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谦 ]——(2011-2-21) / 已阅31950次
② 董事会的“投资方案”被股东会认可后方位“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可以有多个,但投资计划则必择其一。
③股东会不是亲自从事经营的机关,而且也不可能对以后发生的事预料得十分精确,所以,股东会只是对经营的方针和计划做出方向性的指引,而不可能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五、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表决
(一)召集权主体
1、有限公司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第3款)——假设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亦无不可。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8条)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0条)
(1)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111条第2款)
律师提示:对于董事会成员在股东会上当选后的首次董事会会议由谁召集和主持,《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1、有限公司(第55条第1款)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律师提示:召集董事会的通知不仅应送达各位董事,还应送达各位监事,否则,应构成董事会召集程序的法律瑕疵。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1条第1、3款)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三)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有限公司(第49条第1、3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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