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闫显明 ]——(2002-8-26) / 已阅118353次
第一章论证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刑规范的适用解释是客观存在的。
刑法适用解释存在的原因在于,刑法规范相对于具体案件而言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滞后性的特点。刑法规范的这些局限性是由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决定的。
刑法适用解释客观地存在于刑法适用过程中。刑法学者往往认为刑法适用的过程是简单的三段论逻辑推理。大前提是刑法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结论是判决结果。笔者通过对三段论逻辑推理的研究表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笔者提出并论证了刑法适用解释的过程是:1、找法,找出将要适用的刑法规范。2、解释,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3、归摄,判断案件事实是否能归摄于刑法规范之中。4、判决。因而,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对刑法的适用解释是存在的。
刑法适用解释存在于所有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但是明显地表现在疑难案件审理过程中。
第二章对刑法适用解释的概念、特点及其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区别进行了研究。
什么是刑法“解释”?刑法学者往往认为“解释”就是解释活动形成的书面结论,刑法解释是最高立法、司法机关对刑法典所作的一般规范性解释文件。但是,刑法适用解释之所谓“解释”不是书面解释结论,而是法官将刑法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中对刑法规范含义、内容的理解,即现代解释学之所谓“理解就是解释”。从思维活动的角度来说,刑法适用解释的主体是作出刑事判决的法官及合议庭及其他影响判决作出的主体,在目前“法院独立审判”而非“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构造下,刑法适用解释的主体往往呈现“无面目性”的特点。刑法适用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范而不是刑法条文,规范是条文的内容而条文是规范的形式。刑法适用解释的思维过程和结论的载体是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说理是法官表明刑法适用解释过程正当性、合理性的过程,也是外界对刑法适用解释进行监督的依据。
刑法适用解释具有个案关联性特点,刑法规范作为刑法规范往往逻辑自足,但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时往往显得抽象概括模糊;刑法适用解释在具体案件审判中发生,解释结论只具有个案适用的效力。刑法适用解释还有主观性特点,表现在它不仅需要通过法官运用个人主观经验理解规范,而且往往还需要法官作出价值判断。
刑法司法解释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刑法适用解释是一种法律适用思维活动,刑法司法解释有时也还需要进一步在审判中由法官进行适用解释。
第三章论述了刑法适用解释权力的制度化的相关问题。
要将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权力制度化,首先要澄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首先是承认法官享有刑法适用解释权力是否违反了立法权、司法权的分立的原则。本文的研究表明,立法权、司法权的分立是相对的,法官在一般规则留下的空间内享有适用解释法律的权力是法律运行的规律,它不违法立法权、司法权分立的原则。其次是承认法官享有刑法适用解释权力是否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本文的研究表明,现代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是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承认法官享有刑法适用解释权力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不相矛盾。
对于法官的法律适用解释权力,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明文加以规定。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法官的法律适用解释权力,本文认为:对此应该理解为,宪法在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时,就已经授予了法官享有刑法适用解释权力,因为刑法适用解释权是审判权力中的内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刑法、刑法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地方,法官就面临着进行创造性适用解释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各级法院是应该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司法解释呢,还是应该自己进行创造性适用解释,并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本文认为,对于实践中普遍发生的案件,如果需要进行创造性适用解释,各级法院应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利于法制统一;对于实践中发生得较少的非普遍性案件,各级法院可以谨慎地作出创造性的刑法适用解释。
第四章对刑法适用解释的渊源进行了研究。 刑法适用解释的渊源,是指对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具有意义的法律文件、资料、材料和其他因素。也就是,当法官在对特定的刑法规范进行解释时,他应该考虑那些方面的因素。刑法适用解释的渊源包括正式的法律文件、非正式的法律资料、法学理论知识和一般社会观念等。
正式的法律文件包括刑法、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行政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特定的刑法规范及其法律概念往往只有在上下文整体中才能确定其含义,对特定法律规范的解释必须关注其上下文,以确定正确的含义。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文件是特定机关对刑法作出的有权解释,法律适用者在理解和解释刑法规范时必须遵循。大量的刑法规范(主要是行政刑法规范)规定行为构成犯罪以违反相应行政法律法规并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为条件,因而对这些刑法规范进行适用解释是还需要参照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此外,一些刑法规范含义的确定需要参考行政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规定
非正式的法律资料主要是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和其他政策。我国刑法立法强调对党和国家基本政策和刑事政策的体现,因此在对刑法规范进行适用解释的时候,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从党和国家的政策出发,去揭示刑法规定的含义。党和国家政策作为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的根据,表现在:有些刑法规定要根据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阐明其含义;有的刑法规定需要根据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进行或者限制或者扩展解释。
法学理论知识对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的解释刑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刑法解释学理论,它主要就是研究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如何理解和解释现行刑法规范的,因而对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此外,一般社会观念,如一般社会成员共有的经验常识、道德善恶观念等,在刑法适用解释中有重要意义。
第五章刑法解释基本思想对主观解释思想和客观解释思想进行了介绍和评论,并以此为根据提出刑法适用解释应遵循的立场。这一立场是下章中研究刑法适用解释方法的基础。
主观解释思想立足于法律的自由保障价值,认为法律解释应该探求法律文本内的或者文本外的立法原意;客观解释思想则立足于法律的社会保障价值,认为立法原意是不存在和不可知的,法律解释应该根据社会变化作出合目的性的解释。客观解释之所谓“客观”,是指客观现实。
刑法的自由保障价值与社会保护价值不可偏废,但从刑罚手段的严厉性和效益有限性出发,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应该具有优先于社会保障机能的价值。应该认为,立法原意是可以探知的。所谓的“立法原意”可探知,并不是不是说立法时各位立法参与者头脑中抽象的思想和情绪是可探求的,而是说立法者借助于文字符号这种载体所表达出来的意义,是可以通过分析立法相关资料、立法前后社会环境和重大事件等而探知的。任何法律规定都具有立法者所赋予的原本意义,立法原意对于立法者来说是主观的但对于解释者来说则是客观和可探知的。
基于以上分析,刑法解释应采折衷的立场。具体而言,刑法解释应以主观解释思想为基础,如果依主观解释思想得出的解释结论与一般之合理观念严重违背,则应采取客观解释思想立场。
结合我国的司法制度的实际情况考察,我国的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应该采主观解释思想为基础的前提下,大胆的采取客观解释思想的立场。这是因为它们由于是一般规范性解释,对各级法院有普遍适用效力,依客观解释立场进行解释不会造成法制不统一。且解释程序、解释者素质较好,因而解释质量较高;有学者认为大量采取客观解释立场会侵犯立法权,但是以一种模糊的未经实践验证的抽象观念来否定司法实践实现公正的价值,何其迂腐!各级法院的刑法适用解释,应在采主观解释思想为基础的前提下,谨慎地采用客观解释思想的立场。各级法院对于实践中普遍发生的案件,如果依主观解释立场得出的解释结论严重不合理,应报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保证各个法院的司法统一,对于非普遍发生的案件,亦可谨慎地依客观解释立场作出判决,并应该说明判决理由。
第六章刑法适用解释的方法从法律解释方法概述、刑法适用解释方法、刑法适用解释方法的运用三个方面作了论述。
法律学者对法律解释方法作了较全面地列举和说明,主要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扩张解释、缩限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视角标准各不相同,其中具有独立意义的刑法解释方法应该只有文义解释方法、法意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其他解释方法或者是大致落入这几种方法的范畴之内,或者只是作为辅助性的方法而不具有独立的实用价值。
因而,具有独立意义的刑法适用解释的方法是文义解释方法、法意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方法和法意解释方法源自主观解释思想。认为只应从正式的法律文本自身探求立法原意的主观解释思想产生了文义解释方法;而认为还应该从非正式的法律文件、法律资料和对立法社会环境等的考究中探求立法原意的思想产生了法意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源自客观解释理论,是根据客观社会实际,基于对法律的社会目的的考虑而解释的方法。
平义解释方法应是我国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当中的首要的刑法适用解释方法。大量的常规案件通过平义解释方法就能得出唯一合理的解释结论。即使运用平义解释方法没有得出唯一合理的解释结论,所得出的诸种可能的解释结论也为法意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提供了选择的基础。平义解释方法可以分为普通含义解释方法和专门含义解释方法。运用普通含义解释方法,首先要找出语词或词组的字面含义,然后运用系统解释方法确定其在上下文中的恰当意义。法律术语的专门含义可以由受过法律专门训练者根据它所在的上下文、它在法律中使用的历史来确定。
当运用平义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仍然不确定时,应运用法意解释方法进行解释。法律用语的立法原意应该在平义解释方法提供的选择范围内,通过分析立法相关资料、考察立法背景等方式确定。
当运用平义解释方法或法意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明显的不符合常理时候,应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以获得合理的结论。目的解释方法运用的关键是通过实践理性挖掘法律内在的价值取向,它主要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各级地方法院尚不完全具备运用目的解释发方法的实践基础,各级法院在应谨慎的进行目的论解释。当需要运用目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的案件的发生具有普遍性时,各级人民法院应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统一司法解释。
第七章刑法适用解释的创造性的限度从扩张解释、类推解释、类推适用的概念,类推解释的禁止,扩张解释的限度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一般认为,扩张解释是在法律用语的立法原义之外而在其所可能包含的最大意义范围内的解释,类推解释是超出法律用语可能包含的最大意义范围之外的解释。但是,亦有人认为扩张解释是超越了法律条文在语言学上的意义范围的解释,由此产生了禁止扩张解释的立场。还有认为在扩张解释范围内承认类推解释的观点,据此有类推允许说。这些观点只有概念运用上的区别,并无本质的差异。我国学者一般将类推解释与类推适用相区别,但从思维过程看,两者并没有区别,“适用具有类似性质的行为的法律”(类推适用)应该理解为就是对该“具有类似性质的行为的法律”进行超出起其可能意义范围的解释(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禁止类推适用”。类推适用不是根据正当程序的法的创造,违反了权力分立的原则,违反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调和,混淆了法与道德的区别,丧失个人利益的保障,易招致国家权力的肆意行使和对国民自由的不当压制,与法治国家精神背道而驰,因此为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所不允许。但类推解释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在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上则具有一致的价值立场。
关于扩张解释的合理限度,应求诸于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划分的基准应该是:一般人会认为“如果那个行为按照这项条文加以处罚的话,那么这个行为按照同样的条文加以处罚是理所当然的”。具体的判断方法是:首先确立该待解释的法律词语概念的一般观念形象,其次理解该待解释法律词语的一般观念形象的本质,再次判断如果将该法律词语解释为涵括待决法律事实要素,是否与该法律词语的一般观念形象的本质相一致。
关键词:刑法 适用解释
论刑法适用解释
绪论: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意义
什么是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是对现行刑法规范的内容和含义进行阐释的活动及其结论。刑法学者一般认为,刑法解释包括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学理解释。那么,法官在将刑法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着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呢?对此,刑法学者一般持否定的态度。亦有少数学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刑法所作的一般规范性解释,而且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对刑法规范的解释 。北京大学的储槐植教授认为,在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之外,还存在刑法适用解释,并指出:刑法适用解释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刑法所作的个案性解释 。
以上争论的焦点在于:首先、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究竟是否存在着法官对刑法的解释,其次、如果存在,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解释,它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法司法解释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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