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规制性规范与侵权法保护客体的界定

    [ 朱虎 ]——(2013-8-1) / 已阅24604次

    [66]参见前注[6],[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书,第145页以下。
    [67]参见前注[6],Larenz/Canaris书,第435页。
    [68]参见前注[6],[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书,第143页。
    [69]参见前注[6],Larenz/Canaris书,第436页。
    [70]同上,第435页;参见Canaris, Schutzgesetz-Verkehrspflichten-Schutzpflichten, in: FS fur Karl Larenz,Beck Verlag, S.48f。
    [71]参见前注[6],Larenz/Canaris书,第442页。
    [72]同上,第438页。
    [73]Vgl. BGHZ 110, 342,359f.
    [74]参见前注[6],Larenz/Canaris书,第437页。
    [75]参见前注[47],Schmiedel书,第67页;前注[50],Pollack书,第73页以下。
    [76]Vgl. BGH NJW 1987,2433f.;BGH NJW 1982, 1037f.
    [77]转引自前注[18],张红书,第165页。
    [78]同上注。
    [79]Vgl. Rumelin, Die Verwendung der Causalbegriffe im Straf-und Zivilrecht, AcP 90(1900),S.306.
    [80]Vgl.BGHZ 19,114,125f.;BGHZ 39,366,367f.;BGHZ 100,19,23f.;Staudinger/Hager, § 823,G26f.;参见前注[6] , Deutsch/Ahrens书,边码214以下;前注[22] , Honsell文,第105页;前注[33],[德]梅迪库斯书,第678页。
    [81]例如,1999年度台上字第1862号判决;参见前注[8],王泽鉴书,第291页以下;黄立书,第284页以下;陈聪富:“论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行为”,载陈富聪:《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以下。
    [82]Rabel教授就是以《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二款作为法规目的理论的出发点,参见前注[8],姚志明书,第225页。
    [83]Vgl. BGH VersR 1991,196;参见前注[6],[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书,第146页。
    [84]同上,[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书,第146页。
    [85]参见BGHZ 39, 366;同上,第146页。
    [86]参见BGHZ 29, 100,105f.;BGHZ 100, 19,23f;参见前注[6],Larenz/Canaris书,第444页。
    [87]参见BGHZ 126, 181,190;参见前注[6],[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书,第152页。
    [88]该规定为:“承揽工程人或监工人于营造或拆卸建筑时,违背建筑术成规,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89]具体参见前注[8],王泽鉴书,第324页以下。
    [90]本文仅讨论了规制性规范对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意义,如果某适格规制性规范能够界定侵权法的保护客体,虽然并不能直接判定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却可因行为人违反该等规范而通过表见证明规则推定行为人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存在,从而大大降低受害人的证明责任,具体参见前注[18],朱岩文;朱虎:“规制性规范违反与过错判定”,《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
    [91]本案例载具体的分析请参见朱虎:“规制性规范违反与过错判定”,《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
    [9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1期。本案曾引起了广泛讨论,其中以梁慧星教授的文章最为知名,其主旨观点是认为电视预告节目表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梁慧星:“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93]参见北大法宝,载http://vip. chinalawinfo. com/Case/displaycontent. asp? gid=117507215,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9月2日。
    [94]严格来说,本案判决仅仅将违反这些规范作为认定过错的证据,但它似乎完全忽视了论证原告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属于作为本案诉由的侵权法的保护客体,本文分析在这个意义上似乎是借题发挥。
    [95]前注[59],[德]拉伦茨书,第260页。“整体类推”通常是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的方式,但在不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中,“整体类推”事实上也是类型建立的方式之一。



    出处:《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