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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人身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 郑楚新 ]——(2023-3-31) / 已阅29139次

      特约保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来说,是指该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承保,但出于保险责任难以区分或其它一些影响保险范围内的因素而通过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特定承保责任;如包括战争所受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从事跳伞和滑雪等剧烈活动和因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等等。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即在一般情况下可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换言之,除不可保意外伤害保险、特约保意外伤害保险以外,其它均属于可保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由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
      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有:
      被保险人受到了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的事实行为必须是客观发生的,而非主观臆想的或推测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
      必须是意外伤害是导致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所谓直接原因,是指因侵害事实行为的发生不受外界的因素或第三者的介入而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客观事实。例如,被保险人因早晨起床不小心扭到腰或是手腕都是意外伤害的直接原因。
      所谓近因,是指被保险人是由于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疾的而中间介入一连串的事件构成保险责任的,而最初原因是意外伤害的近因。例如,被保险人因在森林打猎而从树上掉下来摔断了左腿,而因摔断了左腿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因患上了肺炎而致其死亡的,则被保险人从树上掉下来是导致其意外伤害的近因。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按实施的方式不同进行的划分,自愿意外伤害保险,是相对于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而言的,是指由投保人自愿与保险人协商达成的意外伤害保险;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法定的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指由政府通过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按保险风险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自行设立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均属于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特定的时间、特定地点和特定原因的意外伤害所发生为保险风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从事矿工和建筑工之类的特定工作等。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按保险期限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责任期间仅是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不足一年或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时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
      、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按保险种类的结构不同进行的分类,单纯的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仅是一张保单所承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等;附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作为附加险附加于其它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   
      
    四、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1、健康保险的含义
      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时所致伤害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从而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从本质上说,健康保险主要是以疾病保险作为主要保险责任。
    健康保险的特点
      第一、健康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我国人寿保险的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以疾病作为保险责任,除此之外,伤病保险也是其中的保险责任,而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所导致的索赔欺诈,因此,保险人在核保与经营的过程中的要求也相对比较高。
      健康保险的精算技术。
      与人寿保险业务相比而言,健康保险在制定费率时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持续时间。
      健照保险的保险期限。
      除了一些医疗保险时间比较短外,一般而言,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对都比较长,特别是疾病保险。
      健康保险的保险金给付。
      一般来说,健康保险的疾病保险属于给付型原则保险,这一原则是相对于补偿型原则而言的;所谓给付型原则,一般是指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按照合同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时,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的成本分摊。
      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以疾病作为给付责任,而疾病保险的风险发生的概率又相对比较高,因此,保险人在对所承保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规定了很多的限制或制约性条款。
      健康保险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合同不同于人寿保险合同,其在给付保险金时不一定要指定受益人,因为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疾病为保险责任,因此,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不一定要指定受益人。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等行为。
    (二)、健康保险的分类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为被保险人在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医疗保险的范围相当广泛,它不仅包括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同时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医疗保险按照保障范围的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的不同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保险。
    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为被保险人在疾病发生时的费用提供保障的保险。
      疾病保险一般的费用相对比较高,如一些心脏疾病、癌症等;因此,在发生这些重大疾病时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才给予支付保险金额。
      疾病保险有以下几个特征:
      个人可以选择一种独立的险种而不必附加于其它险种上进行投保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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