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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人身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 郑楚新 ]——(2023-3-31) / 已阅29125次

      【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人身保险的起源与发展历程,以及人类对人身保险的认识和演变和构成条件,而保险发展到目前为止已基本上被人们所普遍接受与认同,同时已逐步在法律、法规上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并形成了一部可行有效的《保险法》;在各类保险中,保险最初的发展萌芽于海上保险,是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而共同海损分摊制度则是海上保险的最初萌芽,在法律上,《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也是最具里程碑的一部保险法规,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被加以引用与参考。
      前 言
      
      迄今为止,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自有人类历史以来,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就频繁的发生并不断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人类为了生存与发展也不断地在克服和想方设法战胜自然环境并与自然环境达成和谐相处,但面对大自然的灾害与攻击人类不得不寻找一些方法以求规避这些迫害,从而达到安居乐业之道,因此,就逐渐形成了保险这一制度,保险最初的萌芽是海上保险,是历史上起源最早、最长的海上保险,而共同海损分摊制度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在各类保险中,人身保险是最具意义与划时代的保险,与此同时,其种类也相当地多,有意外保险、重疾病保险、定期寿险、养老保险和投资型理财保险等;由此,人类就利用它来分散风险。
      我国是最早运用保险这一制度来分散风险的国家,早在公元前三四千年,我国商人就已经懂得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而各种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最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尤其是镖局制度更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据说:镖局是一种类似于保险的民间安全保卫组织,其经营的业务之一是承运货物。在国外,保险最早的思想产生于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古代文明国家,例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古罗马和古希腊等;其最早的一部有关保险法规是《汉谟拉比法典》。
      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第一是海上保险制度,而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早在11世纪末,在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北部城市特别是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和威尼斯等地,就已经出现了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张船舶保险保单,该保单至今仍保存在热那亚的国立博物馆,但这份保单并不具备现代保单的基本形式。第二是火灾保险制度,尽管火灾保险的起源可追溯至1118年,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却是在1666年的伦敦大火之后才发展起来的。与此同时,伦敦大火也成为英国火灾保险发展的动力。第三是人寿保险制度,人寿保险的发展起源于一名叫埃德蒙·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埃德蒙·哈雷不仅是一位著名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同时还是人寿保险的先驱,因此,生命表的编制,便成了在人寿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第四是责任保险制度,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发达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第五是信用保险制度,信用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风险和道德危险的频繁发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我国现代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前景。是伴随着外国的资本输入而传入的;19世纪初,外国列强开始了对东方国家的侵略,而外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资本输出与经济侵略的工具就顺理成章地进入了中国。在鸦片战争以前,广州是我国南方对外贸易的唯一口岸,是西方商品输入的前哨,因而也就成为西方保险业进入中国的桥头堡。从这一期间发展到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后,保险制度得到了很好的正式挂牌与发展,但是,由于受到“左、右”倾的错误思想影响,在这一期间保险业务被迫停业,据记载中断了20多年,直到1980年才恢复。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首先,保险主体不断增加,比较有竞争的保险市场格局已经初步形成,比如,1988年以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随之而来的是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因此,保险市场被初步独家垄断的格局打破。其次,保险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12年底,我国保险业务持续的发展,并伴随着市场潜力巨大。保险公司的规模已逐渐地扩大,当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第三,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不断创新。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保险法规》,从而使得我国保险体制空前得到全面保障与完善。最后,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会导致对外交流,一方面是国内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加强对外交流与开放的需要,因此,我国保险业在加入WTO以来,就已足以证实了保险业务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
      而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主要形成有:一是经营主体多元化;二是运行机制的市场化;三是经营方式的集约化;四是政府监管的法制化;五是行业发展的国际化。这一系列制度的形成是我国当前保险业发展的主要渠道。  
      
      
    一、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和特征
      人身保险,(Insurance Life),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事故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相对于财产保险而言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人的身体或生命受到伤害时,保险人就应当依据《保险法》规定按其所承保的标的赔偿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又或者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其赔偿的金额依据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一般人身保险和投资型人身保险,一般的人身保险主要解决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或死亡等不幸事故时或年老退休时经济上的困难的保险;而投资型人身保险主要是解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满足自身经济困难的同时还能满足其投资理财的需求。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言,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为存在前提;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等状态存在为前提。
      
      人身保险的特佂:
      第一,人身保险的特殊性。人身保险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其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障标的,相对于财产保险以不动产或动产的有形物体作为保险标的而言比较稳定,因为人的身体与生命是无价的,面对的是生、老、病、死以及突发其来的意外,但人作为活的人,是有其思想性与灵活性并能运用其思想与身体的灵活性来驾驭这些风险,或者说具有预测性,有些不必要的风险是人能够能动性的规避的,所以人身保险具有保险的特殊性。
      第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随着保险业的不断扩展,保险种类与保险标的范围也在不断地增加,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与生命作为保障标的,其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以人的身体与生命作为保障标的,因为人的身体与生命是无价的,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其特殊性。
      第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从保险产生的利益而言,人身保险所产生的利益是人与人之间产生的利益,这是区别于财产保险最本质的根本原因,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没有保险金额的可计算性,其保险金额的给付也是依据具有可投保的保险标的所产生的利益而给付,也就是说,人身保险产生的利益是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所达成的保险合同预先约定的,其主要的原因在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是不能够用货币来衡量的,同时,人身保险所产生的利益具有债权债务的抗辩权;换言之,具有抵抗债权人债权。
      第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这也是人身保险区别于财产保险的特点之一,因为人身保险是无价的,是不能够用货币来衡量的,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对具有可投保的利益进行投保就应当在保险合同里预先确定保险金额。
      第五,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特殊性在于其不适用于补偿性原则和代位追偿的原则,同时,一般也不适合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原则。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六,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人身保险合同最大的特点之一是保险合同除了能提供保障的作用的同时还能作为强制性的储蓄,例如:除了某些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消费型的保险外,其它诸如疾病保险和养老保险都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性保险。
      第七,保险期限的特殊性。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合同往往是期限比较长的保险合同,有的甚至是终身保险合同,除了意外保险合同之外;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同时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体伤害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换言之,是指不以人为的自然而客观发生的意外事故。人身意外伤害包括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两种。
      所谓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非特定时间、非特定地点或非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为保险风险的意外伤害保险。例如:日常生活中的突发的非人为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等。
      所谓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为保险风险的意外伤害保险。这是相对于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而言的。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而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
      所谓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为被保险人在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所支出的提供保障的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比较常见的医疗保险有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和综合性医疗保险等。
      所谓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所发生的作为给付保险金为条件的保险。
      所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称为失去劳动能力的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所提供的一种保障型的保险。
      所谓护理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所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所提供保障的保险。
      
      
    二、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种类
    普通型人寿保险
      普通型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1)、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人寿保险。而死亡保险又可以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
      所谓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保险,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所谓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保险,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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