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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人身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 郑楚新 ]——(2023-3-31) / 已阅29122次

      人寿保险合同具有自动垫交保费的功能,当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一年或二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则保险人将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但是,此条款的前提必须是经保单持有人同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
      与此同时,对于自动垫交保费条款的,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另外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
    (三)、人寿保险的定价费率
    人寿保险定价的基础
      我国人寿保险的定价是依据由保监会统一规定的,以及在人寿保险公司考虑了诸多客观因素的基础上,并通过精算方法反复计算出来的,有其合理性与基础性。人寿保险的保费是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
      而由于人寿保险的定价会受到各方面的客观因素影响,在定价过程中既有它的困难性又有其风险性,因此,在人寿保险的定价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第一,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如果在人寿保险的定价过程中没有及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充分的预测,则视必会造成对人寿保险在定价时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对于投资收益率、债劵及股票市场状况的及时分析与评价,则能对人寿保险的定价作出一个合理的依据。
      第二,公司的特点的影响。
      影响人寿保险的定价的其中一个特点是其保险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一家公司的经营策略对其人寿保险的定价起着关健性的作用,如利润目标对公司的重要性,保费增长目标对公司的重要性,股东权益对公司的重要性,公司管理的保守度,公司短期及长期目标的重点,公司类型是股份公司、相互公司还是互助合作公司,投资思想是新投资组合还是资产负债匹配等。这些特点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寿保险的定价因素。
      第三,市场的特点的影响。
      人寿保险公司面对的业务主要来自于市场,因此,人寿保险公司就不得不考虑与市场相关的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有销售机构、销售队伍、营销培训、销售方法和目标市场等。
      第四,产品的特点的因素。
      从一定意义上讲,人寿保险公司所开发的产品在各方面也一定程度地影响着其定价假设。
      人寿保险的定价假设,一般情况是考虑死亡率假设、利率假设、失效率假设、费用率假设和平均保额五个因素。
      死亡率假设,是人寿保险定价及评估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在人寿保险定价中,死亡率对其影响是相当的重要的,特别是生命表的制定,而在实践中,死亡率通常是按照生命表的方式所列出来的,而影响死亡率的因素则有很多,主要有年龄、被保险人性别、职业、习性、以往病史、种族等。
      利率假设,人寿保险公司的利率假设一般被看作是保护未来的一种收益,同时也可以看作是单纯根据死亡率计算的保费的折减。
      失效率假设,一般来说,人寿保险的保单失效率与某些因素有关,如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保险金额大小、保费支付方式的频率、被保险人性别和保单类型等。
      费用率假设,通常情况下,费用率一般因公司的不同而不同;
      平均保额,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以千元保额为1单位,通常表示为几个单位保额,如5单位保额、10单位保额等。
    2、人寿保险的定价方法
      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寿险业刚刚发展起来时,其寿险的定价是一个比较简单的过程,而营业保费法是其最常用的一种主要主法;营业保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构成,它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实际收取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的定价方法主要有营业保费法、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积累公式法和根据利润指标进行定价法等。
    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
      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了将来的债务而提存的资金,或者说是保险人还未履行其保险责任而预先收取的保险费。
      我国的人寿保险费的计算依据是根据各个人的年龄阶段的死亡率;也就是说,保费的计算是依据人的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增长。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与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人身保险。
      所谓人身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的意愿的情况下,突发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明显的、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换言之,是指不以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所发生的非人为的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损害事实。
      意外,一般是指并非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所造成的非人为的行为或者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的损害事实。
      伤害,通常是指人的身体受外部侵害的客观损害事实。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第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是以意外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因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作为给付保险金的基本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相对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和残疾作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率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来计算的。
      第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
      一般来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较宽。
      第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通常情况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对于其它种类的人身保险较短,一般规定为不超过一年,最多为三年或五年。
      第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
      我国的人身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属于定额给付型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责任准备的计算。
      我国的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原则上是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来计算。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区分
      人身保险按传统分类可以分为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然而,在人身意外伤保险中也存在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按照是否可保风险划分,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等。
      不可保意外伤害保险;按保险原理理解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不应该也不能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例如,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以及在寻衅斗欧中所受的意外伤害和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毒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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