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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三大诉讼法之不足以增司法公信

    [ 余秀才 ]——(2012-8-27) / 已阅16504次

    综上,我们可发现,在笔者创设的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下,任一当事人的任一事实、任一请求都有机会受到两个审级的两次审理[30],也只会受到两次审理,且相同的处理结果会出现、也仅出现两次,完全避免了裁判的偶然性,符合体育竞技中“三局两胜制”的精神。可彻底废除重审制度,彻底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两审终审制,如得到实现,可使我国诉讼程序正常化向前迈进一大步。

    六、三审终审制在三大诉讼中的初探

    其实笔者写作本文的过程,基本以民诉为蓝本,故有条件的三这终审制可直接适用于民诉。现笔者着重论述一下该制度在刑诉和行诉中的应用问题:

    (一)在刑诉中的应用。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结合上诉不加刑原则之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应仅有因检察院抗诉致二审加重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有启动第三审程序的权利,且第三审法院仅对加重部分的恰当性进行审查,甚至可仅进行书面审查。理由:我国2004年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故有必要依宪法修正案来对刑诉法中的一些司法理念进行修正,使其符合宪法精神,也正因为如此,2012年3月修订新刑诉法时,与时俱进地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了新刑诉法。且,“进行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人权”。[31]相对于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而言,被告人处弱势地位,使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且“国家专门机关在追诉、惩罚犯罪过程中,往往不自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职权,从而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导致错追、错判,严重损害司法公正”。[32]因此,为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不应让检察机关享有启动第三审程序的权利。

    (二)行政诉讼中的应用。在行诉中,笔者仍然倾向于仅有原告享有启动第三审程序的权利。就当是为行诉本身的不平等取一个平衡点吧。不过因为行政诉讼案件比较少,故缓虑之亦无不可。

    总之,笔者认为,笔者创设的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具有切实可行性。但同时对三大诉讼法进行大规模的修改不仅耗时耗力,也不现实,故笔者建议可先在民诉领域进行试点,等条件成熟再扩展到刑诉和行诉。

    结语: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秀斯似的脸(a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能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33]正是有了古今中外法学家们不断对正义进行思考与探索,才有了今天相对文明的世界,但这并不代表现行的法律、制度都已符合正义的要求,更不代表我们可停止对正义的思考的探索。“如果一部宪法的规定极为详尽具体而且不易得到修正,那么它在某些情形下就可能成为进步和改革的羁绊”,[34]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决定了想通过立法来改变现状极其缓慢,而当事人所受之因上诉权被扼杀所造成的不公正、不正义的待遇却时刻存在并仍在继续。“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35]由此可想象,重审、再审的泛滥,不知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何等恶劣的影响。故当现行的审判制度已经成为正义进步和改革的羁绊时,需要我们勇敢站出来思考并提出建议。

    笔者希望籍此一孔之见,对完善我国两审终审制和整个审判制度有些许帮助,从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一次上诉权,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所助益。


    [1]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2]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261页。

    [3] 《孟子·离娄上》。

    [4]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三版,第85页。

    [5]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255页。

    [6]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7页第4版,第38页。

    [7] 李宜琛著,何勤华、殷啸虎主编,《民法总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42-43页。

    [8] 反刍又称倒嚼,即牛、羊等动物将吃进去的食物返回嘴里再次咀嚼消化的现象。这些动物体形较大,食物需求量大,自卫能力较差,所以在进化过程中形成了反刍,以用最快的速度获取最大的食物量,待到达安全的地方再慢慢消化。

    [9] 许德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程序参考资料》,1955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第93-97页。

    [10] 江伟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第43页。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12]江伟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第368页。

    [13] 见2011年4月24日《人民法院报》,第08版综治在线,转引自: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4/24/content_26334.htm。

    [14] 甘肃平安网《记全省法院“十佳法官”许文贤》一文报道称“如2010年其承办的原告王某某等三人诉被告嘉峪关市某分局确认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二案,该案属行政案件,且已被两次发回重审,原告曾多次到市政府、省政府、甚至进京上访,属省政法委督办的重点上访案件。”转引自:http://tj.legaldaily.com.cn/content/2011-08/03/content_2841046.htm?node=21038。

    [15] 2010年11月22日,王善升终于等来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这个再普通不过的案件,在过去的四年多里,历经一审法院五次判决,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发回重审,最后经过河南省高院的再审,一共六次审判才最终结案。转引自: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2/02/c_12840488.htm。

    [16]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却经历了10次审理宣判、7次裁定发回重审,历经7年时间,最终以与以前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使案件的审理暂时告一段落。转引自:http://news.huaihai.tv/shehuinews/2006/0924/2006-09-2412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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