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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探析

    [ 王克先 ]——(2011-7-17) / 已阅37672次

    《刑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酌定减轻处罚。
    ⑴酌定减轻处罚的立法演变。
    1979《刑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同时对酌定减轻处罚权的行使缺乏有效制约,实践中各地法院掌握不统一,随意性过大。
    1997《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997《刑法》保留了酌定减轻处罚,同时将原来的适用条件修改为“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并将酌定减轻处罚决定权由原来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立法者意图在于,既保留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对犯罪人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裁量权,又通过严格限制,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⑵酌定减轻处罚,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②案件具有特殊情况。
    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酌定减轻处罚的判决,只有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四、酌定从轻处罚及情节。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情节。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内容广泛,现罗列如下,其含义不再展开:
    01.犯罪人一贯表现良好。
    02.初犯。
    03.偶犯。
    04.老年人犯罪。
    05.残疾人犯罪。
    06.犯罪由被害人或其他人、其他原因引起。
    07.被害人有过错。
    08.间接故意。
    09.疏忽大意的过失。
    10.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较小。
    11.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
    12.犯罪对象特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13.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小。
    14.犯罪的时间特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15.犯罪的地点特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16.犯罪的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性较小。
    17.违反非刑法法律、法规、规章情节较轻。
    18.特定义务来源特殊。
    19.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2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1.防卫中侵害第三人。
    22.“大义灭亲”的犯罪;
    23.激于义愤的犯罪。
    24.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25.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先如实供述后又翻供。虽不属自首,但犯罪人自动投案,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节约司法资源。
    26.坦白。
    27.认罪态度较好。
    28.有悔罪表现。
    29.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
    30.抢救被害人。
    31.取得被害人谅解。
    32.退赃。
    33.赔偿损失。
    34.民愤不大。
    35.社会影响较小。
    36.当时当地形势需要。
    37.犯罪或审判时的刑事政策需要。
    38.学理解释和相关案例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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