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涛 ]——(2012-1-12) / 已阅30127次
[59]《又奏宗室诉讼仍由大理院裁判片》,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册,第116页。
[60]《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西历一千九百零八年正月二号(礼拜四),第一千九百六十九号,第四版,“时事(北京)”,“会议划分词讼权限”。
[61]《法部等酌拟营翼地方办事章程》,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册,第432、433页。
[62]《步军统领衙门划定京城内外审判权限告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册,第454页。
[63]《大清会典·卷一·宗人府》。
[64]参见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150页;屈春海:《清末司法改革对皇族司法制度之影响》,载《历史档案》2001年第2期。
[65]《又奏宗室诉讼仍由大理院裁判片》,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册,第116页。
[66]《宪政编查馆奏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暂行章程摺(并单)》,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0册,第49页。
[67]《宪政编查馆奏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暂行章程摺(并单)》,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0册,第50页。
[68]《申报》大清宣统二年庚戌四月初九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十七号(礼拜二),第一张,第五版,“紧要新闻一”,“宗室裁判权不归大理院”。
[69]《申报》大清宣统二年庚戌四月十一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十九号(礼拜四),第一张,第二至三版,“论说”,“论宗室诉讼不归大理院审理之非”。
[70]《宪政编查馆奏拟订宗室觉罗诉讼章程缮单进呈请旨钦定摺(并单)》,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4册,第492-504页。
[7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宪政编查馆档案,第52卷。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对该上谕有所引用,但字句疑有脱漏,读者可自行对照。
[72]北京大学图书馆古籍特藏室:《钦定宗室觉罗律例》,宣统二年铅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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