辩。

    以最高法院两个案例为导向。

    最高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兼具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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