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楚新 ]——(2023-3-31) / 已阅28992次
、生存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人寿保险。也就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满时由保险人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亦称生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由保险人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最主要的特点是其储蓄性非常强,且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两种保险合同结合起来。
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保险,同时依据保险合同按约定分期支付生存保险金,并且分期支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用于一般低工资收入人群需要的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是相对于个人人寿保险而言的,所谓团体人寿保险,是指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所有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一般来讲,在团体人寿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
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团体人寿保险的被承保的对象是团体,而非个人。
第二,团体人寿保险使用的是一张总的团体保险单。
第三,团体人寿保险成本低。
第四,团体人寿保险计划灵活。
第五,团体人寿保险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
新型人寿保险
新型人寿保险包括有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险等。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或者是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从本质上讲,分红保险属于传统保险业务。
分红保险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保单持有人享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根据我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将分红保险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其客户。
第二,由客户自行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第三,保险公司的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第四,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
在分红保险中,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得到的分红保险保单红利的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寿险公司的盈余,即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等。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有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寿险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寿险产品。也就是说,投资连结保险不但具有保障的功能同时还具有投资型的投资功能的保险。
、万能保险,是指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了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已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的保险。因为万能保险是具有保障与投资功能的保险,因此,当其账户里面的保费足以扣取当期的保费时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就可以不用再交保费,与此同时,还享有保障的功能;所以万能保险是相对比较灵活与方便的一种投资型理财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超过法定时限(保险法通常规定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来抗辩或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在我国,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在人寿保险中其影响力度相当大,当然,不可抗辩条款也适用于因效力中止而复效的保单,与此同时,不可抗辩条款的效力是有条件的,例如,保险人在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的而自行消灭。
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另一方面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年龄误告条款有其合理性与人性化的特点。
宽限期条款
所谓宽限期条款,是指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交费宽限期时间(通常是二个月或六十天);而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也不受影响。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4、复效条款
我国人寿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一定期间内,由于投保人不能按时支付保险费而导致的人寿保险合同暂时失效的,可以在二年内进行复效。
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规定而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保险人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应注意的是虽然保险合同因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而被中止的,但保险合同在二年内仍可复效,因为保险合同中止并不意味着就是失效,只是暂时失去效力而已,当保险合同中止后二年内仍不复效的,保险合同才终止,而此时的终止是保险合同失去了效力,不得再进行复效。
自杀条款
所谓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已生命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理解,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的,则不能称之为自杀。
而在保险合同里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因为我国《保险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是为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与此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不丧失价值条款
所谓不丧失价值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不因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后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而丧失,保险人仍有责任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退还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含有储蓄成分,尤其是在一些带有生存给付的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其储蓄保险费占纯保险费的比重很大。
保单贷款条款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寿保险单是一种有价值的单证,尤其是一些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投保人可以利用保单里的现金价值进行质押贷款,但与此同时,投保人在质押贷款时必须承担一定的利息率,而利息率则由我国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为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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