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阅16526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18] 判决原文:原告文某与被告周某甫、杨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杨某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杨某军不服,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6月3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湘高法民抗字第2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株中法民一再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杨某军仍不服,再次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出具检察建议书。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株中法民一申字第1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转引自:http://www.dgmjjd.com/newsshow.php?id=421。
[19] 载于《湖北“再再再审”奇案调查》一文,中国青年报2004年10月19日,转引自:http://zqb.cyol.com/gb/zqb/2004-10/19/content_969154.htm。
[20] [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21] [美]马丁·P·戈尔丁著,齐海滨译,《法律哲学》,三联书店出版,1987年11月第一版,第209页。
[22] 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9月北京第一版,第2页。
[23] 同上书,第116-117页。
[24]陈光中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3版,第12页。
[2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审判或惩罚。”
[26]陈光中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3版,第381页。
[27] 同上书,第51页。
[28]江伟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第373页。
[29] 二审法院对裁定的更改暂不列入本文所需讨论的行列,因为一般很少有针对裁定书申诉的,故可先以判决为试点,条件成熟再考虑将裁定列入本文考虑之范畴。
[30] 笔者此处所说的“请求”,包括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故二审被改判方为启动第三审程序而提出的上诉请求应视为是独立的、新的请求。
[31]陈光中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3版,第12页。
[32] 同上书,第11页。
[33]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261页。
[34][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420页。
[35] [英]弗朗西斯·培根(Bacon.F),何新译:《培根人生论》,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1年8月第2版,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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