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税法公平价值论:第三章 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由税法公平价值研究引出的若干思考

    [ 李刚 ]——(2002-7-23) / 已阅75322次

    [27] 有学者认为,近年来,我国大众传媒公开宣传“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是纳税人出钱养活的,所以,政府要为纳税人服务,政府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这一方式是错误的,其言论是违反宪法的。该学者指出,“纳税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初期,资产阶级学者用来偷换“人民”这一概念的名词,其目的在于剥夺收入在“纳税线”(即起征点——引者注)以下的贫穷的劳动人民的选举权;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国家相继废除了这一做法。参见喻权域:《为人民服务,还是为“纳税人”服务》,《真理的追求》1999年第2期,转引自《新华文摘》1999年第12期,第13~15页。
    笔者基本赞同该学者的观点,我们不能将“人民”狭隘化为“纳税人”,但是可以把“纳税人”扩大化理解为“‘人民’的代名词”;同时,从重构税法主体的税收法律意识的角度出发,上述大众传媒的做法亦无不可,——对此,笔者在本文第三章第二节中将有详述。
    [28] 本节内容主要参考了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以及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以下除直接引用原文外,不再标明出处。
    [29] 张恒山教授认为,所谓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进而将法的价值界定为: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或作用。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24、28页。
    [30] “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对纳税人的强制;“无偿性”是指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不以支付任何代价为前提的无偿;“固定性”是指国家按照预先制定的税收法律进行征税的固定。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页;以及其他大部分税法学专著或教材。
    [31] 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143~144页。
    [32] 也有的外国学者认为:“税收制度只是阶级制度的特殊形式。”O'Connor,J.(1973),The Fiscal Crisis of the State,St.Martin's Press,New York.转引自[英]安东尼·B.阿特金森、[美]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第402页。
    [33] 参见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28页。
    [34] 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28页。
    [35] 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28~29页。
    [36]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79页。
    [37] 总的来说,有关税法概念的学说共有四种:(1)收入论,将税收的含义归结为收入,形式是“货币或实物”、“财富”、“财政收入”,即把税收看作是一种物;(2)活动论,把税收看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或一种活动;(3)关系论,把税收看作是一种分配关系,即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各阶层、国家与社会成员个人、各类各级部门之间的社会关系;(4)工具论,把税收界定为国家或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参见计金标:《个人所得税政策与改革》,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38] 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79~80页。
    [39] 参见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18~19页。
    [40]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6~47页;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92页。
    [41] 法的价值系统的一元化是指法的价值形态是单一的,专制政权的法的价值形态就是一元化的。在非专制国家里,法的价值系统必定是多元化的,但也存在两种情况:在法治状况良好的国家中,其法的价值系统内部主要是协调的;在法治状况不好的国家中,其法的价值系统内部则主要是冲突的。
    [42]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1页。
    [43] 参见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29、20页。
    [44] 参见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24~26、27~28页。
    [45] 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12~15页。
    [46] 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27页。
    [47]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15页。
    [48]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6页。
    [49] 税法的价值名目是指人们在主观指向意义上所重视、珍视的税法的各种性状、属性或作用的具体名称。参见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30页。
    [50]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第10页。
    [51] 卓教授在书中专章分别论述了以下十二种法的具体价值名目:秩序、效益、文明、民主、法治、理性、权利、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
    [52]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671页。
    [53] 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30页。
    [54] 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37~238页。
    [55] 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06~339页。
    [56] 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31页。
    [57]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34页。
    [58]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34页。
    [59] [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9~90页。
    [60] [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61] [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第90页。
    [62]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第246页。
    [63] 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31页。
    [64]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47页。
    [65]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436页。
    [66]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页。
    [67]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第93页。
    [68] 参见[英]威廉·配弟:《政治算术》,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
    [69] 参见傅殷才、颜鹏飞:《自由经营还是国家干预——西方两大经济思潮概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
    [70]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84页。
    [71] 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三版,第73页。
    [72] 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5页。
    [73] 就是采用累进税率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又有不同。前者尽管较后者复杂,但就同一应税所得而言,适用后者则应纳税额多,适用前者则应纳税额少;特别是在累进税率级距的临界点附近,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往往会出现纳税人税负的增加超过其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所以,全额累进税率体现的税收负担也不尽合理。我国对个人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就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74] Richard Allen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6, 3rd ed., p.472.
    [75]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1页。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