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戚谦: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务操作流程

    [ 戚谦 ]——(2011-2-21) / 已阅30194次

    不论是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仅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但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有所不同。

    1、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有限公司(第45条第3款)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假设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亦无不可。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0条第1款)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第68条第3款)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董事长的法定职权

    (1)主持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1条第1、3款)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102条第1款)


    (2)召集主持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第48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110条第2款)

    当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第110条第2款)

    也同时适用于有限公司

    (4)董事会上的一票否决权

    在董事会表决出现赞成与反对僵持不下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长破例行使第二次表决权,以打破决策僵局。

    注:能够代理董事长履行职务的主体仅限于副董事长和董事。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①


    注释:

    ①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原名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QQ律师网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师,电话:13837159892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