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乾龙 ]——(2010-3-17) / 已阅52996次
(五)社区服务令。社区服务令是指法院责令未成年犯罪人在指定的场所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的书面指令。社区服务令主要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确定社区服务时间,一般为1—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采用分散时间劳动的方式,责令犯罪行为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学校、敬老院、公园等公益场所每周提供2天左右的无偿体力劳动,使其亲自体验到违法犯罪的后果,感受法律的威严,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积极矫正不良行为,消除再犯隐患,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该项措施最早实行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并于1973年创立了“社区服务”刑种。我国香港也于1984年正式通过了“社区服务令”,并于1998年扩展至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原诉法庭。由于该处罚方式是通过要求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区提供无偿劳动实现矫治目的,而非将其予以封闭式关押,这样在有效防止了监禁刑交叉感染的同时,也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正常的生活、学习,摆脱了刑罚后再社会化难的困境,加速了正常人格的恢复和健康心灵的复位。因此有必要考虑从立法层面将该处遇措施纳入我国非刑罚处于措施中来。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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