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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国《民事调解法》修订动向及主要内容

    [ 杜相希 ]——(2010-1-19) / 已阅25217次


    ③对第1项犯罪提起公诉应予以告知。

    第42条(违反调解前处分的制裁)

    ①调解担当法官在当事人或参加人不遵守第21条规定的调解前处分时,依职权处以3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②非讼案件程序法第248条及第250条有关检事的规定,不适用第1项的罚款裁判。

    第43条(委任规定)

    除本法规定的事项外,有关调解程序的意见听取、事实调查、证据调查、手续费用的预交、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与执行程序的关系及其他有关调解的必要事项,由大法院规则规定。



    附则(第9417号,2009年2月6日)

    ①(实行日)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②(溯及力)本法适用于该法实行当时法院处理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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