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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公平价值论:第三章 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由税法公平价值研究引出的若干思考

    [ 李刚 ]——(2002-7-23) / 已阅75324次


    英国启蒙思想家霍布斯上述这段话,虽然充满了为统治者横征暴敛辩护的口吻,但的确从一个方面说明了纳税主体对税收活动本质的认识障碍问题。英国法学家沃克则稍显偏激、然而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税收制度的某些弊端,他认为:[157]

    在传统上,税收是有组织的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对其属民进行压榨、盘剥和剥削的主要方式。……最初时,收税人是为公众所畏惧、痛恨和憎恶的对象。……税收制度是对于人们的勤勉努力、独创精神的发挥的最大的抑制器。在税收制度中,对于人的能力、技能、创造性和责任,并没有足够的报偿。税收的辅助目的,是限制对诸如酒和烟等社会不欢迎的消费品的开支,刺激或抑制经济活动。事实上,一切税收对经济活动或经济增长的抑制,都远胜过对它们的刺激。……
    现代税收制度并非最轻的不良特征是:进行评税和收税工作的大批非生产性的文职人员,卷帙浩繁、细节上永远变化、杂乱无章、大部分是晦涩难懂的冗词的税法;难以理解,且常常并不正确的税收评估;以及整个税收制度的毫无理性的本质。在税法,根本就没有正义的位置。

    确实,税收最初的唯一职能就在于其财政职能,即保证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有的学者就认为“前现代社会实行的是收入优先的税收价值”;而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是财政原则”[158]。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正如笔者在前文反复论证的那样,如果仅停留在此,那么税法的公平价值就无从谈起。就税收对纳税人的意义或价值而言,表面上看来是其部分既得利益被“强制地、无偿地剥夺”了,税法对纳税人呈现出一种“无价值”甚至“负价值”的表象;[159]但从实质上来看,纳税人才是税法价值的最重要的主体,税收活动的全部和最终意义无非就在于为广大纳税人——人民享受公共服务而筹集资金,这其中,“政府的征税权是与其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相对称的,老百姓的纳税义务是与其享用公共物品的权利相对称的。”[160]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对社会总产品进行“社会扣除”时,除了指出这种“社会扣除”的必要性外,也指出,“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或直接或间接地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161]但是,在过分强调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强制性”和“无偿性”特征的情况下,国家分配论中的“公平价值”被掩盖、忽略,甚至被歪曲,以至于纳税人认为纳税仅是被强加的义务,而非如同孟德斯鸠所说:“因为国民相信赋税是缴纳给自己的,因此愿意纳税。”[162]所以,造成传统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出现偏误的原因不仅有来自于征税机关一方自以为的“优越地位”的意识因素,也有纳税人一方长期被强加以至于成为一种潜移默化的“劣势地位”的自我观念的影响。
    (二)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
    所谓以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来“重构”人们的税收法律意识,是指:首先,要以“税收(法律)意识”来统领“征税(法律)意识”和“纳税(法律)意识”。其次,是要在两者的结构关系上将征税意识置于比纳税意识更为重要的地位,回复法治之本意在依法治税中的“依法治(税)权,依法治(税)吏”的真正含义。再次,是要开始培养征税主体之征税意识和重新培养纳税主体之纳税意识。征税意识应当建立在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公平价值观念基础之上,彻底改变征税主体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如果说,这里存在着“不平等”的话,也应该是纳税主体的地位优于征税机关,而非相反。纳税意识之重新培养,不是“增强”原本偏误的所谓“纳税意识”,而是使纳税主体确认自己作为税法公平价值主体的地位,认识到自己在征、纳税活动的背后所享有的更广泛的、更重要的权利。否则,“不知权利只知义务,只能产生子民意识、臣民意识,……在只有臣民意识的‘公民’身上能产生具有现代公民特征的自觉纳税意识岂非咄咄怪事。”[163]最后,要明确征税意识和纳税意识二者之间不可割裂、协调一致的关系,即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对应和必然结果。我们难以想象由纳税主体首先来完成这种观念意识上的转变而征税主体依然维持原样;同样,只要征税主体树立起了正确的征税意识,并以此指导作用于实践,同时相应修正税法教育和宣传的内容和方式,比如不妨以“非直接偿还性”取代税收的“无偿性”特征的表述,[164]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必然会随之改变而与征税意识协调一致。
    当然,我们无法强求所有作为个体的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对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乃至税法价值观的认识都能够达到理性认识的水平,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始终不能放弃孜孜不倦地引导人们这样去做。换言之,我们应当以从整体上重构税法主体的税收法律意识为主,同时辅之以对税法实践中具体的、单个的税法主体的税收法律意识的培养和修正。如此这般,才能为我国的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思想条件和观念基础。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一、著作类
    (一)中文著作
    1.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3.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7.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8.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9.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三版。
    10.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2. 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一版,1993年修订版,1995年第三版。
    13. 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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