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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

    [ 曾明生 ]——(2012-7-8) / 已阅37311次


    [91]参见何家弘:《司法公正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92]参见欧阳涛:《略论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载《时代法学》2004年第5期。

    [93]参见胡传省:《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66页;另见汤维建:《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94]参见何家弘:《司法公正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95]详细论证,参见小白马:《刑事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实现》,载法律博客网http://lawlife1.fyfz.cn/art/1053488.htm,2012年6日29日访问。

    [96]转引自占红沣、李蕾:《初论构建中国的民主、法治指数》,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另见《民主指数》,载http://en.wikipedia.org/wiki/Democracy_Index,2012年5月23日访问。

    [97]关于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参见徐昕等:《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1)》,载《华商报》,2012年1月14日。

    [98]《关于世界正义工程》,载世界正义工程网http://worldjusticeproject.org/about/,2012年5月4日访问。

    [99]参见《法治指数:可以量化的正义》,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spyw/sfgg/201010/t20101011_9938.htm,2012年5月4日访问。

    [100]参见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数》,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

    [101]正如一位不署名的学者曾对该研究所采用的方法提出了九个意见。例如,有些法治条件要作出整理以避免重复;一些条件的描述较空泛,若要作跨法制的比较就要有更详的指引;很多条件是具争议性的,不同法制的要求可以很不同;有些条件的描述过于简单;选取的法治条件与数据都反映出研究地的本地因素;香港市民对法治的意见可能与大陆居民的意见很不同,但研究并没有包括大陆居民或大陆专家;香港地小,但这样的一个总合指数对一些幅员广阔且存在地域及制度差异的国家来说,可能意义不大;等等。参见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数》,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

    [102]参见占红沣、李蕾:《初论构建中国的民主、法治指数》,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

    [103]参见何平:《我国综合评价活动的发展述评》,载《辽宁科技统计》2005年第5期。

    [104]参见占红沣、李蕾:《初论构建中国的民主、法治指数》,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


    ( 该文原载正义网小白马的法律博客 http://lawlife1.fyfz.cn/art/105404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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