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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探析

    [ 王克先 ]——(2011-7-17) / 已阅37714次

    ③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⑷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⑸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①重大立功。
    《刑法》第68条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行贿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刑法》第164条第一、三、四款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③行贿人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刑法》第164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刑法》第276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⑤个人贪污数额在 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⑥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⑦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
    《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⑧在被追诉前上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刑法》第392条第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⑹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①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预备犯。
    《刑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⒊《刑法》还间接规定了5种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
    ⑴《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⑵《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⑶《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⑷《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⑸刑法》第39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㈡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⒈减轻处罚概述。
    减轻处罚,就是对犯罪分子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07]我国刑法中的减轻处罚分为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
    《刑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法定刑”是指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的刑法(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规定的不同条款或者相应的量刑幅度。具体来说,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作为“法定刑”;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作为“法定刑”;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为“法定刑”。除正确理解“法定刑”之外,还应注意,“减轻”与“从轻”是有区别的,在同一法定刑幅度中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是“从轻处罚”,不是“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应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
    据此,减刑处罚必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⑴法定最低刑,并非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
    ⑵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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