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浅析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治

    [ 金自宁 ]——(2013-3-13) / 已阅14623次

      [12] 作为例外,条例发布后,确有新闻报道注意到这一条文,并将之与该条例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并列,称为该条例的“第二大亮点”。http://news.sohu.com/20090825/n266204278.shtml (2011年6月1日登陆)

      [13] 贝克将风险与超出人类控制能力的工业发展联系起来,卢曼则认为风险源于人们持续不断做出的决定和对科技知识的运用。二人都强调现代社会风险的“人为”性质。

      [14] [德]乌尔里希•贝克:《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上篇)——关于人类生存、社会结构和生态启蒙等问题的思考》,王武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3期,第28页。

      [15] [美]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页。

      [16] 金自宁:《“公法私法化”诸观念反思——以公共行政改革运动为背景》,载《浙江学刊》2007年05期。

      [17] [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

      [18] [德]施密特-阿斯曼等著:《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7页。

      [19] 参见: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载《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2页。

      [20] 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1]

      [22] Elizabeth Fisher, Risk Regu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Constitutionalism, Hart Publishing, 2007 P.44-46.

      [23] Sunstein举转基因食品和地面臭氧等实例说明,在有些情形下,不仅实施管制违反风险预防原则,甚至不实施管制也违反了风险预防原则。Cass R. Sunstein, Beyond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151 U. Pa. L. Rev. (2003) P1023-1024.

      [24] 在德国行政法上,行政机关对不明朗情况的预测,属于所谓的“预测余地”,法院不能予以修正。《行政法》(第一卷)P352 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曾有判例明确指出,法院不可因认为行政之风险调查、风险评估有瑕疵而试图代之以自己调查的证据。有关介绍,可见:陈春生:《核能利用与法之规制》,月旦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25] Richard B. Stewart, Environmental Regulatory Decisionmaking under Uncertainty, Res Law Econ 20 (2002), P71-135

      [26] 已知和无知并非截然两分,而是有一个渐变的中间地带。如奈特主张区分风险与不确定性:风险特指那些虽不具体确知但已经了解一定范围内的发生概率;而不确定性则指既不知具体也不知概率的情形。[美]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安佳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类似地,吉登斯也区分可以计算(因而可以适用保险制度)的风险与不可计算的风险。吉登斯:《失控的世界》,第25页。国内行政法学者沈岿仔细区分了个人“不知道”、“错误地知道”和“人类整体的无知”三种不同的“无知”。沈岿:《反歧视:有知和无知之间的信念选择》,《清华法学》2008年第5期。

      [27] 如Sustein。

      [28] 按照卢曼的观点,法律也不过是分化了的社会子系统之一,与其他平行并列社会子系统相比,并不享有特别或优先地位。Niklas Luhmann,The Differentiation of Societ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2,p.122

      [29] 用伯林的话来说,就是“诸善不可兼容”。参见:[英]伯林:《扭曲的人性之材》,岳秀坤译,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尤其是第一篇“理想的追求”。

      [30] F.A.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4, P72

      [31] [美]戴维斯:《裁量正义》,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09页。

      [32] 一般而言,彻底规则化是不可能的;有时,过分规则化是不可欲的。

      [33] David Dana, The Contextual Rationality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35 Queens L. J. (2009) P67-96.

      [34] 我国学界有关人大“个案监督”的讨论,请看:卞建林、姜涛:《个案监督研究》,《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35]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第54条规定,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院可判决撤销或变更。

      [36] 关于“有组织不负责任”,请看:[德]乌尔里希•贝克:《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上篇)——关于人类生存、社会结构和生态启蒙等问题的思考》,王武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3期,第35页。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