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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立法高度集权模式的起源

    [ 崔威 ]——(2013-3-13) / 已阅28411次

      [2]《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3]参见张守文:“税权的定位与分配”,《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现行的集权模式……在集权与分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存在矛盾”);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载《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目前“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行使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小”);傅红伟:“对税收立法权划分制度规定的理解与评价”,《税务研究》2004年第12期。

      [4]熊伟:“购房抵税、先征后返与地方财政自主权”,《月旦财经法杂志》第26期;熊伟等:“关于提请对房产税改革试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载《税法判例与解释评注》第2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5]对于单一制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和英国)以及联邦国家税收立法制度的讨论,见C.Sacchetto&G.Bizioli,TaxAspectsofFiscalFederalism:AComparativeAnalysis,Amsterdam:IBFD,2011。

      [6]张守文,见前注[3],页47。

      [7]参见1977年8月向国务院递交的《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转引自《当代中国财政》编辑部编:《中国社会主义财政史参考资料:1949-1985》,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下称“《财政史参考资料》”),页532。

      [8]MichelOksenberg&JamesTong,“TheEvolutionofCentral-ProvincialFiscalRelationsinChina,1971-1984:theFormalSystem”,TheChinaQuarterlyNo.125(1991)(“文化大革命是一个转折点,在此期间省级政府通过更大的预算权力获得了更多的自治权。”同上注,页7。)

      [9]同上注,第4.3节。

      [10]《分税制决定》(1993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

      [11]霍军:“新中国60年税收管理体制的变迁”,《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见前注[8],TheEvolutionofCentral-ProvincialFiscalRelationsinChina,页5。

      [12]参见陈云《财政经济要统一管理》,见前注[7],《财政史参考资料》,页14。

      [13]这些文件是首先通过在①北大法宝的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规章数据库及②中国资讯行数据库中,全文检索关键词“税收管理体制”或“税收管理权限”进行检索获得的。其余检索是基于《财政史参考资料》(见前注[7])和《中国税务大事记》中的参考文献。我们逐个查看了检索到的每个文件以确定其是否明确或可能引用了1977年《规定》的内容。

      [14]我们将财税部门发布的文件以及标题中含有“税”一词的文件归类为财税文件,其余归为“非财税文件”。

      [15]《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

      [16]也就是说,以下这种例子变成了较为罕见的例外:财政部《关于对乡镇企业进一步减免工商所得税的通知》(1984年3月29日)规定,对不与大工业争原料、缴纳工商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照顾的乡镇企业,由县、市税务局审查核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减税照顾。

      [17]例如,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报告》(1980年8月28日)规定,上年经国务院批准核减的各地的农业税额从1980年起原则上一定5年不变,各省所辖地县的农业税额是否调整,由各省自定。同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合作商店等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水平,可在相当于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负担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18]例如当时财政部长王丙乾表示:“根据这个要求,原来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需要相应修订。现在税收管理权限下放过多、过散的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在新修订的税收管理体制尚未下达前,可以暂按原来的体制规定执行,但是,减免税收的权限,应当掌握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不能再层层下放。”《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企业财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1981年1月27日),见前注[7],《财政史参考资料》,页643-646。

      [19]见下引[45]。另见财政部《关于加强盐税工作的通知》(1981年3月7日);财政部《关于加强工商税收工作的意见》(1983年12月16日);吕培俭:《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总结发言》(1982年3月39日),见前注[7],《财政史参考资料》,页697-699(“赵紫阳在1982年3月全国工交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税收管理制度必须集中统一”)等。

      [20]通过使用见前注[13]所提到的数据库,我们查询到24份在1987年4月至1993年7月6年间发布的、致力于增强税收统一管理的中央政府文件,地方政府发布了约同等数目的文件对这些中央政府文件做出回应。

      [21]对1977年至1985年间不同财政体制的详细讨论见前注[8],TheEvolutionofCentral-ProvincialFiscalRelationsinChina;关于1977年至1988年间发展过程的讨论见ChristineP.W.Wong,“FiscalReformandLocalIndustrialization:TheProblematicSequencingofReforminPost-MaoChina”,ModernChina18:2(1992)。另见前注[11],《新中国60年税收管理体制的变迁》。

      [22]中央政府对地方税收立法权施加一定控制有着其他非财政的原因,例如为了避免歧视、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出现。但是这些原因不足以合理解释中央政府剥夺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并据之为已有的原因。

      [23]这一先后演变的特点是支撑钱颖一等人论点的关键,他们认为财政分权对中国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见HehuiJin,YingyiQianandBarryR.Weingast,“RegionalDecentralizationandFiscalIncen-tives:Federalism,ChineseStyle”,JournalofPublicEconomics89(9-10)(2005)。

      [24]见前注[8],TheEvolutionofCentral-ProvincialFiscalRelationsinChina,页31。“(相反)一个主要的主题...是中央-各省预算安排日益增加的复杂性。”

      [25]ChristineP.W.Wong,“Central-LocalRelationsinanEraofFiscalDecline:theParadoxofFiscalDecentralizationinPost-MaoChina”,TheChinaQuarterly,No.128(1991).

      [26]同上注,Central-LocalRelationsinanEraofFiscalDecline,页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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