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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刑法适用解释

    [ 闫显明 ]——(2002-8-26) / 已阅118543次

    一、关于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观点
    刑法适用解释的目的在于通过运用正确的解释方法获得法律语词在具体案件中的正确意义和内容。解释方法的运用只有遵循一定的优先性原则的指导,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原则,我国学者梁彗星认为:1、对法条的解释,首先应采用语义解释方法,如解释的结果可能为复数,则继之以论理解释的方法(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2、作论理解释时,应先运用体系解释和法意解释以探求法律意旨,进而运用扩张解释或缩限解释或当然解释以判明法律的意义内容,如仍不能澄清法律语意的疑义,则进一步作目的解释以探求立法目的,或者在依上述方法初步确定法律意义的内容后,以目的解释进行核实,最后做合宪性解释看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价值判断。3、经论理解释仍不能确定结论,可进一步做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4、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的结果只有在不超过法条语意可能的范围时才能作准。5、经解释最终仍存在相互抵触的结果,则应当进行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从中选择出更具有社会妥当性的解释结果作为结论 。
    刑法学者李希慧认为刑法解释方法大体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是文理解释优先。二是单一规则。即通过文理解释,刑法规定含义明确,不存在歧义,就不需运用论理解释的方法。三是综合规则,即在解释刑法规定时,既运用文理解释,又运用论理解释。四是论理解释优势规则。即对刑法规定的同一用语进行解释时,在文理解释的结论与论理解释的结论相冲突时,应取论理解释的结论 。

    二、刑法适用解释方法的运用
    上述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无疑具有启发性,但对于刑法适用解释而言并不一定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
    (一)平义解释方法应是我国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当中的首要的刑法适用解释方法。
    平义解释方法是法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运用的首要的解释方法。这是因为:首先,审判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常规案件,只要依照平义解释的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合理的可行的,那么平义解释是正确的,没有必要在寻求其他的解释方法,当然这不排除用其他的解释方法来印证平意义解释方法运用所得的结论。其次,平义解释方法是选择和运用其它解释方法的基础。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非常规案件,虽然运用平义解释方法往往不能得出唯一正确的解释结论,但是所得出的数个解释结论为法意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提供了选择的基础。
    平义解释方法可以分为普通含义解释方法和专门含义解释方法。普通含义解释方法是指,如果法律规定使用的是普通语词或词组,而且在普通语言中是明白的,那么除非有充分理由作出其他不同解释,就应当以普通说话者的理解为标准作出解释,如果可供选择的普通含义不止一个,那么在解释中应该优先考虑和采用相对比较明显的普通含义。专门含义解释方法是指如果法律规定所使用的是专门语词或词组,或者是具有专门含义的普通语词或词组,那么就应当从专门含义的角度进行解释 。
    运用普通含义解释方法,首先要确定该用语的普通含义,也即字典含义。在汉语中,字词的字面含义往往是有多个,这时候,需要运用语法解释方法、根据字词在句子中的语法地位来确定应采用那一种字面含义。如果仍然不能确定,这时候应该运用系统解释方法、据上下文系统的关系来确定那一种字面含义是唯一合适的或者比较明显的普通含义。
    运用专门含义解释方法时,词或词组是否具有专门性,是不是在专门意义上被使用,通常可以根据它所在的上下文、它在法律中使用的历史来确定。专门法律术语的专门含义,通常可以经由经过法律训练者来识别,但是,这种术语的相关历史也可以是决定性的。具有专门含义的非法律专门术语的专门含义,可能是明显的也可能是不明显的,如果不明显,就需要印证或证明 。
    (二)当运用平义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仍然不确定时,应运用法意解释方法进行解释。
    法意解释方法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当时的价值判断,即以立法者的意图来解释法律规范中的边缘含义。立法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是运用法意解释方法解释法律的主要依据。法意解释方法的实践基础是,每个社会有特定的解释共同体,这种解释共同体是指对某种事物达成共识的人的群体,它具有历史的延递性,因为每个时空的文字与文字相关的文化背景回随着时空的演进而延递;后代的司法者是能够得到他们所需要的立法背景材料并熟知当时的立法内幕,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可以探求得到立法的初衷,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时空上的公平一致,不至于使同样的案件由于时间地域的不同而有迥然不同的判决 。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运用法意义解释方法探求立法原意是可能的。首先,我国刑法制定和修改的时间都不太长,立法与司法的时空间隔不远,解释共同体连贯,甚至具有同一性,寻求立法原意义是可行的。其次,我国立法机制较为简洁,不象西方国家那么复杂。再次,大量的立法背景资料如草案、修订说明、各种学术争论等是可以获得的。
    运用法意义解释方法时候,首先应该尽量运用公开公布的立法背景资料,或至少应该保证所使用的立法背景资料是切实可靠的。其次要正确的运用各种立法背景资料,要正确地分析法律规范设立或修改所针对的社会状况、针对该状况的各种立法或修订观点、以及立法者所采用的立场及其原因等,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探寻出立法原意。
    法意解释方法只有在运用文义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是复数结论时才运用,换言之,文义解释方法具有比法意解释方法优先适用的地位。法意解释方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从运用文义解释方法得出的复数结论中确定正确的结论。
    (三)当运用平义解释方法或法意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明显的不符合常理时候,应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以获得合理的结论。
    法官在进行目的解释时候,面临的难题是在具体案件中识别出其中蕴涵的社会公正和时代精神。这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而不是形式逻辑问题,它需要法官运用各种综合能力加以判断。如何发现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一种实践理性而非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实践理性不是一种单一的分析方法甚至不是一种有联系的方法,它包括内省、想象、常识、移情、说话者权威、类比、前例、惯例、经验、知觉、期望等 。
    实践理性混杂而不够严格,但在逻辑或科学无能为力时候它常常是我们进行价值选择的重要工具。例如:贵州曾发生三个刚成年的青年打死三条名贵的狗的案件,法院如何把刑法中的盗窃罪适用于本案件中,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盗窃罪中的“财产”一词,若将该狗的价值作为法律规范中“财产”的价值,三人重罪无疑,若将狗肉的价值作为财产的价值,则三人可以从宽发落,该案审判中法官的价值发现是基于这样一来的一种判断:人命比之狗命如何?于是法官作出了从轻的判决。
    实践理性的方法为法官在为法官在目的解释中寻求法律的价值取向指明了方向。在实践当中,法官可运用逆推法,把法律规范可能具有的含义一一罗列,然后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得出数个结果,经过比较,如果认为某个结果是合理可取的,那么导致这个结果的解释则是该法律规范所包含的价值判断。
    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其实践基础:首先,司法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应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具备强烈的社会正义观以及公序良俗的内心判断能力。其次,应具备法官独立审判的条件,使法官不会因为法律之外的个人利益等非法律因素的考虑而滥用目的解释方法。再次,须存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监督体系和制度,使法官受到独立的大众媒介和职业道德至上评价体系的监督。
    我国目前尚不完全具备目的解释存在的实践基础。首先,法官的人格和素质是法律目的解释客观性和实质正义的最终保证,我国法官受过正式法学训练的比例比较少,法官作为一个整体的素养还不高,目前我国法官教育与法官资格制度,普遍提高法官素质。其次,目前的审判制度有待于科学化,尤其判决仅仅做三段论的简单的逻辑推理而不载明价值判断或做法理说明,这对于目的解释方法来说是最重要的实践障碍。在判决书中说明判决理由,有利于防止法官任意解释法律 。
    总之,在我国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当中运用目的性解释方法进行审判解释的实践基础并不完全具备。但是,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不仅可能而且必要。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当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或法意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明显的不合常理时,如果是实践中发生较多的具有普遍性的案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社会公正作出有权司法解释,以保证司法的统一和公正。如果是不具有普遍性的个别案件,则可根据目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作出判决,但应分析说明判决作出的理由。
    第七章 刑法适用解释创造性的限度

    第一节 类推解释、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概念

    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则存在理解上的不同。
    其一是认为“扩张解释是超越了法律条文在语言学上的意义范围的解释”,国家的禁令、命令、内容等是通过法条文在语言学上的意思传达给一般国民的,那么超越语言学意义范围的扩张解释是超越国民预测可能性的法的适用,由此产生了不应允许扩张解释的观点 。
    其二是认为扩张解释是在法律条文、规范的解释中,比该条文、规范字面原意所应表明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例如将放火罪中的“烧毁”理解为只要所起的火,离开火种(引柴)能独立燃烧,不一定要将东西烧掉原形式、性质或失掉其使用价值的程度 。可见,这种扩张解释是超出字面原意,而在语义学意义范围内的解释。
    其三是认为类推解释是超出刑法条文原来普通语言意思的界限,运用类推的方法作出的解释。所谓类推的方法,是“罗马法系在法的解释上的一种做法,即允许把制定法规定扩大适用于下列情形:尽管该规定措辞的最宽泛的含义亦无法包括这些情形,但是它们的的确确属于该法规所构想的原则或社会目的的范围之内 。”
    其四认为通说所说的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仅仅存在对同一事物以不同的观点来把握的表达上的差异而已,并无实质的区别。据此有类推允许说,但亦承认类推解释有一定的界限 。
    仔细分析上述四种观点,可见它们只存在概念运用上的差别,而不存在内容上的实质差异。通说是第二、三种观点,即扩张解释是在法律用语的字面原意之外和其可能的意义范围内之内的解释,类推解释是超了法律用语可能的意义范围之外的解释。依此概念,上述第一种所谓扩张解释实际是类推解释,第四种之所谓类推解释实际是扩张解释。通说的观点是可取的,亦符合我国学者的一般语言习惯。下述亦在此概念意义上论述。
    至于类推解释与类推适用,我国有学者对此加以区分。一般认为类推适用是法律对没有规定的行为,适用关于具有类似性质的行为的法律来加以处罚,而类推解释是超了法律用语可能的意义范围之外的解释。但是实际上,两者只有形式的区别而没有实质的区别,“适用具有类似性质的行为的法律”应该理解为就是对“该具有类似性质的行为的法律”进行超出起其可能意义范围的解释。

    第二节 类推解释之禁止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思想基础是针对国家权力而强调保护国民权利的近代思想, 。根据这种思想,罪行法定主义原则有两项基本原则:由国民代表决定对何种行为科刑和科以何种刑的“自律原则”,另一项是“预测可能性原则” 。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禁止类推适用”。类推适用,是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适用关于具有类似性质的行为的法律来加以处罚。类推适用不是根据正当程序的法的创造,违反了权利分立的原则,违反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调和,混淆了法与道德的区别,丧失个人利益的保障,易招致国家权利的肆意行使和对国民自由的不当压制,是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践踏,与法治国家精神背道而驰,因此为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所不允许。
    类推适用与罪刑法定主义的相互排斥是基于不同的价值立场的。类推适用意味着法律解释要针对客观现实的需要,立足于保护社会的价值。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立足于个人自由保障的刑法法制价值。这样,保护社会与保障个人自由在不违反被告利益,即在有利于被告的类推上就可以调和起来。因此,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虽然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是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例如,在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实践中所列举的……财产、自由一项,应将贞操、名誉理解理解在这一规范之内。据此,就将为保护他人或自己的贞操或名誉情况下的紧急行为,当然理解为紧急避险,视为阻却事由的存在。这就是属于有利于被告情况下的类推适用,应被容许 。

    第三节 扩张解释的合理界限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是并不禁止扩张解释(通说意义上的概念),这是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观点。即使是类推允许说和不应允许类推解释的观点,如上所述,也只是概念使用上的差别,就其内容而言实际上也是一致的。
    一般认为,类推解释是超出了法律条文可能包含的语言学意义范围的解释,而扩张解释是在这一范围内的解释。据此,扩张解释的合理界限就是不能超出法律条文所可能包含的语言意义范围。但是,问题并不就此解决。因为法律条文所可能包含语言意义范围本身是并不明确的。
    对此,西原春夫认为,关于扩张解释的合理限度,划分的基准不是国家维持治安的必要性,而应求诸于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划分的基准应限定在以下场合:一般人会认为“如果那个行为按照这项条文加以处罚的话,那么这个行为按照同样的条文加以处罚是理所当然的 ”。
    而且,刑法上的类推与其说是一种法解释,不如说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方式。具体说来,类推并不是对某个词句进行解释,看某种行为包不包括在此解释内,而是从国家社会全体的立场看某一行为的不可允许,然后在找出类似的法条以资使用,这是类推采用的思想。相反,扩张解释完全是从能否纳入法律条文解释的范围出发来考察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 。
    上述观点分别从解释结论和解释的思维过程两个方面对扩张解释的界限及其与类推解释的区分作出了精辟的论述,笔者完全赞同。下面笔者拟就几个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鲤鱼流出案:被告把水闸门打开,让养殖在鱼池中他人所有的大约二千尾鲤鱼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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