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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

    [ 曾明生 ]——(2012-7-8) / 已阅37287次


    总之,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前述提及的法治指数研究已经涌现出许多成果,在理论与实践上取得了一定突破,但这一研究毕竟是新兴领域,其研究空间非常广阔。当前的法治指数研究还存在一些有待深入的关键问题,例如,如何进一步增强法治指数的普适性和客观性,[102] 如何使权重的确定更具有科学依据以及减少标准确定上的随意性等等。[103] 在构建刑事法治指数的过程中,无论借鉴“世界正义工程”的经验,还是参考香港地区的做法,都应在对普适性的追求上,要摆脱地域与视野的局限性,寻找全球法治建设的共同规律,而不仅仅只是某个区域的历史经验。当然,发达国家相关制度亦非等同于普适性的价值与包治百病的万灵药。为了加强刑事法治指数的普适性,我们不仅应期待更多主体参与进来分享话语权,还应尽量实现不同法治模式间的理论交流和对话。在增强刑事法治指数的客观性方面,各种法治指数的发布者都会宣称其研究结论是借助调研或问卷调查等形式,以客观、中立、科学的形态表现出来的,但欠缺客观性一直是其最易引起非议之处。因为法治内涵极为丰富,如何化约为数字化的标准的过程非常复杂。又由于法治有国家垄断性的特征,其不仅体系庞大且作为一个有机体在发挥作用,其不仅依赖国家立法的质量,更依赖于地方对法律实施的效果,因此对其评价要涉及多层次、多维度的标准。法治指数往往不全是由简单的统计数据或其他容易检测到的实验数据构成的,一般会涉及价值判断。并且,即使在一些事项上也许有些客观数据,但受制于部门利益与政务公开程度,这些数据不一定可靠,也不一定容易获得。尽管有时可借助社会抽样调查的方式把主观事项转化为数字,但不容否认的是,对法治建设的定量分析需要更精妙的理论模型与统计方法。[104] 另外,还可以考虑,由国家财政来支持和保障国家权威的科研机构(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或者国家级名牌大学的权威研究机构)在时机成熟时定期公布中国的法治指数包括刑事法治指数。其中既要有量化指标,又要有定性指标,综合评价才能作出接近全面的更为妥当合理的评价结论。

    四、结论

    如前所述,当前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其分支方向不同,两者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对当前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而言,应当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之下进行探讨。要求人们朝着实现刑事法制现代化、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犯罪控制(或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并重的方向而努力,这是当前中国刑事立法改革和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犯罪控制(或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是刑事公正的核心,刑事公正又是刑事法治的核心,而刑事法治正是刑事法制高级现代化之核心。其层层递进的关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系统。在将来中国刑事法治已经实现并且进行刑事法治改革的时代,其基本方向应是走向高度先进、高度公正、高度文明与高度和谐的刑事法治高级现代化了。

    评价机制是由一定的评价结构产生相关功能和作用而构成的。在刑事法制改革的评价机制中,其评价结构包括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方式、评价标准、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等。至于其评价结论是否客观、理性,是否恰当,除了一定程度上可能与其逻辑推理的评价过程有所关联外,通常来讲,与其采用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评价尺度)有着极大的、非常紧密的关系。而对于这些评价标准,学界又众说纷纭。中国有必要构建一个规范化的、能为民众普遍接受的刑事法制改革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即刑事法治指数)。这需要由人们共同来完成,通过广泛的讨论达成基本共识,并且不断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刑事法治指数的基本组成要素或者一级指标,应主要包括:合目的性、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四个评价指标,密切关联,相辅相成。它们分别从目的、民意、规律和利益关系四个角度来考量。其关联表现主要是,只有更充分地反映民意,才能更好地运用规律(因为民可载舟,亦可覆舟),才能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实现更充分的公正秩序,早日完成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伟大使命,乃至未来为进一步建设高度法治化、高度政治文明的更加和谐的社会而努力。但是,试图给四个评价指标分别设定具体分值,极其困难。相对而言,合目的性作为定性指标,把刑事法制改革应客观具备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作为定量指标来对待。在民主性(一级指标)之下设置二级指标:立法的选举过程、立法参与、公民自由、司法参与和政治文化五项。然后再对各项二级指标进一步设计、论证和细分为三级指标。甚至对此可以继续设计四级指标等。对于科学性和公正性两个客观指标的把握,可以参考当前有关“法治指数”这一评估体系来进行改造。不能完全照搬“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中四项原则之下的指标设计,而是有必要对之进行某些相应的改造。同样可以考虑,在一级指标科学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之下设计若干二级指标,二级指标之下设置三级指标,甚至再进一步细化为四级指标。当前的法治指数研究还存在一些有待深入的关键问题,在构建刑事法治指数的过程中,无论借鉴“世界正义工程”的经验,还是参考香港地区的做法,都应在对普适性的追求上,寻找全球法治建设的共同规律。对其评价要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标准,需要更精妙的理论模型与统计方法。




    【 作者简介:曾明生(1971—),男,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此文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犯罪学与刑事法制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2年6月11-12日),第137-163页。】


    参考文献:

    [1]参见徐伟:《徐昕:司法改革必须去封闭化和神秘化》,载《时代周报》,2012年3月1日。

    [2]参见徐忠明:《中国法制改革认知取向的考述与评析》,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3]参见周汉华:《中国法制改革论纲:从西方现实主义法律运动谈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00年,导言第2页。

    [4]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过程研究》,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5]参见曹康泰:《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载《求是》2009年第14期。

    [6]参见胡锦涛:《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7-10/20/content_6912954.htm,2012年4月20日访问。

    [7]《新中国法制建设60年》,载北京社科规划网http://www.bjpopss.gov.cn/bjpssweb/n33671c31.aspx,2012年5月4日访问。

    [8]参见赵秉志、王俊平:《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1期。

    [9]参见王牧:《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

    [10]参见刘仁文:《社会转型与刑法的九个转向》,载中国刑事法律网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253,2012年3月4日访问。

    [11]参见许道敏:《民权刑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12]参见陈兴良:《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二元社会建构中的刑法修改》,载《刑事法评论》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13]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14]参见宫步坦:《马克昌的最后一课:如何走向市民刑法》,载《南方周末》,2011年9月22日。

    [15]参见张文等:《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3-14页。

    [16]参见屈学武主编:《刑法理论研究新视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5页。

    [17]参见曾明生:《动态刑法的惩教机制研究——刑事守法教育学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9-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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