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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 卫勇 ]——(2009-11-13) / 已阅53429次


    【释义】建立法定的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规定。

      出质登记簿是质权归属和内容和根据,具有法定性,不论是采取纸质还是电子形式。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属性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关系而为的登记,与《行政许可法》所称之行政许可是有本质区别的。登记的作用在于设立质权,对抗第三人,并通过加强公示效果,提高社会公信力。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企业股权出质登记信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本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设立股权出质登记簿,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供社会公众查询。社会公众可以到股权出质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股权出质登记的资料。

      为了保证股权出质登记情况的准确性,本条还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对于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情况发生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此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是,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办法进行了立法规避。还有一点,就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登记的情形,基于登记属于形式审查,因虚假造成损失的,通过诉讼决断。但是,本办法没有对此行为规定罚则,可使用有关合同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对此处罚。对此种出质登记,登记机关也不能强制撤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股权出质登记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设定质权部分的股权予以锁定,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该部分股权。

      第十六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释义】相关登记表格可以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下载。另外一点,就是股权出质登记资料的管理问题,本办法没有明确。由于出质登记涉及股东股权,股东既股东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为了便于管理,应一并归入公司登记档案,统一建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释义】规定办法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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