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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对策

    [ 段彦 ]——(2013-3-19) / 已阅29111次

    二是虚假费用支出问题突出。有的保险总公司为了争抢保险业务,通过下达分支机构高比例销售费用恶性竞争,实际操作中以虚假办公用品费、修理费、通讯费、交通费等费用支出的名义套取资金,给予被保险人返还或支付中介机构高额手续费,通过不正当竞争揽取业务;
    三是赔付支出不真实。存在缮制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案金额套取资金;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或者在赔案中计提理赔查勘费,以虚假费用票据报销套取资金;以及与其他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手续费、佣金支出不真实。存在直接业务以中介发票报销套取手续费、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问题;
    五是不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年末通过多提或少提准备金调节利润,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经调查研究发现,出现数据失真的企业中普遍存在业务数据管理存在执行不严格问题,部分保险公司管理基础薄弱,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或没有严格执行,在资金筹集、收入管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方面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
    数据失真对于市场规则制定和执行具有恶劣影响:一方面国家强制力对规则形成的推动往往要以行业实际数据为基础,失真的数据必然导致对于总体发展情况、趋势、重点、风险的错误评估,最终导致规则不科学或不符合实际需要。财务业务数据失去了真实作用,加大了科学决策的难度,动摇了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的数据基础,不利于准确判断行业形势、科学制定监管政策,难以有效推动市场规则的形成。另一方面,数据失真严重败坏了行业风气,损害行业发展基础,影响了行业偿付能力,对规则形成的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主体与监管者之间基于消费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2、问题的根源——市场主体与生俱来的逐利性
    首先,保险在中国缺乏意识形态基础。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识都未能达到社会的高度,也没有全局意识,而仅仅是从私利角度出发看待保险。尤其是保险经营者,逐利的天性使其自然而然地罔顾他人和社会公众利益。
    中国的保险行业起步较晚,消费者保险意识普遍较差。可以说,保险业发展的社会基础还比较薄弱。造成这种基础薄弱的局面的原因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概括:
    从客观方面讲,国家、政府在保险问题上对消费者的引导不够。保险商品同金融产品一样属于无形商品,没有实物形态,同时也带有一定服务性质。保险商品并不是以其物理特性直接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和生产需要的商品,它带有射幸特质,不会像一般物质形态的商品那样能通过使用让消费者具体感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保险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只是一种风险保障,它体规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对赔付承诺的履行。只有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期满时,商品的使用价值才突显出来,消费者才能够识别商品的“质量”。因此,消费者在知道保险的一些基本功能后,不一定会产生正确的购买需求,也不一定能甄别出哪些保险商品是自己所需要的。同时,保险商品也是一种“非渴求”商品。所谓“非渴求”商品是指消费者一般不会主动考虑去购买的商品。 尽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的方式、状态及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都是不确定的,因此,消费者在风险事故发生前或存有侥幸心理或风险估计不足,一般不会主动去购买保险,除非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商品与其他商品比较,更需要借助政府的公信力来引导国民树立防范风险意识。政府如果仅从企业行为角度进行严格管控,却不为保险行业发展创造一个大的发展环境,那么由于发展空间狭小而造成的畸形市场形为将愈演愈烈,对于监管的反抗也将愈来愈强烈。
    从主观方面讲,保险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公平交易的基本观念。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商品更是一种信用商品。消费者要求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及时、全面地履行其承诺。保险人若不能否公平、合理地进行赔付将影响整个行业的信誉度。保险公司出于盈利的动机,加之对于损失鉴定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如果没有独立于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并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方担任保险标的检验、鉴定和理算,保险企业很容易缺乏公平交易的自律性。
    全民对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认知,这种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知识的普及需要政府支持,也需要政府引导保险企业提高素质。如果政府未将为保险市场建立意识形态基础作为自身职责之一,保险企业没有道德标准,没有健康的发展方向,也没有理性的消费者,就会采取非常手段经营。这就使得政府又要为保护非理性的消费者制定一系列严格政策,最终从客观上促使保险企业选择向监管者隐瞒真实经营情况。
    第二,政府未能成为保险业财政有力支持者,使市场主体逐利需求没有适合的经济环境。
    目前我国保险业规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保险业发展的水平与速度偏快,但是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含量相对不高。在这个阶段,保险业发展需要更多的依靠政府财政政策的支持,而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导致了我国保险业的规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各种商业性质保险发展仍未得到政府在财税等方面的足够支持。对于具有正外部性效应的保险品种,如巨灾险、政策性保险等,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在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的情况下无法有效供给。5•12汶川地震中,我国缺乏以政府为主体建立的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这一缺陷已经显现。 此外,对于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也需要政府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举措对给予支持。
    我国的保险企业中,国有或具有国有企业股份的保险机构占主体,但政府缺乏对于国有保险机构的资本金不足的弥补,对国有保险公司健全公司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缺乏足够的支持。
    政府未能在财政上充分支持保险行业,从侧面反映出政府对于保险行业需求的不了解。如果整个行业都处于需求不满的状态下,而监管者在市场行为方面又一直严格控制保险企业,出于逐利的需求,被监管者必然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监管。造成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矛盾加剧。
    第三,监管者未能成为高水平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对市场主体违法逐利行为管控力不强。
    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将导致保险业发展失衡。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制定保险法规方面已经作了大量工作,但立法仍存在大量的技术问题。总的来说就是现有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和问题,缺乏协调和整合,大大降低了法规的有效性。这具体表现在:首先,法律法规政策相互之间有矛盾,缺少统一规划协调,使一些法律内容很难落实;其二,现有法规条条分割,政出多门,在保险行业法规的制定和保险市场监管上缺乏足够的协调性;其三,部分现有法规部分内容制定不合理,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业的创新;其四,保险领域相关立法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同时保险市场法治效果也受到监管者执行不利和监督不利的严重影响,政府在保险业的公信力还不够,缺乏对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足够支持。
    立法与执法是监管者的主要履责途径。高水平的立法和执法,应符合科学规律且适用于现实国情;应纵览全局、有前瞻性而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应公平反映和分配社会主体的利益而非“苛政”。立法和执法的水平低,导致法规适用性差,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受利益驱动的,如果立法不能真实反映科学的经济规律,那么打破法规和钻法律漏洞的行为会增多。如果执法力度差,则违法行为的程序和危害会更加重。
    (二)中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问题及其根源分析
    1、市场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诚信缺失
    (1)诚信缺失问题是保险市场主要矛盾之一
    从市场交换的运行过程层面看,市场秩序由市场进入秩序、市场流通秩序和市场退出秩序构成。市场进入秩序是物流和人流进入市场时的秩序,包括各种许可、登记、注册、审批、审查、验证、检验、检疫等手续的履行。市场流通秩序通常也称为市场交易秩序,它是市场秩序的中心环节,因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完成交易,实现各自的利益。市场退出秩序与市场进入秩序正好相反,它是物流和人流退出市场时的秩序。
    市场流通秩序是市场秩序的中心环节。正如上文论述的,在市场交换的运行过程这一层面,市场流通秩序(通常也称为市场交易秩序),是市场秩序的中心环节,因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完成交易,实现各自的利益。诚信决定着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交易的最终目的能否顺利实现。
    (2)诚信缺失问题及其影响
    在保险活动中,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诚信缺失现象极为严重。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企业以及为企业营销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与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消费者之间矛盾纠纷不断。
    保险企业不遵守诚信原则,利用信息优势蒙骗投保人。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中介机构及人员道德素质低下,欺诈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某些中介机构及人员受利益驱动,串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也中介机构及人员独自搞保险欺诈活动。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代理人的利益主要是收取代理手续费,是否发生赔案与其无关,因此出现代理人帮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损害保险人利益。二是代理人帮助被保险人隐瞒某些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因素,促成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发生的法律责任还得由保险公司承担。三是极个别代理人侵吞保险费,更有甚者,有人擅自印制保单,搞金融诈骗活动。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偏低,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从业规则办事。从业人员利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知识和相关政策了解不够的弱势,随意解释保险产品和相关政策,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从另一方面讲,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交易中也存在着其诚信缺失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其一:隐瞒信息投保。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不得投保;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身患条款中指出的重大疾病的人不能投保。而有些人却不顾有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以种种手段求取赔偿。
    其二:倒签保单,骗取赔偿。尤其是车辆保险中,先出险,后投保这类骗赔案件最为高发。
    其三:恶意超值投保。这种骗赔主要出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有预谋地超出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然后破坏财产,骗取赔偿。
    其四:触犯刑律,损害生命财产,求取赔偿。极少数投保人或受益人为谋求保险金,往往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有预谋地投保,然后破坏财产或伤害人命,从而骗取保险赔偿金。
    诚信缺失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流通秩序:首先,诚信缺失导致保险企业形象及行业形象受损,影响企业经营,影响保险行业发展;其次,诚信缺失造成交易双方互不信任,使得科学的保险产品及合理的保险工作程序也经常被误解。保险企业合理的拒赔也被认为是不诚信,引发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同时消费者的骗赔行为,也使保险企业更加“惜赔”,不合理谨慎。再次,中介机构和人员的不诚信行为,加深了保险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也更加深了社会对保险行业的误解。
    2、问题的根源——企业经营理念问题与外界不良信用环境的共同作用
    (1)企业短期逐利与机制不健全是问题形成的内因
    在国内保险业界有“四年怪圈”的说法,所谓“四年怪圈”是指新公司刚进入市场时,第一年为了占领市场不计成本地争抢业务,谓之“一年发家”;第二年随着惯性,业务继续快速发展,由于理赔延迟导致赔付压力被高速增长的保费规模所掩盖,谓之“二年发财”;第三年业务的发展速度减慢,但头两年积累的风险逐渐暴露,赔付危机到来,谓之“三年露馅”;第四年无奈之下被迫进行调整,导致业务量滑坡、人心思动,谓之“四年调整”。 这个四年怪圈现象准确地反映了保险企业在经营理念上的错误: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注重短期逐利。
    在短期逐利的经营理念下,目前国内很多保险企业的主要经营目标仍然停留在以多收保费为主盲目扩大规模上。这一点从保险企业的绩效考核方法上就可以看出来,保险企业中总公司对于二、三级机构的考核体系最重要的指标就是保费收入,对于保险企业二、三级机构来说,完成保费收入指标将得到物质奖励,主管人员也将相应升职。同时,保险企业分配给二、三级机的可支配的费用,即所谓的“后线”费用,也仅仅用于维系保费收入,不会花费在企业文化建设、人员培训、规范管理体制等方面。这种经营理念导致保险企业的实际营销者——基层公司将保费收入最大化做为其首要经营目标。为达到这样的目标,保险企业往往在市场竞争中弱化了对营销员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教育,放任甚至诱导、鼓励营销员以及代理人产生不诚实守信、误导欺瞒投保人的行为。
    另一方面,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 目前,中国保险企业对于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制度普遍不完善,对营销人员上岗资质的要求较宽松,持证上岗制度实行时间不长,保险业务员和代理人总体素质偏低,因此保险公司也难以完全控制员工和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中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及保险代理人都是起关键作用的因素,员工和代理人是否具有忠诚度、是否有优秀的业务能力以及整体团队是否能良好协作,从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保险公司诚信经营的基础。如果保险企业的员工或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保险公司整体的诚信形象就会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消费者个体的不诚信行为也从客观上促使保险交易向不诚信方向发展。由于某些保险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会采取不诚实守信的行动,如违背服务承诺、拖延赔付甚至拒绝履行赔付义务等。在这种市场氛围下,投保人就不会轻易相信保险人的宣传,也就不可能准确掌握产险产品的质量信息,于是便形成了产品质量信息的非对称分布,从反方面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制造了土壤。
    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保险人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在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得最大利益,但却是一个纳什均衡。因此,在市场缺乏信用的情况下,保险人容易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更加恶化保险行业的形象和声誊。而消费者也更倾向于运用不合法方式来从保险交易中获得利益。
    (2)社会信用文化问题是问题形成的外因
    把视角放到社会文化上来看,信用问题又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意义上的遵守契约问题,更是一个无形社会环境的十分重要的构成要素。信用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制约着人们的行为。诚实守信一向被视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甚至被视为一个社会个体处世立身的基本准则之一。然而随着市场的急剧扩张和交易性质的日益转型,传统的信用维持机制,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客观条件:客观条件的改变使人们的社会生活领域范围大大扩展了,自然经济条件下使人们必须坚守的个人信用的外在威胁不复存在,失信行为的成本大大减少了。而在一个急剧转型的经济机体中,资本的原始积累正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展开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从不曾如现在这样强烈过,这又刺激了交易者通过失信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动机。
    在以上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前保险企业及消费者个体均有动机去进行违约失信从而牟取额外的经济利益。可以说,在这样的社会信用文化环境下,在经济不发达时期,中国企业和个人通过自我克制去维持信用的内在驱动力正日趋减弱。保险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思想观念都在日趋走向功利主义,甚至是唯利是图。这此正是加剧我国保险市场目前信用缺失状况的重要原因。
    (三)中国保险市场恶性竞争问题及其根源分析
    1、保险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恶性竞争
    (1)恶性竞争问题是保险市场主要矛盾之一
    从市场交换的运行机制层面看,市场秩序分为价格秩序、竞争秩序和供求秩序。价格是市场交换的晴雨表,它传递着供求的信息,调节着商品和劳务的供求,决定着物资和资源的配置。因此,价格秩序是市场秩序的基础。竞争秩序是市场秩序的核心。充分有效和良好的竞争是形成市场秩序的关键。竞争的反面是垄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市场并不天然地反对垄断。相反,垄断和竞争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从来都是相互依存的。垄断是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竞争越复杂激烈,垄断的规模和程度就越容易扩大和加强。供求秩序由供应方秩序和购买方秩序组成。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由于买卖双方力量不对等,所以形成了买方市场秩序和卖方市场秩序。买方市场秩序是商品或劳务供过于求,买方力量占上风时的市场秩序。
    竞争秩序是市场秩序的核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但市场主体的自利性,往往会使经济行为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使竞争走向异化造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影响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与其它层面的秩序不同,竞争秩序必须借助市场以外的力量即政府来纠正和规制。市场强者限制竞争行为十分严重,受到侵害的弱势市场主体会作出反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但由于力量悬殊,无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必须以强权对强权,即以国家强制力反对企业的垄断,维护竞争秩序。国家通过立法限制垄断,通过行政指导控制公用事业或强势企业、通过行政许可来平衡个人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这些方式来保障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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