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维雁 ]——(2003-3-19) / 已阅57908次
势力的个人和团体通过个人或其代表频繁地聚合成各种以合法形式设立的代表
制会议并与统治者或他的代表打交道,发表他们的声明,重申他们的权利,系统
地陈述他们的建议,确定他们与统治者合作的条件,并承担他们分享的统治责任。
同时,为了抵制对其行动自由的限制,统治者利用他自己召集等级会议的权力,
试图使它的会期较短和不那么频繁地召开,并使一些有影响的发言人代表他致
辞。 但我们如不加分辨地将等级会议与统治者等量齐观,则大错特错。因为,
等级会议和统治者不是处于同一水平面上 ,统治者居于等级会议之上 。波齐还
指出,等级会议非常常见地是由统治者自己提议,为取得财政上对他的支持而召
开的。 英国的佩里·安德森表达了与此完全一致的看法,“建立独立于君主意愿
之外、能够定期召开等级会议的基础并不存在”; “召集这类会议的基本目的是
扩大君主政体的财政基础。” 虽然如此,通过等级会议,在实现扩大君主财政基
础目标的同时,“它们也加强了贵族集体控制君主的潜在能力。” 总之,在等级
制国家中,出现了等级会议与君主两个权力中心,这两个权力中心既相互对抗,
又通过协商不断达成妥协与平衡。
在《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一书中,佩里·安德森分析了绝对主义国家普遍
建立的过程。由于绝对主义在东欧和西欧存在很大差异,考虑到宪政主要起源于
西欧,笔者在此的讨论主要以佩里·安德森关于西欧绝对主义的研究为依据。在
佩里·安德森看来,绝对主义国家得以建立的原因,在于等级会议制度的衰落。
经济的发展、战争的升级、官职的官僚化、赋税的加重、庇护网的瓦解则是等级
会议制度衰落的根源,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经济的进步即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逐
步确立。佩里·安德森解释说,随着实物地租普遍化为货币地租,对于农民实行
政治经济压迫的基本单位受到严重削弱,以至面临解体的威胁。农奴制度逐渐消
失,封建主的阶级权力也危如累卵,其结果便是政治—法律强制向上转移到中央
集权化、军事化的顶峰——绝对主义国家。 波齐先生武断地宣称,在绝对主义
国家中,政治过程主要不再由在统治者和等级会议这两个独立的统治中心之间的
连续性的合法化的紧张状态与合作所构建;它围绕前者并只依靠前者而构建。 这
似乎是说,绝对主义的兴起缘于等级会议权力的弱化,或者等级会议的权力被转
移、扩充到王权之中。绝对主义确实有王权扩大的一面,但也并不完全是由于等
级会议权力的弱化——等级会议的权力隐而不显需等待时机再次发挥威力。但绝
对主义还在于:由于封建政体的改组、原始采邑制的衰退、土地所有权日益不带
附加条件,从而使王权变得更加“绝对”; 战争的升级、官职的官僚化、赋税的
加重、庇护网的瓦解,决定性的消灭了君主政体与臣民之间的“中介力量”。 但
必须明确的是,绝对主义绝不是专制主义。在绝对主义国家的君主政体存在着双
重制约:受它支配的传统政治团体的存在以及支配它的无所不在的道德法规。 可
以肯定的是,在绝对主义国家仍然普遍地存在着对抗性权力。绝对主义国家一方
面是在变化了的形势下,王权与贵族达成的新的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市民社会
的兴起特别是资产阶级的兴起,又出现了市民社会(资产阶级)与王权的平衡问
题,正如欧美和前苏联史学界大多认为的,绝对主义是建立在封建贵族和资产阶
级的平衡上的一种君主政权。 绝对主义意味着王权的普遍化倾向,而商品经济
则产生了对所有权保护的强烈要求,这二者共同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
兴不仅使各种对抗性因素及其解决均纳入法律的轨道,而且还使各方的平衡比较
稳定地表现为法律形式。法律体系随后成为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则成为
宪政的形式标志。
三、对对抗与妥协的诠释与重构:一些学说中的平衡观述要
虽然很多学者从不提宪政的平衡性,但从他们的学说或理论中仍可得到类似
的启示。其中,较为典型的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社会契约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中有
关国家与宪法的观点。
1、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宪法观的启示: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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