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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戚谦: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务操作流程

    [ 戚谦 ]——(2011-2-21) / 已阅31951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戚谦律师提示:有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是狭义的还是,广义概括?有人认为,应当认为是董事会全体成员,而非到会董事人数;但刘俊海教授认为,参酌国际公司法管理,应当解释为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113条第1款)——本条应当也适用于有限公司。


    3、董事会会议记录(第49条第2款,第113条第2款)

    均要求: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董事会决议僵局的打破

    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一人一票,但为打破公司僵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决权,此为例外规则,即仅在公司出现僵局时才可使用,在未出现僵局时,主持人不得行使第二票表决权。


    (四)董事的决策责任(第113条第3款)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律师建议:对于骑墙董事来说,唯一较为可靠的选择是对董事会决议投反对票。对于傀儡型的“稻草人”董事亦是如此。


    (五)上市公司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第125条)

    1、仅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关联董事回避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联关系(利害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戚谦律师提示:

    ①此种关系的外延甚广,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既包括持股关系,也包括雇佣关系、合伙关系、委托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承包关系等利害关系;既包括直接的关联关系,也包括间接的关联关系。

    ②关联董事参与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属于程序存在瑕疵的可撤销决议。

    ③这里在对“关联关系”作限制的同时却又开了一个“巨大”口子,这一规定又不同程度的保护了利用国有公司进行关联活动,损害其他类型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同时也使得国家、政府在特殊情形下,采用国有公司关联关系通道控制市场的行为合法化,这点是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引自《公司法》释义)


    (六)董事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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